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收污水超標排污費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11月6日關于征收超標準排污費法律適用問題的咨詢函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超標排污費”與“排污費”是兩種費用,以是否超過排放標準為界區分,二者只能收一種。該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不再繳納排污費。”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計委、建設部和原國家環保局1997年6月4日聯合發布的《關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收費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 [1997]111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后,對向城市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不再征收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污水排污費。超標排放污水后,仍依法征收超標排污費。”
按照以上規定,向城市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如果所排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
另據財政部、國家計委、建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1998年9月16日《關于遼寧省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字[1998]109號),前述《關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收費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具體收費管理辦法,適用于遼寧省“遼河流域覆蓋地區及其他城市”。
因此,在遼寧省遼河流域覆蓋地區及其他城市范圍內,向城市排水管網超標排放污水的單位,應當繳納超標排污費,但不得重復征收排污費。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