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1-09 09:09
來源:湖北省環境保護廳
近日,中國水網了解到湖北省環保廳辦公室已經正式印發《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對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進行規劃,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項目建設質量,具體詳情如下:
湖北省環保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環保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適應財稅體制改革和環保工作形勢發展需要,我廳組織對《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鄂環辦〔2013〕213號)進行了修訂。經研究審定,現將修訂后的《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
湖北省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省各類環保專項資金項目(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項目建設質量,根據中央和省級各類環保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省級項目儲備庫)的建立及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評審、實施、監督管理、驗收和績效評價等管理。
國家關于中央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的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科學規范、注重績效、權責明晰、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指導、調度和檢查督辦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市、縣環境保護部門承擔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監管責任,并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項目資金使用監管。
第二章 項目儲備庫管理
第五條 省環境保護廳按照“統籌規劃、分類管理、分級建設、動態更新”的原則組織建立省級項目儲備庫,各市(州)環境保護部門參照建立本級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
第六條 省級項目儲備庫包括大氣、水、土壤、重金屬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農村環境保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類別項目。
國家項目儲備庫設立發生調整時,省級項目儲備庫設置類別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 申報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除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明確規定不需辦理相關審查事項的項目外,入庫項目應完成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和實施方案批復等前期工作,并能提供完整的項目資料和證明材料。
(二)根據相關技術導則應完成前期調查勘測工作的,應在申報材料中提交審定后的調查勘測報告等。
(三)項目具有可量化、可考核的明確的績效目標。
第八條 以下項目不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技術政策的落后生產工藝、產品、技術的;
(二)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中明確規定不予支持的。
第九條 市(州)環境保護部門按有關申報要求組織編制項目申報材料,以市(州)為單位向省環境保護廳申報。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的規劃符合性、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前期工作情況等要素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
第十條 省環境保護廳對省級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項目信息發生變化時,市(州)環境保護部門應及時向省環境保護廳提交補充或變更信息。因政策變化或客觀原因不再符合入庫條件的項目,應及時調出項目庫。
第十一條 申報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一般從省級項目儲備庫中產生。暫未納入省級項目儲備庫但符合省委、省政府重要戰略部署,列入省委、省政府會議紀要和有關文件以及省環境保護廳有關會議紀要和文件的,亦可申報。具體申報程序及要求按中央項目儲備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資金下達
第十二條 申報中央專項資金的項目一般從中央環保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中產生,由省環境保護廳牽頭按照申報程序和要求向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申報。
第十三條 對于采取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省環境保護廳聯合省財政廳根據中央或省級相應專項資金申報要求印發項目申報通知,按程序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和審查及資金分配工作。
第十四條 各市(州)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申報要求,組織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申報工作,并按照以下方面擇優遴選:
(一)納入環保相關規劃或工作計劃的重點項目;
(二)符合省委、省政府重大發展戰略,環境績效顯著的項目;
(三)有利于改善環境質量、解決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突出環境問題的項目;
(四)前期工作完備、項目承擔主體明晰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核算與管理體系,地方資金有保障、能帶動大量社會資金投入的項目;
(五)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PPP項目。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應有申報文件,并附有相關支撐材料。支撐材料主要包括:項目實施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自籌資金證明等其他相關材料。項目儲備庫信息中已包含真實有效的材料,無需另行提供。
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報內容應客觀真實,不得含虛假成分。
項目實施方案原則上應達到初步設計的深度。涉及征地的項目應完成建設用地預審。同一項目不得多渠道申請中央或省級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文件及支撐材料應對擬達到的績效目標進行全面準確說明,績效目標應指向明確、合理可行、與投資額相匹配,能清晰反映項目預期產出和效果,并以相應的產出、效益和滿意度等方面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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