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部標準 醫院污水排放標準 TB1861-86 鐵道部1987.03.14批準 1987.12.01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綜合醫院污水處理。 本標準根據GBJ48-83〈醫院污水排放標準〉制訂批準 1 總則 1.1 鐵路綜合醫院的病區污水均需按本標準要求進行處理。 1.2 醫院病區應設置集中式污水處理構筑物。新建或改擴建鐵路綜合醫院病區的集中式污水處理構筑物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應工同時驗收使用。嚴禁采用滲井、滲坑排放污水。 1.3 醫院污水處理方案及工藝流程的選擇應根據污水水質、水量、排放際準及醫院規模等因素確定。 1.4 醫院取工生活區和行政區的污水,應與病區的污水分流。 1.5 醫院污水應首先進行機械處理。病區污水必須進行消毒處理。污水消毒應采用氯化法消毒,有條件時宜考慮液氯消毒。 1.6 污水處理站采用液氯消毒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1.7 處理站位置的選擇應配合醫院總體規劃,排出口位置、環境衛生要求、風向條件、維護管理方便及GBJ48-83要求確定。 1.8 污水處理站應考慮工作人員值班、休息等設施。 1.9 醫院污水和污泥經處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質與有害物質的含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2 技術要求 2.1 鐵路綜合醫院污水量應根據每個床位的日產污水量計算,最大不宜超過800L/床·日, 最小不宜低于250L/床·日,視具體條件和經驗確定。 2.2 醫院污水水質,在無實測資料時,可參照相同規模、地區的資料確定。 2.3 污水處理構筑物中,凡擴建困難的如泵房、沉淀池等應有遠期發展余地。 2.4 處理站范圍內的雨水排放,特別是污泥坑、堆肥場附近的雨水排放,應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2.5 污水處理系統中的事放排放設施應加強管理,不得任意排放。事放排放前應消毒或妥善處理。 2.6 污水處理設施均應采取防腐、防滲漏等保安措施。 2.7 污水處理工藝宜用自動控制。其處理流程應符合國家現行〈室內給水排水和熱水供應規范〉要求。 2.8 醫院污水處理宜設置調節池以適應水量的變化。調節池的容積宜為平均小時污水量的3~5倍,同時應考慮污泥所需容積。 2.9 氯消毒池的容積,應能滿足最大小時污水量在池中停留與消毒劑充分接觸所需時間, 含腸道致病菌污水,其接觸時間不得少于1h,含結核桿菌污水,接觸時間不得少于1.5h。 2.10 用污水泵提升污水,接觸部分容積應滿足水泵每小時實際出水量要求。 2.11 采用液氯消毒時,設計加氯量應為25~40mg/L。 2.12 氯化消毒劑的實際投加量,應按消毒池出水的總余氯量為4~5mg/L控制。 2.13 含放射性物質的污水應在放射治療室污水出口處進行自然衰變預處理。 2.14 化驗室等排出的含重金屬污水,當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時,應在該出口進行單獨預處理,禁止稀釋排放。 2.15 糞便污水應先經化糞池發酵沉淀處理后,再進行消毒。 2.16 采用液氯消毒時,其加氯間及液氯倉庫應符合國家現行〈室外給水規范〉及〈室外排水規范〉要求。 3 技術管理 3.1 醫院污水處理站應進行日常簡易的污水監測及定期設備維修。 3.2 采用氯化法連續式消毒時,每日至少應進行二次余氯監測;間歇式消毒時,應在每次 排放之前監測。 3.3 總大腸菌群數,每兩周至少監測一次。 3.4 有傳染病和結核病房時,應根據需要增測致病菌。 3.5 鐵路衛生防疫部門,應對轄區內醫院的污水、污泥處理情況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每年抽查二次。 3.6 污水處理站應認真填寫日記,記載水量、水質、事故及措施等。 3.7 污水、污泥的檢驗方法,按GBJ48一83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鐵道部基本建設總局、衛生環保局提出 本標準由鐵道部勞動衛生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鐵道部專業設計院負責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