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2-10 14:27
來源: 羅源縣人民法院
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閩0123刑初154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羅源縣,漢族,中共黨員,高中文化,羅源縣安監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科長,住福建省羅源縣。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審。
羅源縣人民檢察院以羅檢公訴刑訴(2016)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玩忽職守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羅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寶忠、代理檢察員林冰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羅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羅源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安監局)對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督管理職責。被告人林某甲于2005年6月調入縣安監局從事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工作,2012年12月,縣安監局成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林某甲于2013年4月起任該科科長。
福建省政府、福州市政府于2009年開始加強重點水流域水環境及建筑飾面石材行業綜合整治工作,羅源縣堆渣場被列為省級流域整治項目。羅源縣政府根據上級要求組織開展堆渣場整治工作,縣安監局作為監管單位之一。2013年6月,羅源縣政府根據上級要求開展“安全生產重點整治百日行動”,縣安監局牽頭負責包括堆渣場在內的三個專項整治工作,時任縣安監局局長陳某某(另案處理)將該項工作交由被告人林某甲具體落實。
從2009年我縣開展各項堆渣場整治工作后,暴露出縣內堆渣場安全隱患問題突出:2011年,三寶渣場、夕里渣場先后發生安全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縣安監局經縣政府授權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在調查后發文要求各鄉鎮加強堆渣場安全管理。2013年6、7月份,縣安監局組織對縣內在用堆渣場進行安全評價,專家意見明確指出三寶、坑里堆渣場均存在安全隱患,需進行系列整改。縣安監局發文要求各鄉鎮督促相關渣場做好隱患整改工作,并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四家渣場及有關鄉鎮未及時反饋渣場整治情況等事項進行通報。縣安監局在明知縣內堆渣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卻沒有嚴格依法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致使堆渣場的安全監管及專項整治行動流于形式,存在安全隱患的堆渣場超負荷非法經營長達4、5年之久。2013年3月、5月及2014年4月1日,洪洋鄉坑里渣場及白塔鄉三寶渣場分別發生潰壩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828312元,淹毀土地總面積137.62畝(其中基本農田84.2畝),事故應急搶險項目費用9418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甲在任縣安監局安監科科長期間未完全履行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間接導致坑里、三寶兩堆渣場潰壩事故的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林某甲辯稱,1、縣安監局監管科就其一個人,只能做到上傳下達,局長交代的事情都已履職到位。2、三寶渣場與坑里渣場2人死亡事件發生在2011年,與潰壩事件無關。3、上級主管部門口頭回復,堆渣場不是安監局主管。4、其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于2005年6月調入縣安監局從事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工作。2012年12月,縣安監局成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林某甲于2013年4月起任該科科長。
縣安監局對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福建省政府、福州市政府于2009年開始加強重點水流域水環境及建筑飾面石材行業綜合整治工作,羅源縣堆渣場被列為省級流域整治項目。羅源縣政府根據上級要求組織開展堆渣場整治工作,縣安監局系監管單位之一。2013年6月份,羅源縣政府根據上級要求開展“安全生產重點整治百日行動”,縣安監局牽頭負責包括堆渣場在內的三個專項整治工作。時任縣安監局局長陳某某(另案處理)將該項工作交由被告人林某甲具體落實。
2011年7月15日至27日,白塔鄉三寶堆渣場、西蘭鄉夕里堆渣場接連發生2起死亡事故。縣安監局經縣政府授權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結論為白塔鄉三寶堆渣場事故是一起屬于非生產安全事故;西蘭鄉夕里堆渣場事故不是發生在經過登記注冊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應列入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事故。縣安監局在調查后發文要求各鄉鎮加強堆渣場安全管理。2013年6、7月份,縣安監局組織對縣內在用堆渣場進行安全評價,專家意見指出白塔鄉三寶堆渣場、洪洋鄉坑里堆渣場均存在安全隱患,需進行系列整改。縣安監局發文要求各鄉鎮督促相關渣場做好隱患整改工作,并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四家渣場及有關鄉鎮未及時反饋渣場整治情況等事項進行通報,但沒有嚴格依法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013年3月26日,洪洋鄉坑里堆渣場發生潰壩,縣環保局對其處以罰款,并責令停產整改,但該渣場并未整改到位,同年5月13日再次發生潰壩,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43019元。
2013年至2014年間,縣環保局針對白塔鄉三寶堆渣場的壩體存在塌方環境安全隱患及水體污染等問題,先后四次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堆渣場整改,但該堆渣場均未在規定期限內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整改。2014年3月14日,縣環保局責令白塔鄉三寶堆渣場停產整改,該堆渣場亦未執行。同年4月1日,該渣場發生一級壩體滑塌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285293元,淹毀土地總面積137.62畝(其中基本農田84.2畝),事故應急搶險項目費用9418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葉某(原白塔鄉武裝部長)的證言,證實2011年渣場安全生產事故情況、三寶渣場長期存在安全隱患但未整改到位的情況以及縣安監局未對三寶渣場開展執法檢查。
2、證人林某乙(白塔鄉安辦負責人)的證言,證實三寶渣場在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長期生產經營。
3、證人李某(白塔鄉環保辦主任)、潘某(白塔鄉人大主席)的證言,證實渣場專項整治僅完成穩定性評估工作、三寶渣場存在安全隱患直到潰壩事故前都未整改到位。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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