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排污費的種類及其適用條件的答復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你委法制工作委員會1月7日來函〔豫人常法(1991)2號〕收悉,經研究,現提出如下答復意見: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因此,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即使沒有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也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因違法排污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仍然應當依法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準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