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1-28 19:57
來源:中國固廢網
作者:鄭巖
《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12年9月10日在上海市政府第152次常務會議通過,近日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中所稱的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儲存、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再生資源的回收由上海市商務部門主管。
回收體系建設
《管理辦法》指出,上海市商務部門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以及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狀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并發布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設置統一標識的示范回收點。同時,鼓勵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與相關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作設立電子商務平臺。
《管理辦法》對回收的再生資源種類進行了說明,主要包括:部分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和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
回收經營規范
《管理辦法》規定,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其中,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工商登記。
企事業單位產生的再生資源,除出于循環利用目的投入再生產的之外,應當出售或者交付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集、儲存、處理、運輸再生資源的過程中,應當加強安全管理,防治發生污染環境。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應當與廢舊金屬出售單位簽訂收購合同,查驗出售單位出具的貨物清單,并建立臺帳。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單位和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運輸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的,應當事先開具證明。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對于回收的物品中可以再利用或者資源化的,應當交付具備利用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再利用或者資源化;不能再利用或者資源化的,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處置能力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廢棄物的處理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保障安全生產,嚴禁非法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禁止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
建筑工地產廢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向經備案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并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妥善處理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廢棄物。
同時,《管理辦法》指出,上海市和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和實施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的政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攢交投再生資源,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利用電子商務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鼓勵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相關企業開展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推廣;并在上海市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資金中安排相關經費,支持和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對于無照經營、擅自從事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回收經營等行為,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附則
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市政公用廢舊金屬物資:是指因自然損壞或者人為損壞而產生的,含有金屬物質的市政公用設施、設備、儀器、雕塑及其他物資。具體范圍由市建設交通部門會同市商務、公安等部門和市再生資源協會制定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編輯:鄭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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