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2-26 09:04
來源:新華社、中國人大網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工作機制,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減免稅額、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定期交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
第十七條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污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編輯:葉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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