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6-04-08 13:08
來源: 中國水網
作者: 肖瓊
第四,技術路線多樣而適應性弱。PPP項目適合用一種通常性路線反復復制,這樣會較容易推廣,像污水處理廠項目或是垃圾焚燒項目,但污泥項目的技術路線千百種樣,而且每一種技術路線都可能有它自身的長短板,因此,在污泥項目中,很難有像水務領域存在的像北控水務、首創股份等為代表的此類投資商,因為體量大的企業很容易在污泥項目上找不到北,正如“大炮打蚊子”,而具備技術的中小污泥企業,又沒有投資能力,所以此點也是很大的問題。
第五,國家強制標準的缺失人,使得PPP項目的采購不夠緊迫,付費得不到保障,造成在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政府“可拖就拖”的局面,所以目前多地的污泥以“政府妥當轉移”為主,因為省錢、節省成本,如果實施PPP項目,責任就轉移到投資商了,這種不妥善的處置,對投資商的危害很大。因此,沒人敢做正規的污泥PPP項目,也與監管力度有關。
第六,污泥有各種各樣的規模的變化,單一項目分散、投資不高,對于PPP項目來說,資產的投資額不夠支撐一個投資公司放大的訴求。相反,E20研究院觀察到,在某些與固廢的協同處置的項目上,用大的資產拖動的小的資產的處置,比如翰藍環境的循環經濟園模式,其他領域單獨做污泥PPP項目,面臨資產額度低下的問題,不太適合。
目前據E20研究院不完全統計,大部分污泥仍采用脫水至60%進行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理處置,填埋場逐漸滿容,后端資源化利用或將成為未來污泥處置的主要方式。在生態文明建設、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污泥行業的政策、技術、競爭格局將迎來哪些變化?更多詳情請關注E20研究院近期將推出的 《中國污泥處理處置市場分析報告(2016版)》。
本文作者:E20環境平臺合伙人/E20研究院院長助理 肖瓊
編輯: 李艷茹
E20研究院副院長,雙百聯盟秘書處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