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給水用灰鑄鐵和球墨鑄鐵制閘閥、蝶閥、旋塞閥和截止閥的設計、材料、試驗方法、標志和供貨總體要求。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應符合有關閥門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適用公稱壓力PN≤1.6MPa,工作壓力Pw≤1.6MPa,驅動方式為手動、電動、液動或氣動,在城鎮取水、制水和輸配水過程中作為切斷或調節用的給水閥門。 2 引用標準 GB 4216.1~4216.10 灰鑄鐵管法蘭及墊片 GB 9876 給、排水管道用橡膠密封圈膠料 GB 12220 通用閥門 標志 GB 12221 法蘭連接金屬閥門 結構長度 GB 12222 多回轉閥門驅動裝置的連接 GB 12223 部分回轉閥門驅動裝置的連接 GB 12226 通用閥門 灰鑄鐵件技術條件 GB 12227 通用閥門 球墨鑄鐵件技術條件 GB/T 12252 通用閥門 供貨要求 GB 12380.1~12380.6 凸面整體球墨鑄鐵管法蘭 GB/T 13927 通用閥門壓力試驗 JB/T 5300 通用閥門 材料 ZB J16 002 閥門電動裝置技術條件 ZB J16 009 閥門氣動裝置技術條件 3 技術要求 3.1 殼體(包括閥體和閥蓋) 3.1.1 殼體壁厚 3.1.1.1 用于地下輸配管線的城鎮給水閥門,其公稱通徑DN≤1200mm時,殼體的最小壁厚至少應按公稱壓力1MPa壓力級別進行設計;DN>1200mm時,殼體的最小壁厚可按公稱壓力0.6MPa壓力級別進行設計,當用永有特殊需要時,可在訂貨時說明按1MPa設計。 3.1.1.2 用于制水、凈水、應用的城鎮給水閥門,殼體的最小壁厚應按一般閥門要求,不作特殊規定。 3.1.2 閥體 3.1.2.1 法蘭的連接尺寸應按GB 4216.1~4216.10或GB 12380.1~12380.6的規定執行。 3.1.2.2 法蘭連接閥門的結構長度應按GB 12221的規定執行。 3.1.2.3 公稱通徑DN≥800mm的閘閥,在閥門進水方向一側宜設有積污箱,積污箱應帶有入孔或放泥口。 3.2 閥桿 3.2.1 閥桿填料結構設計宜考慮不停水更換、維護、保養。 3.2.2 閥桿方頭 凡是采用可卸式扳手啟閉的閥門,閥桿方頭其形狀和尺寸應按圖1和表1所示。 圖1 表1 mm 3.3 操作 3.3.1 閥門啟閉的操作方向 當面向手輪或手柄時,順時針轉動為閥門關閉,逆時針轉動為閥門開啟。特殊要求在訂貨合同中說明。 3.3.2 啟閉操作轉矩 在公稱壓力下,閥門啟閉所需的最大操作轉矩不應超過表2的規定。 表2 公稱通徑DN,mm | 500~800 | >800 | 最大操作轉矩,N·m | 720 | 1440 | 當啟閉操作轉矩大于1440N·m時,應有減速裝置。 3.3.3 啟閉指示器 3.3.3.1 除可顯示閥門開度的明桿閥門外,公稱通徑DN大于300mm的城鎮給水用閥門,都應設置啟閉指示器。啟閉指示器所指示的位置應與閥門的啟閉程度一致。當操作者面向啟閉件時,應能清晰地觀察到閥門的啟閉程度。 3.3.3.2 公稱通徑DN大于300mm的地下或露天用城鎮給水閥門,啟閉指示器傳動部分必須安裝在封閉的保護裝置內。 3.3.3.3 指示件應安裝牢固,調整正確,指示清晰,經久耐用。 3.3.4 啟閉機械限位裝置 用于城鎮給水的蝶閥和旋塞閥,啟閉終端應設有機械限位裝置,機械限位裝置應能承受2倍最大操作轉矩的撞擊。 3.4 驅動裝置 3.4.1 采用電動機驅動的閥門,其電動裝置應符合ZB J16 002的規定;對于用空氣等氣體驅動的閥門,其氣動裝置應按ZB J16 009的規定執行。 3.4.2 在正常操作情況下,電動裝置產生的最大控制轉矩應大于或等于閥門所需轉矩的1.5倍,且小于2倍。 3.4.3 電動機驅動裝置的開啟和關閉位置都應設置限位開關和轉矩開關。 3.4.4 液力驅動的閥門關閉時,液壓系統中應有緩沖裝置。 3.4.5 對于用電力、液力、氣力驅動的閘閥和截止閥等閥門,支架與驅動裝置連接法蘭的尺寸應符合GB 12222的規定。 3.4.6 對于用電力、液力、氣力驅動的蝶閥和旋塞閥等閥門,支架與驅動裝置連接法蘭的尺寸應符合GB 12223的規定。 4 材料 4.1 城鎮給水用閥門所有零部件、填料及密封件均不得采用對自來水造成污染的材料。其中,橡膠密封圈膠料應符合GB 9876的規定。 4.2 灰鑄鐵件應符合GB 12226的規定;球墨鑄鐵件應符合GB 12227的規定。 4.3 制造廠當使用特殊涂層以防腐蝕,則不應污染水源。 4.4 閥桿應用含鉻量不應低于11.5%的不銹鋼制造。不得使用鑄銅。 4.5 閥內固定零部件所用緊固件均應用不銹鋼制造。 4.6 啟閉指示器的刻度盤及轉動指針等,應用不銹鋼等耐腐蝕材料制造。 4.7 城鎮給水用閥門的其他零件的材料應按JB/T 5300的規定選用。 5 試驗方法 5.1 壓力試驗 5.1.1 城鎮給水用閥門的試驗驗收必須逐臺進行,試驗介質為常溫下的水。 5.1.2 試驗前,密封面必須清洗干凈,閥座上不得有防止擦傷的薄油膜層,腔體內的空氣應排凈。 5.1.3 城鎮給水用閥門的試驗應按GB/T 13927的規定執行。 5.1.4 非金屬彈性密封閥門密封試驗的最大允許泄漏量按GB/T 13927中A級要求執行;金屬密封閥門密封試驗的最大允許泄漏量按GB/T 13927中C級要求執行。 5.2 驅動裝置試驗 帶有驅動裝置的閥門,應在生產廠內組裝好,并在額定壓力下進行啟閉試驗,直至驅動裝置的性能合格。 6 檢驗規則 城鎮給水用閥門檢驗分為出廠檢驗與型式檢驗。 6.1 出廠檢驗 6.1.1 城鎮給水用閥門應經生產廠檢驗部門合格,并附有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6.1.2 城鎮給水用閥門的出廠檢驗應逐臺進行。 6.1.3 出廠檢驗在訂貨合同中沒有規定其他附加項目時,應包括以下內容: a.殼體試驗; b.密封試驗; c.驅動裝置試驗; 6.2 型式檢驗 6.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鑒定; b.設計、工藝、材料等有重大改變。 6.2.2 型式檢驗應包括下列內容: a.出廠檢驗; b.鑄件質量檢查; c.反復開關操作試驗,至少5次。 7 標志 7.1 城鎮給水用閥門的標志按GB 12220的規定執行。 7.2 城鎮給水用閥門的標牌上必須標明最高工作壓力。 7.3 城鎮給水用閥門型號中的專用代號用“G”表示。 8 包裝、運輸、貯存 城鎮給水用閥門的包裝、運輸、貯存按GB/T 12252的規定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水處理設備器材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院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公用事業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師熙、朱榮清、應姍。 本標準委托上海市公用事業研究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