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7-12-22 11:10
來源:
作者: 湯明旺
2、《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要求完善項目財政補貼管理,“財政補貼要以項目運營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綜合考慮產品或服務價格、建造成本、運營費用、實際收益率、財政中長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
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指出,在PPP模式下,“政府以運營補貼等作為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的對價,以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對價支付依據”。該通知還要求,“建立政府、公眾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建立事前設定績效目標、事中進行績效跟蹤、事后進行績效評價的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機制,將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與績效評價掛鉤,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價的重要依據,確保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
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的通知》 (發改投資[2016]2231號)第十九條運營績效評價規定:“PPP項目合同中應包含PPP項目運營服務績效標準。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PPP項目合同約定,定期對項目運營服務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取得項目回報的依據。”
5、《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財金[2016]90號)明確“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論證項目合作周期、收費定價機制、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框架和政府補貼等因素,科學設計PPP項目實施方案,確保充分體現‘風險分擔、收益共享、激勵相容’的內涵特征,防止政府以固定回報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承擔過度支出責任……要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合同履約管理,確保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權利義務對等,政府支出責任與公共服務績效掛鉤。”
6、《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6]92號)第十七條規定“PPP項目合同審核時,應當對照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及采購文件,檢查合同內容是否發生實質性變更,并重點審核合同是否滿足以下要求:(一)合同應當根據實施方案中的風險分配方案,在政府與社會資本雙方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并確保應由社會資本方承擔的風險實現了有效轉移;(二)合同應當約定項目具體產出標準和績效考核指標,明確項目付費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 該通知第二十八條 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合理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對于績效評價達標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及時足額安排相關支出。對于績效評價不達標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扣減相應費用或補貼支出。”
本文作者:
湯明旺:E20PPP中心總監,主要負責環保PPP理論及實踐研究、PPP模式設計。具有十余個PPP項目咨詢服務經驗,參與了財政部《PPP示范項目案例選編(第二輯)——水務篇》編著工作,完成財政部PPP物有所值定量評價研究等課題,已發表《環衛市場化報告:從政府購買服務到PPP》《環保PPP領域最低需求風險分析及優化建議》《從國發43號文到財預87號文 ,探尋中央管控地方融資沖動震蕩背后的主線》等多篇專業文章。
編輯: 李丹
畢馬威企業咨詢(中國)基礎設施投融資咨詢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