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電解食鹽水溶液生產之氯氣,經干燥、液化而制得的液氯。供造紙、紡織、農藥、有機合成、金屬治煉、化工原料等工業以及生活用水消毒之用。 分子式:CI2 分子量:70.91(按1983年國際原子量) 1 技術要求 1.1 液氯應符合下列指標的要求: 指標名稱 | 指標 | 氯含量%(V/V) ≥ | 99.6 | 水分含量,%(m/m) ≤ | 0.05 | 2 檢驗規則 2.1 液氯質量應由生產單位的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驗,生產單位應保證所有出廠的液氯全部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每批出廠的液氯,都應附有一定格式的質量證明書,內容包括: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批號(或槽車號碼)、出廠日期、件數與產品凈重以及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要求的證明書和本標準編號。 2.2 本標準采用液氯取樣鋼瓶,用于測定氯含量和水分含量時取樣。 2.3 液氯用鋼瓶包裝時,以生產廠每天充裝的液氯為一批。每批至少抽取一個鋼瓶取樣分析。若有任意一項指標不合格時,應從該批鋼瓶中重新取兩瓶樣分析,若仍有一個鋼瓶任意一項指標不合格時,則該批液氯按不合格品處理。 液氯用槽車包裝時,每個槽車至少取樣分析一次。當任意一項指標不合格時,應重新取樣,仍有一項指標不合格時,則該槽車液氯按不合格品處理。 2.4 取樣方法 取樣裝置如圖1聯結。 圖1 先打開取樣鋼瓶閥門P及真空管閥門R,將取樣鋼瓶抽真空。然后,關閉閥門R,打開液氯源閥門S。液氯流向取樣鋼瓶(約0.5kg),關閉閥門S,打開閥門R,將取樣鋼瓶抽真空,反復置換三次以上。充入取樣鋼瓶的液氯約0.5kg。關閉閥門S及P,打開閥門R,抽掉管路中剩余的液氯,拆下取樣鋼瓶。取樣管用水洗凈重,烘干后入置干燥處備用。 槽車應在裝卸料管中逆流取樣,如圖2。  圖2 2.5 液氯取樣鋼瓶的使用和維護 2.5.1 每次取樣測定后,應把鋼瓶內余氯放盡(真空抽取或堿液吸收),并用干燥氮氣以1000ml/min的流量吹洗鋼瓶,至瓶內無氯氣(用氨水檢驗)。 2.5.2 每半年要清洗一次,并有稱重記錄。清洗時,先用水洗凈,再用丙酮洗三次以上,每次用量約20ml,最后,在50~100ºC的溫度下,用干燥氮氣以1000ml/min的流量吹洗鋼瓶至干燥,此外,必須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執行。 2.6 使用單位有權按照本標準規定的檢驗規則和試驗方法檢驗所收到的液氯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當生產單位與用戶雙方對液氯質量發生爭議時,由仲裁部門受理仲裁。 3 試驗方法 3.1 工業用液氯 容量法測定氯含量,按GB 5139.1-85執行。 3.2 工業用液氯 重量法測定水分含量,按GB 5139.2-85執行。 3.3 工業用液氯 電量法測定水分含量,按GB 5139.3-85執行。 4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4.1 液氯包裝標志,除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二章第18、第19條規定的執行外,生產廠還應用標簽(或標牌)牢固地標明:生產廠名稱、生產日期、批號、凈重等。槽車及鋼瓶應有明顯的“液氯”、“有毒”字樣,并注明車號或瓶號、實際皮重及允許包裝之凈重。 4.2 液氯用槽車和鋼瓶包裝。液氯包裝量:鋼瓶不得大于1.25kg/L;槽車不得大于1.20kg/L。 4.3 運輸車輛必須標有“危險品”標志,液氯的運輸及裝卸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公安部、鐵道部、交通部的危險品運輸的具體規定執行。 4.4 液氯鋼瓶的貯存,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提出,由化學工業部錦西化工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由化學工業部錦西化工研究院、衢州化工廠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建輝、胡秀嬌、朱式微、李明。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化學工業部部標準HG 1-31-64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