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28 11:17
來源:中國大氣網
第四十三條 機關事務工作管理部門責任:
(一)推進省級機關各部門落實綠色采購的有關規定。
(二)加大機關節能環保工作力度,大力開展“綠色機關”建設。
第四十四條 民防部門責任:
負責核事故應急組織協調工作,健全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體系,提高應急處理能力。
第四十五條 法制部門責任:
(一)綜合協調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建設,及時審查、修改相關草案。
(二)對有關部門報送省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督促和加強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依法辦理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復議案件。
第四十六條 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綜合監管部門責任:
(一)負責協調解決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重大問題,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決策建議。
(二)組織實施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方案,推進主要入湖河道水環境綜合整治。協調做好防控太湖藍藻和“湖泛”大面積暴發的應急工作;協助做好太湖流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查處工作。
(三)擬定太湖水環境治理考核獎懲制度,對太湖水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和考核。組織制訂太湖水污染防治與藍藻治理專家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會同省有關部門,提出并組織實施太湖治理科研計劃。
(四)參與制訂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草案、標準和政策,以及省級太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參與審核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安排,提出年度專項審計的建議。
第四十七條 物價部門責任:
(一)建立健全資源環境價格體系,推進資源環境價格改革。組織實施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差別水價、差別電價,積極推行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完善城鎮污水處理收費等價格政策。
(二)負責價格管理與監督,對排污費征收、排污權有償使用、排污權交易的范圍及標準進行調控,指導、協調處理價格爭議。
第四十八條 海關管理部門責任:
對全省入境的固體廢物、消耗臭氧層物質、外來有害物種,以及越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對限制或禁止出口貨物的監管。
第四十九條 地震部門責任:
(一)在編制地震防災規劃時,充分考慮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
(二)指導地方政府妥善處置地震災害引起的次生環境污染事件。
第五十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責任:
(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進口固體廢物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二)負責進出口動植物檢驗檢疫工作,加強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要求的檢驗。
第五十一條 氣象部門責任:
(一)負責全省環境氣象條件監測、預報、分析及信息發布,加強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發布天氣預報及預警信息,依法提供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氣象資料。
(二)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制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方案和開展大氣環境質量預報,會同有關單位開展重污染天氣會商,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五十二條 海事管理部門責任:
負責所轄水域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金融管理部門責任:
(一)加強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嚴格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管控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的信貸。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建設企業環境信用體系。
(二)實施綠色信貸,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企業加強污染治理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
第五十四條 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責任:
(一)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公開環境信息,配合查處上市公司環境違法違規案件。
(二)指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工作,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壓縮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促進轉型轉產。
第五十五條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責任:
(一)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支持保險經營機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督促保險經營機構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建立健全保險理賠服務體系。
(二)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實施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并指導保險經營機構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調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第五章 法院和檢察院職責
第五十六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一)推進環境資源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審判和專業化審判,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二)依法審理環境資源行政案件,強化行政執法司法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環境資源監管職責。
推進生態環境保護集中化、專業化審判。依法辦理環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訴執行案件。
(三)依法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
(四)依法審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加強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環境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后果或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案件,發揮行為保全和先予執行的預防、減損功能。
加強環境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及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給予配合。
(五)依法審理各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省政府相關部門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有效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和國家所有者權益。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檢察院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一)依法履行檢察職能,推進生態環境保護案件專業化辦理。
(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加強涉嫌環境刑事犯罪的法律監督,嚴肅查辦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職務犯罪。
(三)加強環境公益檢察保護,積極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加大環境領域民事、行政案件檢察監督力度,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
第六章 督促檢查
第五十八條 黨委和政府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的落實,把生態環境保護各項任務分解為若干具體目標,制定易于執行檢查的措施,建立嚴格的督促檢查制度、考核評價制度、獎勵懲戒制度。
第五十九條 省委常委會應將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向省委全會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應當將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的情況,作為年度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條 黨委和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督促檢查范圍,加大專項督促檢查力度,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和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第七章 獎勵與問責
第六十一條 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成績突出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分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獎。對受到嘉獎的領導干部,應當將有關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十二條 省紀委、監察廳監督檢查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環境問題開展責任追究,并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第六十三條 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法院和檢察院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所列職責和責任的,應當按《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江蘇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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