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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完全契約理論”來看PPP合同的不完全性及改善

時間: 2016-10-21 15:36

來源: 中國水網

作者: 紀鑫華

根據契約理論(Contract Theory)相關研究,新古典經濟學中的成本交易為零和信息完全兩大假設不成立,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基于信息經濟學的完全契約理論、和基于新制度經濟學的不完全契約理論(incomplete contracting theory)。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會資本通過PPP合同這種契約,來約定雙方在項目全生命周期的權利義務,但由于未來或然情況(contingencies)無法預見或約定、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明確各方清晰權利義務的成本過高等原因,使得PPP合同無法窮盡政府和社會資本在未來各種或然狀態下的責權利,可見PPP合同是一種典型的不完全契約。而這種不完全性,很有可能會導致事前的最優契約失效、或當事人做出無效率的專用性投資等,進而導致PPP項目的效率損失。因此有必要借鑒“不完全契約理論”相關研究成果,通過再談判機制設計、剩余控制權配置、引入第三方、及盡可能完善契約及事后監督等措施,改善PPP合同的不完全性。

一、契約不完全性的相關理論解釋

經濟學中將所有的市場交易,包括長期的和短期的、顯性的和隱性的,都視作為一種契約關系。經濟學家很早就從契約或合同的角度分析問題,埃奇沃思在傳統經濟學領域第一個系統地提出了契約理論,用無差異曲線盒創立了契約曲線,以刻畫瓦爾拉斯一般均衡下帕累托最優的短期契約集合,和阿羅—德布魯一般均衡下帕累托最優的長期契約集合。但這些理論都建立在當事人信息對稱的基礎上。直至新制度經濟學鼻祖——羅納德?科斯(Ronald H. Coase)在《企業的性質》(1937)這一開創性論文中指出,“由于預測的困難,關于商品或勞務供給的契約期限越長,那么對于買方來說,明確規定對方該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越不合適”,契約的不完全性第一次被正式提及。

科斯的追隨者交易成本學派和產權學派(或泛指新制度經濟學派),以及之后的格羅斯曼和哈特(Sanford Grosssman & Oliver Hart)(1986)、哈特和莫爾(Oliver Hart & John Moore)(1990)創建的GHM模型,進一步拓展了不完全契約理論的研究,并廣泛運用于經濟、法學、管理、政治哲學等領域。

經濟學上的契約不完全性是指契約沒有充分地狀態依賴(insufficiently state contingent)。哈特從三個方面解釋了契約的不完全性:第一,在復雜的、十分不可預測的世界中,人們很難想得太遠,并為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都做出計劃;第二,即使能夠做出單個計劃,締約各方也很難就這些計劃達成協議,因為他們很難找到一種共同的語言來描述各種情況和行為。對于這些,過去的經驗也提供不了多大幫助;第三,即使各方可以對將來進行計劃和協商,他們也很難用下面這樣的方式將計劃寫下來:在出現糾紛的時候,外部權威,比如說法院,能夠明確這些計劃是什么意思并強制加以執行。

二、充分認識到PPP合同不完全性的必然

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會資本通過合同約定雙方在項目全生命周期的權利義務,但由于未來或然情況無法預見或約定、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有限理性、明確各方清晰權利義務的成本過高等原因,使得PPP合同無法窮盡政府和社會資本在未來各種或然狀態下的責權利。

1、PPP項目的長期性導致對未來或然情況無法預見或約定

傳統的契約理論認為,契約規定了締約方的權利義務,這些權利義務有利于激勵締約方進行長期投資。Hart和Moore(2006,2008)則提出了一個互補性觀點:契約為交易關系提供了一個參照點,當事人簽訂長期契約是基于在柔性契約和剛性契約間進行的權衡。所謂柔性契約,是指允許當事人對事后不確定性做出適應性調整;而當事人簽訂的與未來結果密切相關、且對任何結果都不會感到失望的則是剛性契約。

對于PPP項目而言,若采取柔性契約,政府或社會資本有可能實施無效或低效的履約行為,這將會給項目本身產生無謂的損失,而剛性契約則可以降低這種損失的程度;但純粹的剛性契約也不利于充分調動社會資本的主觀能動性,以切實提高PPP項目效率。基于此,政府和社會資本應在契約的適應性和機會主義之間,尋求平衡的長期契約。

由于PPP項目實施可長達二三十年,在復雜的、十分不可預測的世界中,人們很難想得太遠,這其中小到原材料價格上漲、消費者偏好變化,大到項目技術工藝改革、國內外政治經濟環境變化,尤其是目前社會資本較為擔心的政府履約意愿和履約能力等風險,都會對項目的實際經營情況產生影響。而在PPP項目前期準備、尤其是風險的識別過程中,無法充分預見到各項或然情況及概率,因此也就無法在PPP合同中為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都做出計劃。

2、PPP合同締約的政府和社會資本方都是有限理性的

作為PPP合作主體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在締約過程中是有限理性的,這里的有限理性是指“社會人”的理性是處于完全理性和完全非理性之間的在一定限制下的理性。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認為建立在“經濟人”假說之上的完全理性決策理論只是一種理想模式,提出了滿意準則和有限理性這兩個命題,用“社會人”取代“經濟人”以糾正傳統理性選擇理論的偏激,拉近了理性選擇的預設條件與現實生活的距離。

政府和社會資本在PPP合同準備、及簽約過程中是有限理性的,其具體原因在于:首先,手段-目標鏈的次序系統很少是一個系統的、全面聯系的鏈,PPP項目前期簡單的準備更會導致不準確的結論;其次,政府和社會資本的知識有限,兩者既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又不可能最大限度地追求理性、只要求有限理性;第三,由于客觀條件的約束,政府和社會資本在決策過程中也缺乏相關能力追求最優方案,PPP項目中也往往追求雙方較滿意的次優方案;最后,在PPP合同準備甚至簽約過程中,政府和社會資本也可能有意或無意地隱瞞部分信息,造成事實上的信息不對稱,進而影響到對方決策的理性。

3、PPP合同中約定各方清晰權利義務的交易成本過高

契約的交易費用是由交易環境(交易次數、不確定性)和交易特征(資產專用性)等所決定的。Tirole(1999)進一步將導致契約不完全的交易費用細分為以下三部分:一是預見成本,即當事人由于某種程度的有限理性, 不可能預見到所有的或然狀態;二是締約成本, 即使當事人可以預見到或然狀態, 以一種雙方沒有爭議的語言寫入契約也很困難或者成本太高;三是證實成本,即關于契約的重要信息對雙方是可觀察的, 但對第三方(如法庭)是不可證實的。

編輯: 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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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鑫華

現就職于上海市財政局涉外經濟處,負責上海市PPP項目推進、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管理和清潔發展委托貸款項目管理,參與了財政部和上海市相關項目管理規章的制定,參與了財政部、上海市PPP相關課題。就PPP政策、風險管理、項目融資和項目落地等主題,在《經濟日報》、《中國財經報》、《中國財政》、《彭湃新聞》等發表數篇PPP評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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