時間:2017-04-26 13:17
來源:環境保護部
(一)環境基準與我國環境特征的適配性;
(二)環境基準制訂方法的規范性;
(三)環境基準制訂過程中使用數據的充分性、代表性、準確性和可靠性;
(四)環境基準制訂過程中數據分析和推導的正確性。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部對環境基準開展行政審查,批準后發布。
第四章應用與監督
第十七條環境基準可用于環境標準制修訂、環境質量評價、環境風險評估等工作。
第十八條建設國家環境基準數據庫與管理信息化平臺,促進環境基準成果共享。
第十九條開展環境基準的科學普及與宣傳,加大技術培訓與交流,鼓勵開展國際合作。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部負責對環境基準任務承擔單位進行監督。對違反環境基準工作程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有權勒令停止,收回資金。
第二十一條環境基準專家委員會應本著科學、公正、客觀的態度開展工作,對環境基準科學評估結論負責。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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