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2-12 17:05
來源:中國固廢網
作者:鄭巖
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國家土地總督察徐紹史主持召開第4次部務會,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2011年3月國務院公布實施了新的《土地復墾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土地復墾的各項制度規范。條例重點規范了生產建設活動中土地復墾的范圍,強化了土地復墾方案的作用,并明確了地方政府對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義務,增加了相關激勵措施。為了進一步細化和落實條例規定,加快推進土地復墾工作,相關部門出臺了配套的《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會議指出《實施辦法》要堅持與條例相對應、堅持補漏不重復、堅持強化針對性等原則,根據國土資源管理實踐需要,在部門規章權限范圍內作出一些新的制度安排,突出解決實際問題,增強實施效果。《實施辦法》以“盡量不欠新賬,逐步償還老賬”為指導思想:在制度設計上,盡量不欠新賬,嚴格要求土地復墾義務人履行義務,重點從復墾方案編制、復墾資金落實、竣工驗收等方面加強監管;逐步償還老賬,主要是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將其作為我國重要的后備土地資源,由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土地資源緊缺程度,統籌考慮耕地保有量、生態環境等因素和投入產出比的經濟效益,穩步有序推進。
《實施辦法》指出要明確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具體要求,從方案編制的環節、格式和要求以及方案審查的要點、意見等方面予以全面細化落實,并對補充編制方案提出具體時間要求,對不履行編制方案等義務的從辦理相關手續方面予以約束;要規范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和使用管理,要求復墾義務人在銀行建立專門賬戶,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并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銀行三方面簽訂復墾資金使用監管協議,統籌企業資金使用的靈活性和部門監管的有效性;要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進行界定,專門規定認定操作程序;要區分土地復墾義務人、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三種情況,對條例關于土地復墾驗收的規定予以細化落實;要細化完善土地復墾激勵措施,明確退還耕地占用稅的具體操作程序,明確社會投資將非耕地復墾為耕地的可以作為占補平衡指標進行交易,明確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復墾為耕地的,使用的資金符合規定渠道的,可以作為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要從監管措施、信息系統、政務公開、績效評價、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土地復墾監督管理相關制度。
同時會議強調,要做好實施辦法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的相關銜接;要普查摸清礦山開發損毀土地、廢棄物堆放占用土地的整體情況;要激發企業的自覺性、強化國土資源部門在實施中的監管職能,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全面推進土地復墾工作;要統籌考慮采礦用地改革等工作。會議提出,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實施辦法正式實施之日起半年內完成補充編制方案;結合年檢工作,敦促土地復墾方案的落實;提高土地復墾監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嘗試在線公開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年度報告。
目前,《實施辦法》的出臺,與進入國務院審批程序的《全國土壤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和即將啟動立法的《中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規,將促進我國土壤修復行業的快速發展。據估計,“十二五”期間我國土壤修復產業市場規模將超過千億元。目前永清環保、鐵漢生態、維爾利、桑德環境、東江環保等企業均涉足土壤修復領域。永清環保、鐵漢生態已正式開展土壤修復業務;維爾利、桑德環境和東江環保正積極進行相關技術儲備;而華測檢測在土壤修復的第三方檢測上已有涉足。
編輯:鄭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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