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26 09:44
來源:中國固廢網
(六)檢測結果的判斷標準和判斷方法。
第七條 采樣和檢測。鑒別單位、檢測單位按鑒別方案,實施 采樣和檢測工作,并出具檢測報告。除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環保 部門送檢樣品外,鑒別單位不得接受其他委托方直接采樣送檢的樣 品。具體要求如下:
(一)環境污染案件危險廢物鑒別的樣品應是從導致污染的固體 廢物中提取并能代表全部固體廢物特性的典型樣品,每種典型樣品 的數量宜控制在 10 個以內;固體廢物產生單位的危險廢物鑒別的采 樣工作按《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要求執行,采樣過程應記錄和 核實委托方生產情況,如發現委托方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動,對鑒 別結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應終止采樣,視情況重新編制鑒別方案 或重新采樣。樣品的采集、制樣和封裝應至少由 2 名技術人員共同 完成,并保留被鑒樣品至少 12 個月,以供異議、爭議等情況時進行 鑒別結論復核。
(二)如檢測過程需采用非標方法,需按檢測單位質量認證文件 相關程序開展非標方法制定和驗證。
(三)檢測報告應按照中國計量認證的要求進行編寫,至少包括 任務范圍、采樣與檢測時間、采樣及檢測使用的主要儀器、采樣方法、采樣工作情況、樣品保存情況、樣品預處理方法、檢測分析方法、檢測結果、質量控制等信息。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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