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除已驗收和委托州、市環保局驗收外的輻射類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2011年11月8日,省環保廳下發了《云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開展輻射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相關建設單位,要高度重視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認真核實項目建設情況。對已竣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抓緊做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準備工作,2012年1月25日前,向環保廳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對未竣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將建設項目的有關情況、計劃竣工時間及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計劃上報省環保廳。對建設項目已竣工而不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或不及時提出驗收申請的單位,省環保廳將依法予以處罰。同時,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驗收程序、申報材料及驗收要求。
另外,鑒于使用Ⅳ、Ⅴ放射源及Ⅲ類射線裝置的核技術利用項目環評審批權已下放各州市環保局,省環保廳已委托州、市環保局對這些建設項目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并提出具體的驗收要求和驗收程序。
編輯:李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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