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蔗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UDC628.191;664.11 GB3546-83 (1983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 1983年10月1日實施)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甘蔗制糖工業廢水對環境的污染而制訂。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甘蔗制糖企業。 1 標準的分級 甘蔗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二級: 第一級是指所有新建、擴建、改建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 第二級是指所有現有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 2 標準值 2.1亞硫酸法和碳酸法制糖車間處理每噸甘蔗,水污染物排放量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亞硫酸法和碳酸法制糖車間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最高容許排放量 | | pH | 懸浮物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排水量 | | | 公斤/噸甘蔗 | 公斤/噸甘蔗 | 公斤/噸甘蔗 | |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第一級 | 6~9 | 4.0 | 7.2 | 1.6 | 2.9 | 17 | 25.5 | 第二級 | 6~9 | 7.5 | 12.8 | 2.0 | 3.4 | 17 | 25.5 | 2.2糖蜜釀造車間處理每噸糖蜜,水污染物排放量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糖蜜釀造車間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最高容許排放量 | | | 懸浮物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排水量 | | | 公斤/噸糖蜜 | 公斤/噸糖蜜 | 公斤/噸糖蜜 | |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月平均值 | 日平均值 | 第一級 | 6~9 | 1.5 | 2.7 | 5.0 | 9.0 | 44 | 66 | 第二級 | 6~9 | 3.0 | 5.1 | 10.0 | 17.0 | 44 | 66 | 3 其他規定 3.1 表1和表2所列的污染物標準值除pH外,其他項目均以平均值為考核依據。抽檢時連續取樣12小時以上,可代表一天,并以當日產量計算,其最大值不應超過日平均值。 3.2 排水量 排水量是指處理每噸原料的排水體積。 凡能夠按班按日準確測定并記錄排水量的企業,按排水量計算,否則可按所用清水計算,排水量的計算范圍包括直接生產排水,廠區生活排水,擔不包括鍋爐耗水和電站耗水。 3.3 非單一產品企業的污染負荷。 非單一產品生產企業的污染物容許排放量,等于各類產品的原料的日處理量乘以每噸原料的排放標準值的總和。 3.4 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當地環境特點(如集中生活水源,經濟漁業區等)時,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4 標準的監測 制訂本標準依據的監測分析方法是:《甘蔗制糖工業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甘蔗制糖工業科學研究所、輕工業部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委托輕工業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