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7-08-28 13:44
來源:
作者: 薛濤
薛濤:老老實實填寫的法制辦的PPP條例問卷
專題一:基本問題
注:不是法律專業,之前也寫過太多,干脆老老實實答卷吧,部分敏感問題精簡了…
一、關于立法目的
1.征求意見稿關于立法目的的表述是準確、全面?“促進”PPP模式的發展是否應作為立法目的?
應該將促進與規范同時列為立法的目的為妥。當前PPP的局面既需要盡快規范,避免重建設輕運營、工程套利、項目盲目而造成實際負債等負面情況繼續惡化;同時也需要促進,穩定取得的成果,呵護社會資本中的優秀部分和政府市場化的努力,因此,筆者建議本條例不必追去立意高遠,不必過多改變當前格局,不必奢求鑄造頂層結構,在當前不完備并存在沖突的外部環境和的法律系統下,應定位于PPP市場之急需的階段性條例,更傾向于后者,取得最大公約數,留下未來繼續完善的接口,盡快推出PPP條例,糾偏當前實操中部分嚴重問題,同時穩定市場信心。
二、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定義
2.如何準確界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內涵?定義中是否一定要出現“項目公司”?
從PPP的發展需求來看,建議一定要出現“項目公司”,進一步引導在長期運營績效約束為前提下的項目融資制度得到完善。
3.對“政府”有無必要界定,有沒有實際意義?有無必要同時引入“政府方”的概念?
這個太復雜,實在要我說,建議干脆明確為地方政府,因為現在幾乎所有PPP的規章都是針對地方政府的事權范圍和行為去的。
4.社會資本方的范圍、條件如何界定,對本地國有企業、平臺公司等作為社會資本方是否應有所限定?
堅決反對將地方控制的國有企業在本地的項目納入PPP范疇,即便有也必須通過全面透明的競爭程序,否則PPP將徹底泛化到失去意義,而且公平機會喪失。作為國家頂層設計特別強調要考慮本地平臺企業的市場化轉型,然而這不是本PPP條例所應該解決的問題。
三、關于PPP項目分類
5.對PPP項目,是按照付費機制區分,還是按照“特許經營項目”、“購買服務項目”區分?區分的法律意義何在?對“特許經營”、“購買服務”有無共識性的概念?股權合作、外包等是否應作為PPP模式加以規定?
關于付費機制的現有定義以及后續的價格調整機制的條款,這部分容易導致在實操中的價格調整機制的誤導,也來自對分類和特許經營的內在機制的不同,這是不以PPP的不同類型進行區分所容易導致條例被誤用的情況之一。
強烈建議收縮特許經營的范圍的前提下在本條例中納入特許經營,同時完全贊同李開孟所受特許經營核心含義包括由SPV來承擔需求風險和直接向用戶收費(我不認可政府可以作為用戶,這又是使用者付費制度的泛化),具體可參見我的PPP分類說法,特許經營之前的泛化導致了它的核心邏輯和力量的迷失,但是沒有特許經營和其他分類,也使得本條例在面對不同類型PPP的時候很難寫出針對性的規制要求。
四、關于PPP模式適用領域
6.條例中是否對PPP模式適用領域作出指引性規定,如何規定?
對于存量項目的PPP模式需要有補充。
強烈建議第三條加入下列第(四)款,作為PPP未來逐漸完善的指引方向:
(四)項目本身特點適宜通過PPP方式在項目公司運營期內來實現公共服務供給的效率的長期提高。
五、其他問題
7.PPP的核心理念是什么,推進PPP模式應堅持哪些原則,在制度設計上如何體現這些理念和原則?
核心理念我認為只有一個:實現公共服務供給效率的長期提高,一旦離開這個標尺,一定是會出大問題。標準太多等于沒有標準。此外,制定政策尤其是條例,一定要反復推演各類主體會如何鉆空子,講空話做不好PPP。
僅僅只是在建設期的提高的說法是站不住的,沒有運營績效壓力的項目是沒必要PPP的,為此勉強設計的項目,尤其采用了可用性付費這種方式以后,一定是工程利潤內導向的、一定是工程套利導向的,一定是重建設輕運營的,這是因為企業逐利性和政府融資壓力進行媾和的結果。
8.現行有關投資、價格、財政、稅收、金融、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有哪些規定與PPP模式不相適應,請具體列舉說明。這些問題應通過什么途徑解決,本條例中能否解決?
這個東西涉及到各部委的管轄權分配,我覺得是個坑,還是前面說的,能解決多少解決多少,留下未來空間,不沖突當前狀況。比如土地就是一例,為此過多停留于事無補耽誤大事。
9.對于吸引民間資本更多參與PPP項目,條例可以作出哪些規定?
可以“宣誓”促進民間資本參與PPP,但是實際上不可能有實質性的鼓勵手段,公平對待是面對所有所有制而言的,除了少數違規行為以外,國進民退往往是發生在融資金額巨大的項目類型上,那是我們的金融機構的特點決定的。這個要留給整個國家經濟結構和制度的逐步發展來改變。
編輯: 徐冰冰
目前在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攻讀博士學位,此前分別在武漢大學和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獲得理學學士和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現任E20環境平臺執行合伙人和E20研究院執行院長,湖南大學兼職教授,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客座教授,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碩士生校外導師,天津大學特聘講師,并兼任北京大學環境學院E20聯合研究院副院長,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PPP雙庫的定向邀請專家,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注冊專家(基礎設施與PPP方向)、國家綠色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庫專家、巴塞爾公約亞太區域中心化學品和廢物環境管理智庫專家、中國環保產業研究院特聘專家、中國環保產業協會環保產業政策與集聚區專業委員會委員。住建部指導《城鄉建設》雜志編委、《環境衛生工程》雜志編委、財政部指導《政府采購與PPP評論》雜志編委,并擔任上海城投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在PPP專業領域,薛濤現任清華PPP研究中心投融資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PPP專委會秘書長、中國PPP咨詢機構論壇第一屆理事會副秘書長、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PPP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國家發改委國合中心PPP專家庫成員、中國青年創業導師、中央財經大學政信研究院智庫成員、中國城投網特聘專家等。
20世紀90年代初期,薛濤在中國通用技術集團負責世界銀行在中國的市政環境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其后在該領域積累了十二年的環境領域PPP咨詢及五年市場戰略咨詢經驗,曾為美國通用電氣等多家國內外上市公司提供咨詢服務,對環境領域的投融資、產業發展和市場競合格局有著深刻理解;2014年初加入E20研究院并兼任清華大學環保產業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力于環境產業與政策研究、PPP以及企業市場戰略指導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