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10-12 15:04
來源:中國水網
作者:鄭巖
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是1989年通過實施的,到目前已經實施二十余載。從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到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全國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臺灣代表團、海南代表團提出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78件,反映現行環境保護法是經濟體制改革初期制定的,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2011年1月,全國人大環資委啟動了環境保護法條文修改工作,在聽取多方意見后,形成草案。截止今年9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已截止,下一步草案的修正能否滿足社會呼聲,為環境產業的發展保駕護航,值得我們關注。
《環保法》本次修改強調了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了環境管理基本制度,在加強環境監測,公開環境信息做了詳細說明。但是草案對各級政府及政府不同部門的職責、政府與排污治污企業關系、治污與排污企業關系、公 眾責任等方面沒有做出明確的表述。
政府的“權與責”
環保法本次修訂,強調了環境管理,將環境監督管理修改為環境管理,明確了各級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地位和作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使環境標準與環境保護目標相銜接,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排放標準;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亦是本次修訂的一個亮點,草案強調“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
但是,完成環境環保目標的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政府部門各承擔什么樣的環境責任,草案并沒有明確指出;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的變化,環保部由內設局躍升為“部”,由于其迅速增長,和中央各個部門職能產生了交叉,隨之也產生了環保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職能界定不清的現象,環保工作中不同政府部門各自應該承擔什么樣的環保責任,草案也中沒有表述。
治污、排污企業的“責與權”
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排污單位的環境保護責任,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環保責任制度和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環保工作并接受監督機制的規定;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監測,并依法公開監測數據的規定;規范了關于限期治理的規定,補充了企業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限期治理計劃,接受政府監督的內容;完善了排放污染物申報和收費制度。草案規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征繳費用,征繳費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有關法律制定,對排污費的繳納和使用做出原則性規定,并為今后國家設立環境稅留有空間。
此次環保法修改,從明確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和突發事件應對的責任出發,進一步明確企業責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同時明確企業不僅要對減少排放污染物負責,也要對排放污染物對公共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承擔責任。
但是,污染企業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治理責任和治污角色,草案卻沒有明確表述;而隨著我國節能環保產業的發展,治污企業已經成為我國環境產業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應該兼具什么樣的社會責任和地位,目前仍不明確;在我國各項污染事件中,污染企業與治污企業之間的責任關系該如何劃分,二者的契約關系如何規范,草案中也沒有做出規定。
公眾的“權與責”
環保法增加了環境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指出“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信息。”
草案保障了公眾環境知情權,公眾的環境權益得到提升,能夠對政府和排污單位進行監督。
但是公眾應該如何行使監督權益,草案并沒有表明。與此同時,公眾不僅只應具有環境知情權益,同是應該積極履行環境義務,對環境污染進行付費,對環境質量進行負責。
因此,企業和公眾應充分認識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才能保證我國環境質量的不斷提升;政府只有明確職責,才能對行業進行有效監管;政府、污染和治污企業積極完成在環境保護工作中角色轉變,對環境治理負責,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變化,帶動和引導我國環境產業的發展。
編輯:鄭巖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