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27 09:58
來源: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四章建設與保障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經上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專項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把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并定期清運、清潔、消毒,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
站內滲濾液應當統一收集并進行預處理后,運往垃圾滲濾液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廠,或者通過市政污水管道輸送至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
第三十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技術路線開展,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投資。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應結合垃圾堆放、填埋規模、場址地質構造和周邊環境條件制定綜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庫容已滿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當按規定進行封場、跟蹤檢測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氣、垃圾堆體沉降指標,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四十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資金需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經費,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垃圾處理收費不足時的運營成本補充。
第四十一條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農村地區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經費保障。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分類新模式,城鎮地區可在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開展源頭分類減量和低價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勵資金。
第四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補償原則和補償標準。
第四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美化、環境整治,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補償等。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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