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3-21 11:47
來源: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網
加強高原特色有機食品基地建設。以構建綠色食品安全體系和土壤永續利用為重點,鼓勵優先保護類耕地分布的地(市)大力發展高原特色的綠色有機食品生產,培育和帶動我區有機食品產業發展。(農牧廳牽頭,環境保護廳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嚴禁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區域新建礦產資源采選、制革等高污染型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
(十二)積極推進耕地安全利用。
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區),要按照國家技術指南,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積極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加強對農民、農民合作社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我區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積。(農牧廳牽頭,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十三)全面落實耕地嚴格管控。
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到2020年前,有關縣(區)應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相關縣(區)須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嚴格落實有關措施。農牧、林業部門應將嚴格管控類耕地納入全區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我區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任務。(農牧廳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水利廳、林業廳等參與)
(十四)明確農用地重金屬高背景值區域。
2020年底前,農牧、環境保護及國土資源部門應以全區土壤詳查結果為基礎,整合現有土壤數據,劃定全區農用地重金屬高背景值區域。明確高背景值區域邊界、元素及其分布,評估土壤生態和健康風險,加強土壤監測和農產品監測,優化種植結構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實現高背景值土壤的科學、安全利用。(農牧廳牽頭,環境保護廳、國土資源廳參與)
(十五)加強園地林草地土壤環境管理。
建立果園、苗圃、主要林草地等農藥使用登記制度,嚴格控制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對土壤重金屬背景值較高或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有關縣(區)應將其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加強對高背景值或重度污染園地、林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農牧廳、林業廳負責)
五、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十六)建立調查評估制度。
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礦產資源采選、制革、地熱發電、制藥等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應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環境保護廳牽頭,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十七)明確風險管控措施。
自2017年起,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全區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行政區域內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劃定風險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相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國土資源廳牽頭,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十八)嚴格用地準入。
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在編制各類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加強與環境保護部門間的信息溝通,使土地開發利用活動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六、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十九)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的,由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環境保護廳牽頭,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二十)有序推進治理與修復。
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區域,制定修復規劃。有關縣(區)要以農產品產地重金屬超標的污染耕地和蔬菜基地、影響人居環境安全的重點行業建設用地、具有潛在環境風險的垃圾填埋場等為重點區域,優先組織開展治理與修復。農牧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的編制,建立涵蓋自治區、地(市)、縣(區)三級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進一步明確規劃的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我區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國土資源廳、農牧廳、環境保護廳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林業廳等參與)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按照國家土壤治理與修復有關要求,加強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嚴防開挖、轉運、最終處置等過程帶來的二次污染,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環境保護廳牽頭,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等參與)
編輯: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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