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6-07-14 16:01
來源: 中國PPP智庫
作者: 王守清
為什么要風險分擔?而且要動態(tài)風險分擔?
“辦法”第三條提到“風險分擔”、第三十八條提到“不可抗力”、第二十條提到“價格或收費的確定和調整機制”、第四十三條提到“對價格或財政補貼進行調整的機制”、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提到“爭議解決”,等等,這些都是動態(tài)風險分擔的具體要求。政府和社會資本在合作期限之內動態(tài)公平分擔風險是PPP項目成功的關鍵之一,這是因為:
1)PPP是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長達10~30年甚至更長的合作伙伴關系,不管政府和社會資本雙方(及金融機構、咨詢、律師等)有多聰明、多有經驗、多盡職調查,都不可能完全準確預測將來10~30年的風險,需要各方公平分擔風險,而且不能是靜態(tài)風險分擔,必須是動態(tài)風險分擔,如可在合同中設置各方承擔的風險上下限(可以用定性指標,但更多是也結合定量財務指標,特別是對很難預測且任何一方都無法獨自承擔的風險,如不可抗力),并有針對性地設計調節(jié)和調價機制(特別是對長期運營期中的通貨膨脹、利率、匯率、市場需求、政府提供原材料的質量和價格等風險);
2)基于同樣的原因,雙方所簽的PPP合同本質上是不完備的,即使合同中設計了上下限、調節(jié)和調價等各種動態(tài)機制,也不可能完全覆蓋將來可能發(fā)生的各種情況。何況這世界變化快,如技術更新、用戶需求、社會發(fā)展、價值觀等一直在變化;
3)PPP項目所提供的是公共產品/服務,并不會因為改由社會資本提供后,政府就沒有責任了。如果由于風險預測的不準確和/或合同的不完備或不公平,公共產品/服務的供給出了問題,甚至社會資本撂挑子,政府絕對不能坐視不管,因為提供公共產品的終極責任是政府的,需要各方齊心協力,共同承擔風險,解決問題;
4)判斷一個PPP項目是否成功,不是簽約就是成功。對政府而言,一般要等項目移交后看公眾是否滿意、政府是否獲好評、投資者是否掙到錢、金融機構是否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等,即所謂的“共贏”。
原標題:我國PPP政策中沒有解讀的幾個關鍵概念
編輯: 趙凡
清華大學建設管理系暨清華大學國際工程項目管理研究院教授、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