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5-17 09:20
來源:發改委《中國戰略新興雜志》
作者:薛濤
上篇:破解價格體系不到位是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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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供給側改革
1、我國的供給側改革:與西方有不同
2015年11月,對于經濟改革最熱門的詞匯就是“供給側”。筆者認為供給側改革目前可以操作的各項措施中占大部分比重的還是對以往過度干預供給側的不當措施的修正。在供給側短短幾個月的全民討論中,可以看到輿論界有兩個截然不同的兩個極端方向,一方面是在經濟學角度的形而上走向艱深,一方面也有蘿卜白菜一筐裝的庸俗化趨勢。前者最終將與我們政府的實操效力背離而失去效用;而對于后者由此出現空泛發言或文章所造成的危害是小事,筆者倒是更擔心在實操中有意無意的南轅北轍(上海科委對天使基金投資的失敗予以補助就是典型的案例)。
筆者更愿意采用如下的百度百科對供給側的粗淺定義,其易讀性和準確度都蠻高,也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以資源配置中市場要起決定性作用”的核心精神:“供給側改革,就是按照市場導向的要求來規范政府的權力。離開市場在配置資源時的決定性作用談供給側改革,以有形之手抑制無形之手,不僅不會有助于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調整,也會損害已有的市場化改革成果。供給側改革就是以市場化為導向、以市場所需供給約束為標準的政府改革。從供給側改革的階段性任務看,無論是削平市場準入門檻、真正實現國民待遇均等化,還是降低壟斷程度、放松行政管制,也無論是降低融資成本、減稅讓利民眾,還是減少對土地、勞動、技術、資金、管理等生產要素的供給限制,實際上都是政府改革的內容。”
說到供給側改革的兩個最常引用的案例,里根的供給側改革效果各有爭議,而朱镕基總理的供給側改革以其成效被反復研究。筆者認為,其中一個原因是中美兩國國情大異,我國龐大的國企陣營和體制內巨額投入模式,決定了供給需求側的內在規律的不同,尤其是歷史積淀的要素配置扭曲(朱镕基時代所面對的老版本計劃經濟體制扭曲,而現在是08年凱恩斯主義四萬億之下的房地產依賴、央企大而不強和與之相關的工業結構扭曲),這是我國這次啟動供給側改革需要重點考慮的出發點。
2、思考供給側改革的三個角度:供需兩端和交易通道
有意思的是,成功的供給側改革,包括一部分落后產能(含機制)的淘汰,也包括另一部分供應的激發,而后者是與其對應的需求端的激活相伴而生。回顧朱镕基時代的供給側改革,前者是對低效地方國企的拋離,后者則包括了啟動了房地產的市場化拉動了需求。當然,發展到今天,我們國家所面對的問題也已經升級,我們的供給結構相對低端,而我們的高端需求卻往往得不到滿足或者有待激發。
除了供需兩端,其實目前學術界討論的焦點還有兩者之間的連接段,筆者稱之為交易通道以及政府及傳統模式在該通道上所帶來的摩擦成本。關于這個概念,通俗去理解可以參考清華大學孫立平教授關于供給側的“包子”普及版。交易通道的信息不對稱、層級過多和各類費用損耗(來自傳統經濟模式或者來自政府)都可以帶來較高的摩擦成本,如何降低政府在交易通道所設置或帶來的過高的摩擦成本恰恰是本次改革要特別關注的。
李克強總理所推崇的互聯網+之于中國的意義,在2C(消費品)領域大大降低了摩擦成本,提高了社會效率,促進了供給端的競爭和升級,也提振了需求端。這樣的正向例子,可以在京東、淘寶之于消費品、大眾點評之于餐館甚至智能制造等方面找到,互聯網+在他們身上主要消除的來自原有經濟模式的信息不對稱和層級過多帶來的摩擦成本。而于本文討論主題更有啟發的,是在滴滴、優步、支付寶和微信支付互聯網金融案例上,互聯網+沖擊的對象還包括了政府在出租車和金融通道上所設置的過高的摩擦成本(吳曉波稱之為“渡口經濟”),前者是出租車特許經營的管理模式,后者是大型國有銀行及管控方式。
習主席在2016年1月26日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二次會議講話中所提到的“去產能、去庫存、補短板”可以看作是在供給側的結構調整,而“去杠桿、降成本”則很多會作用在交易通道方面。
二、環保產業的供給側的特殊性
1、環保企業的所有制分布局面
筆者一直有個觀點,談論任何政策或措施一定要細分細分再細分,否則基本無效。供給側改革落到不同行業主要矛盾與對策一定各不相同。談到環保產業的供給側改革,必須首先明了環保產業目前的特殊性,本文中所說的環保產業分為以地方政府為甲方的市政環保服務和環境修復市場,以及以工業企業為甲方的工業治污市場。不同于其他行業(鋼鐵、制造等),在我國環保企業中央企所占份額很小,領先者僅僅是中節能集團作為代表。如果按數量來說,私企在四五萬家環保企業中占了絕對的地位。但是如果按規模(營收或者資產)來說,國企(包括央企和地方企業)在環保企業中應該可與私企平分秋色。
想說明白這種局面,還是得用E20環境產業地圖來分析。目前來看,A方陣(北控、首創類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運營企業,以地方非屬地性高度市場化國企為主力)和B方陣(市場化機制較好的地方供排水和環衛集團,以廈門水務、北排集團等為代表)都是以國企為主力,而CD方陣(環保工程承包和設備制造商)則明顯的以私企為主。在以地方政府為甲方的市政和環境修復領域,ABCD四個方陣相對發展齊整,符合上述規律。而在工業治污領域,市場僅僅發育出了CD兩個方陣,除了在電廠脫硫脫硝領域國企比例略高(與各大電力公司自辦環保企業有關)以外,其他細分領域明顯以私企為主。
2、環保產業供給側改革的三個角度
近年來,伴隨著中央對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和環保監管的趨嚴,環保產業的需求側逐步被釋放。但是,我們可以明顯看到,目前環保產業的供給側水平明顯無法滿足日益提高的環境治理需求,而交易通道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
回到習主席關于供給側改革的五點,“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我們可以看到,在在這種背景下,供給側改革之于環保產業,不同于其他制造行業,當前主要矛盾不在于去產能去庫存。考慮到討論的過度產能主要指的是原材料和制造這種狹義的層面,環保產業的產能過度并不是什么突出的問題,因為該部分供給側處于以私企為主的結構中,之前十年并沒有得到政府不恰當的干預和培植,一直處于市場競爭狀態下,可以繼續留給市場自然淘汰選擇。
環保產業在需求端一個需要重點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長期遠不到位的價格體系。長期由于公益性和外部性等原因,以及我們前三十年類似西方的先污染再治理的發展模式,都導致環保的需求端有需求而卻長期處于支付不足的狀態。而我們的各類產品價格,環境成本均未能完全列入。如果改變這一點,中央文件中已有方向性的要求,但實際上任重道遠。這一點是一個很大的話題,值得專稿論述,本文中只先點到為止。
環保產業在供給側如何升級和交易通道如何降低摩擦成本兩個方面,依然有些沉疴待解。2015年的國家稅務總局的78號文,看似減稅實際增稅的做法對市政環保服務的各類公司的沖擊,恰恰成為交易通道供給側改革精神的反例。E20環境平臺已經組織了幾次沙龍予以討論,給予了充分的報道和向有關部門發函說明,本文中也就不再詳細贅述。在以下的章節中,筆者試圖將想到的幾個著力點剖析一下,拋磚引玉,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
下篇:四個著力點上尋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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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以上特點在環保產業落實供給側改革的四個著力點
1、科技供給之于供給側:科技轉化的初步突破
1.1 環保產業科技供給明顯不足
說到環保產業的科技水平,目前的局面是在環保監管日趨到位的背景下,需求側已逐步打開,倒是供給側卻嚴重不足,這方面可以從兩個側面得到驗證,一來環保領域能夠實現“走出去”的往往是工程或投資,二來國內環保技術核心突破較少。總體而言環保裝備升級依賴技術進口與國產化依然為主要途徑。
環保所需要的科技供給需要面對五大特殊性:專業細分和碎片化、跨學科需求、難以標準化的應用型開發、成本制約性突出和大量突發任務。這些特點導致國家體制在環保領域通過課題攻堅模式的產業化轉化效率比其他領域(高鐵、航天等等)低很多。
與此對應的企業端情況是,在E20環境產業地圖的A/B方陣占據主力位置的國企由于機制體制限制,自身對科技研發的投入和投入效率均有明顯不足。其實根據E20環境平臺的觀察,A/B方陣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來自四點:地方政府溝通界面、投融資、建設運營管理和環保技術企業合作方的有效選擇識別能力,科技研發能力并不在其中。
1.2 近期機制突破和優化建議
與之相對的,在科技研發上能以其靈活性和市場導向及時跟上環保治理需求的往往是私營企業,但其受自身規模和投入能力的不足,以及產權保護體系的薄弱,制約了私營企業科技研發能力的發展,并因此限制了環保產業的科技供給水平。從解決問題的途徑來看,將體制內科研院校的冗余的科技供給能力,和私企的市場化能力有機結合,是最適合環保產業特點的科技供給端改革方案。但是,之前簡單在課題內以聯合申請方式試圖實現產學研的結合的模式實踐證明改良效果并不足夠,原因是一來私企獲得這樣的機會本身缺乏充分的市場化選擇機制,二來沒有從人性上解決院校專家對于科技在產業轉化中的利益訴求,各種對接反而流于形式或無法持續。
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離崗創業,優惠條件是可以保留體制內身份和待遇三年。筆者認為,這體現了中央看到了解放體制內科研資源的必要性,非常值得肯定。但是,E20環境平臺15年來觀察大量企業家的成功與失敗,深知創業之難和其所要求的企業家素質之特殊,期望大量科技人才(包括雙創活動中的大學生創業)創業,成功率會很低,帶來了個人職業風險,人才流失和科研能力彌散等一系列風險。筆者倒是建議在這類改革措施中,更多的是由企業與院校專家直接深度合作優勢互補,形成結合公司內部利益分享機制的實質性合作紐帶,并履行向校方購買專利的程序,這樣的創業模式在更有利于在提高轉化的效率同時,也能保證科研力量的穩定和更接地氣。
2、供給側的所有制問題:公私分明制約國企混合所有制
2.1 市政環保投資運營領域中國企的情況
供給側的所有制問題,指的是面對廣域化的環境治理需求,如何提高作為重要參與方的國企的效率。考慮到國情,以及后敘的尚需要很長時間調整的金融供給系統,在面對地方政府為甲方的環境治理服務中的投資運營需求,國企仍將是主要的承擔者,而私企則將在其身后作為工程、技術或設備的供應方來存在。這種狀態已經在E20環境平臺的十大影響力評選中充分體現。在2008年以來,國企在水務和固廢的十大影響力評選中占有絕對統治地位,反倒是一些私企不斷被國企收購,或者邀請國資入股(筆者稱其為“逆混合所有制”)。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全面啟動的PPP改革以來,我們看到其實地方政府在市政環保領域引入的社會資本,國企依然占了大頭。
國企在地方提供市政環保投資運營類型的環境服務有三種情形:一種是PPP模式吸引外地國企來提供環境服務(A方陣),一種是屬地型國企用類似特許經營模式(核心是承包制)來為地方政府提供環境服務(B方陣),一種是延續傳統準事業單位的報銷制的公共服務體系。這三類國企的效率和專業化服務能力第一種優于第二種,第二種優于第三種。考慮到國情,筆者并不認為在地方政府為甲方的市政環保投資運營領域,國企為主的環境治理領域不能提供合格的服務;相反,在實際市場表現來看,優秀國企(往往是第一種和第二種中的企業內部建立了一定的市場化機制的企業)的環境服務能力一點不比私企差,甚至由于融資能力充裕等原因更易于滿足地方政府某些要求的變化。而當面對在市政領域普遍存在的設施排放超標等負面問題,也往往是國企私企同時上榜。說明這方面的根源,與所有制并無直接關系,而是需要從環保監管和地方政府環境責任落實兩方面同時進一步加強來改善的。
2.2 用混合所有制釋放國企活力
筆者在此需要重點提出的是,在E20環境平臺觀察的各類國企中,無論是A方陣還是B方陣,往往是混合所有制解決的較好的企業釋放了巨大活力,無論在面對激烈競爭所取得的自身發展還是服務水平提高上,驗證了了十八屆三中全會所提出的通過市場來配置資源的核心邏輯。但是,受制于公平性原則,在本輪改革中我們看到混合所有制的深化上中央的高度謹慎,卻從另一方面不能不說制約了國企活力的釋放,這也驗證了厲吳二老長期以來公平效率之辯背后的矛盾。當前要解決我們經濟發展當前之頑癥,發揮市場化力量依然需要更加重視效率,不執念于絕對公平和公私之分,而這正是當年鄧公成功之處。(前文所述的對科研轉化的機制松綁,其實也是將效率放到了公平的前面而取得的突破,否則,反復盤算教師的科研成果多少應該屬于國有體制的結果,必然導致這些成果或者能力繼續待在象牙塔里長草。)
由此筆者建議,未來在混合所有制方面想要兼顧公平和效率兩原則,同時又要實現突破,則依然要在混合所有制的推進試點上以對增量部分的股權多元化來取得突破,再通過上市等途徑逐步蔓延,唯有如此才能在根本上解放國有環保(主要是市政服務)公司的供給側活力。
3、信息供給之于交易通道:傳播規律去中心化要求的政府對市場引導模式的轉型升級
信息供給對于環保產業的主要意義,一類是作用在需求側幫助打開環境治理實際需求和反映治理效果,另一類是希望解決交易通道的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摩擦。
3.1 來自環境基礎服務的信息供給首先會作用于需求側
與之對應,與環保相關的信息供給分為兩類,滿足前者要求的就是E20環境平臺稱之為環境基礎服務,即為政府及民眾提供污染物排放和環境質量信息。這方面之前存在嚴重的供給不足,導致中央政府決策能力和公眾知情權均無法保障,影響了環境治理需求的釋放。陳吉寧部長上任以來一方面大力加強信息公開和信息系統建設,一方面大力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的第三方提供,一方面又加強了國控點環境監測事權的全面上收,各個措施都在有效落實環境基礎服務的信息有效供給,值得稱贊。當然這方面改革還有未做到位的地方,筆者認為主要有兩點,一方面,地方政府環境工程和服務采購(也包括PPP社會資本方的選擇過程),以及項目的后期運行狀況和排放情況(這部分對減少交易通道摩擦成本有很大幫助,詳細后續),涉及政府公共責任落實和財政支出,在信息公開和程序公正透明上還有很大距離,財政部為PPP機制建設在這方面近期略有進展,還需要各方繼續努力。
3.2 期望在交易通道方面降低摩擦有所作用的信息供給和優化建議
另一方面,針對環保領域的供需雙方一直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個是被多重細分的B2B領域的普遍現象),中央部委在過去幾十年往往習慣于發布各種優秀技術推薦、優秀企業或設施評級等,來消弱上述情況。然而,在傳播規律去中心化的今天(我們過去幾十年所有具備體制威權附加的各類權威性信息發布渠道均在被削弱中),以及采購甲方逐步歸位(即采購方開始真正為項目的實施效果負責)帶來的市場選擇機制逐步強化的背景下,筆者觀察到發改委、環保部和工信部以往習慣發布的環保先進技術推介和部委所屬協會的優秀企業或設施評級,在市場傳播上面臨加速失效的趨勢。這個原因有三:
一來環保先進技術、企業或設施的推選本身在機制設置上,即便政府負責人員完全出于公心,在真正執行中考慮到來自專家系統的制約,很難做到公開公平(我們的專家系統,或者是保證了公平的專家卻不了解市場,或者是了解了市場的專家卻難免青睞某些企業而難以保證公平);
二是在移動互聯時代,傳播規律的去中心化大勢明顯,權威性依賴早已是上個世紀的故事,同時企業信息交流渠道也豐富到供給過度,來自中央部委或相關協會的企業或技術推薦在市場的受重視程度下降明顯;
三是我們觀察到絕大部分采購方并不依賴政府或協會發布的信息來決策其采購結果(當前的采購方選擇往往是兩類情況:或者是失效的采購決策模式往往取決于關系市場,或者是有效的采購決策模式更希望通過測試和實地考察來進行篩選)。
說到此處插上一句,在供給側改革中,對政府越位和政府缺位如何判斷(兩者同樣有害),筆者有一個直覺性的標尺,就是政府做什么事之前,如果感覺此事壓根沒有企業界人士追捧喜歡,甚至感覺違背人情很難做的,往往就是以往政府存在缺位而應該做的事情,如果企業界人士歡呼追捧或者走旁路謀結識和參與,則很容易陷入政府越位之舉,其中道理不言自明。由此,對于政府部門或者與其高度相關的協會的正面類清單(推介技術和企業評級等),無論有多么美好的初衷,筆者都認為這方面隱隱屬于上文第二類情形,很可能恰恰屬于作為供給側改革需要減少的政府對市場的過分干預行為。其實,如果做到前文3.1小節所說的,環保設施建設和運營狀況大數據清晰可得,解決了建設、運營的信息供給,其實也就大大有助于解決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交易通道摩擦成本,那么是否屬于優秀的企業和技術就更可以充分交給市場來選擇判斷。
筆者建議在當前階段,為降低交易通道的摩擦成本,消除B2B領域典型的信息不對稱方面政府想有所作為,“負面“清單模式更有意義,將實踐中證明屢次失敗或具有根本弊端的技術,將不尊重產權、合同違約、排放屢屢不能達標甚至違規偷排的企業及對應處罰措施持續公之于眾,這事,一定是很難做,卻是提高環保企業水平、解決信息不對稱和提高市場選擇效率的最急需的交易通道角度的供給側改革之舉。
3.3 關于資質
資質,可以理解為是一種廣義的信息供應模式,但在另一方面看是一種直接強力作用在交易通道端的行政權力,摩擦力極大。如何打碎老生常談的“資質之墻”也是中央正在解除的供給側束縛之一。通過資質來管理的弊端當然是形成尋租空間和局部利益壁壘,削弱市場要素流動能力和影響優勝劣汰規律。其實,取消資質的背后邏輯,和前面所述的情況一樣,如果環保設施運行大數據清晰可得,資質存在的必要性就蕩然無存了。
目前看,中央部委和各省的相關資質整頓初見成效,而筆者要提醒的是央企系統的環保項目資質管理倒是遺漏的角落,我們甚至可以發現,利用這些資質,倒是保護了近水樓臺的某些企業(以有股權投資干系的為主),可以沒有足夠業績沒有足夠人員就獲得資質而起步開張,而外來企業則面臨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悖論無法進入,除非尋租金支付的到位,這個已經是公開的秘密了。
4、金融供給:資本市場對環保產業的供給是過度還是不足?
金融供給在環保產業,到底是過度還是不足?這個問題如果試圖直接回答,一定很難答對。目前E20所看到的形勢是,無論國企私企,在股權類資金上供給都相對充足,這一方面是國家在金融供給側的新三板等新政改革措施初見成效,此外,作為逆周期特征的環保產業近年來受風投PE高度追捧,而且在一級半市場的并購甚至存在過度溢價的情況。
但是在債權資金供給上情況則是冰火兩重天,我們的原有金融系統效率較低,專業能力不夠,因此“只敢”青睞國有企業,帶來了一方面很多國有企業銀行信用額度花不出去,一方面私企融資環境多年不見好轉的局面。在此方面,基于大數據基礎所帶來的風險識別,互聯網金融已經開始對傳統銀行模式提出挑戰,但是這些更多還是發生在2C的領域,環保領域并不太被涉及。
這方面其實銀行也有難言之隱,信息不透明制約了其對私企精準投放的能力。針對中小企業的新三板制度會對此狀況有所改善,而筆者在第3節中所提到的期待形成的環保設施運營狀況的公開系統和負面曝光清單也可以對銀行提供有力的大數據支持。在改變傳統銀行貸款模式上政府需要做更深入的研究來推動其有效轉型,否則很難跟得上我國產業全面升級和金融業對國際開放的未來需求。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金融資本在本輪PPP大潮中,正急于找到投融資平臺模式的替代方案,并由此表現出對國企的過于慷慨,背后存在著PPP的國有體制社會資本方成為投融資平臺變種的風險。差別在何處?還是在于PPP的績效考核體系的落實,在環保領域就是環境質量的改善需要與環境工程的投入相掛鉤,我們在國發69號文中稱之為“環境績效合同服務”,這種模式落地依然困難,但其重要性,卻是怎么強調也不為過。
編輯:李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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