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3-21 11:47
來源: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網
(二十七)強化社會監督。
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公布全區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保護廳牽頭,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等參與)
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環境保護部門要對造成污染的相關責任企業加大查處力度。鼓勵種糧大戶、農民合作社以及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廳牽頭,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環境等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區檢察院、區高法院牽頭,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牧廳、林業廳等參與)
(二十八)開展宣傳教育。
通過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互聯網、數字化放映平臺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鼓勵支持區內高等學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環境保護廳牽頭,區黨委宣傳部、教育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新聞出版廣電局、糧食局、科協等參與)
十、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
(二十九)明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實施本方案的主體,2017年6月底前,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應負責完成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制定,報環境保護廳,同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環境保護廳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等參與)
(三十)加強部門協調聯動。
成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相關部門組成的自治區綜合領導機構,研究解決我區土壤污染防治有關問題,統籌推進全區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環境保護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水利廳、林業廳、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三十一)落實企業責任。
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須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要帶頭落實。(環境保護廳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國資委等參與)
(三十二)嚴格評估考核。
2017年底前,自治區、地(市)、縣(區)三級層層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全區土壤污染防治目標任務指標。自2017年起,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環境保護廳牽頭,區黨委組織部、審計廳等參與)
評估和考核結果將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財政廳牽頭,環境保護廳參與)
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地(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該地(市)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誡勉談話、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環境保護廳牽頭,區黨委組織部、監察廳參與)
編輯: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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