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3-13 09:45
來源:中國水網
作者:程云
導讀:3月1日,以“從銀行再次充當社會資本說開去,誰能成為合格的社會資本”為主題,E20環境平臺聯合清華PPP研究中心、P3帶路群支共同舉辦第65期戰略閉門沙龍,定向邀請發改委投資司韓志峰副司長、北京市交通委李飛、國家發改委投資研究所體制政策室主任吳亞平、清華大學王守清和于安教授、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曹富國、君合合伙人劉世堅、亞洲開發銀行肖光睿、中咨公司李開孟、現代咨詢丁伯康、畢馬威李煒總監等政府領導、金融產業界專家、知名企業家約70名代表出席會議。
由于PPP發展迅速,金融機構憑借雄厚資本實力奪得PPP項目,充到臺前充當社會資本方漸成趨勢。3月1日,以“從銀行再次充當社會資本說開去,誰能成為合格的社會資本”為主題,E20環境平臺聯合清華PPP研究中心、P3帶路群支共同舉辦第65期戰略閉門沙龍,定向邀請發改委投資司韓志峰副司長、北京市交通委李飛、國家發改委投資研究所體制政策室主任吳亞平、清華大學王守清和于安教授、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曹富國、君合合伙人劉世堅、亞洲開發銀行肖光睿、中咨公司李開孟、現代咨詢丁伯康、畢馬威李煒總監等政府領導、金融產業界專家、知名企業家約70名代表出席會議。
E20環境平臺高級合伙人、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主持第65期戰略沙龍會議
第65期環境戰略沙龍—“誰能成為合格資本方”全體人員大合影
在閉門會上,不少領導和專家指出,如果PPP項目本身的出發點就不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與效率為目的,那么選擇出的社會資本當然也難以稱之為合格。
那么,什么是PPP項目合格的社會資本方?在軌道交通這類投資巨大、周期長、技術復雜、運營風險的重大PPP項目上,金融機構作為社會資本方主導PPP項目,是否合法合規?有沒有承擔PPP項目投資人本應承擔的投資、建設、運營等風險?還是借PPP馬甲,行明股實債、變相融資目的?綜合會上發言所得,最主要還不在于金融機構作為社會資本主體參與。而是要看金融資本發揮什么作用。若是金融資本能夠降低項目資金成本,也能整合相關產業的資源,這樣可以作為SPV聯合體參與。但是僅僅解決單純資金問題,就要解決作為變相融資的問題。
清華大學王守清教授
清華大學王守清教授:金融機構可以做PPP股東,不必討論,但能否主導?國際上現在能,我國只要合規特別是符合發改委、財政部政策也可以。除投貸聯動的之外,我國商業銀行法不允許直接股權投資,要看如何繞過及是否合規。
PPP實質特征是風險分擔,這個項目表面上是PPP,但事實上社會資本并沒有承擔風險的。首先我國金融機構缺乏運維管控能力,目前主導PPP對各方都危險,除非事先已有較好合同安排;其次,關鍵要看金融機構是否對政府負責并承擔建運維風險,故重點要看回購或兜底等退出安排,是否明股實債、保底回報、拉長版BT等;最后,政府或本地國營企業回購或兜底按現有政策看,不合規;真正的社會資本回購或兜底的,合規,武漢地鐵這方面存疑。
即使都沒有上述問題,也要考慮導向性,否則全國一窩蜂上,加上投資巨大、公益性極強的地鐵的僅30%經營性特征,地鐵可能不可持續且可能造成地方政府債務,代際不公平。
中咨公司李開孟
中咨公司李開孟:金融公司,包括各種產業資本,都有資格成為PPP項目的社會投資人,這些不應該有任何的懷疑,但是目前的金融機構,確實存在自身的缺陷,包括合法性的問題,包括短期導向行為。
目前參與PPP的社會投資人主要是建筑承包商和基金投資人,建筑承包商是為了獲得施工利潤,基金投資人為了賺一筆就走,追求短期效益,這種情況下很少關注可持續地提供公共服務的核心問題。因此衡量社會資本是否合格,主要看目標導向,目標導向取決于是提供長期的可持續的公共服務,還是賺一筆就走的短期投資行為,這是關鍵。
亞洲開發銀行肖光睿
亞洲開發銀行肖光睿:金融機構能否作為社會資本直接參與PPP項目并不是討論的關鍵,關鍵在于金融機構是否具備通過融資能力衍生的整合實力并在項目中真正承擔相應風險,真正承擔項目風險并為績效負責才是合格的社會資本。國際上不乏具有這樣綜合能力的金融機構,比如基礎設施領域著名的澳大利亞麥格里銀行。
判別社會資本是否合格有兩個維度。PPP項目的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核心原則,正是在社會資本與項目特征的匹配中得到表現,即社會資本是否具備應對項目全生命周期內各階段風險的能力,或者社會資本聯合體的組成結構是否能夠彌補和優化應對風險的能力,這是判別合格的社會資本的核心要素,也是第一個維度。對于任何單個項目而言,能夠滿足PPP項目招標條件的社會資本就是“合格”的社會資本!這是判定合格的社會資本的第二個維度。社會資本的最終選擇完全取決于基于項目交易結構、實施方案和風險分配等設定的招標條件,籃子編成什么樣,就會裝進什么樣的水果。所以對于一個真正的PPP項目,只有合格標準的兩個維度完全重合才有意義。如果項目本身的出發點就不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與效率為目的,那么選擇出的社會資本當然也難以稱之為合格。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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