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WPB 2-1999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aper industry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生產工藝規定造紙工業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日均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最高允許水污染物排放量。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造紙工業的制漿、造紙和制漿造紙聯合企業的廢水排放管理,以及造紙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廢水排放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含的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 3097-1997 海水水質標準 BHZB 1-1999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6920-86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88-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11901-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14-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15959-1995 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的測定 微庫侖法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技術內容 3.1 排入GB 3838中Ⅲ類水域(水體保護區除外)、Ⅳ、Ⅴ類水域和GB 3097中二、三、四類海域的造紙工業廢水,應根據生產工藝分別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標準值。 3.2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城鎮下水道的造紙工業廢水,應達到地方規定的污水處理廠進水標準。 3.3 標準值 2001年1月1日起,造紙工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表1規定的標準值。 3.4 廢紙制漿企業的廢水排放按有、無脫墨工藝分別執行漂白木漿和本色木漿標準。 化學機械制漿企業的廢水排放按有、無漂白工藝分別執行漂白木漿和本色木漿標準。 表1 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值項目 單位 類別 | 排水量3) | 生化需氧量(BOD5) | 化學需氧量(CODCr) | 懸浮物(SS) |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4) | pH | m3/t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制漿、制漿造紙1) | 木漿 | 本色 | 150 | 10.5 | 70 | 52.5 | 350 | 15 | 100 | | | 6~9 | 漂白 | 220 | 15.4 | 70 | 88 | 400 | 22 | 100 | 2.64 | 12 | 6~9 | 非木漿 | 本色 | 100 | 10 | 100 | 40 | 400 | 10 | 100 | | | 6~9 | 漂白 | 300 | 30 | 100 | 135 | 450 | 30 | 100 | 2.7 | 9 | 6~9 | 造紙2) | 一般機制紙、紙板 | 60 | 3.6 | 60 | 6 | 100 | 6 | 100 | | | 6~9 | 注:1) 制漿、制漿造紙:單純制漿或漿紙產量平衡的生產。 2) 造紙:單純造紙或紙產量大于漿產量的造紙生產。 3) 排水量為生產工藝參考指標。 4) AOX(可吸附有機鹵化物)為參考指標。 | 4 監測與實施 4.1 采樣點 采樣點設在企業廢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日排放廢水量在100t以上的企業必須安裝污水流量連續計量裝置和污水比例采樣裝置。 4.2 采樣頻率 采樣頻率按生產周期確定。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采集一次;生產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 4.3 排水量 排水量包括制漿和造紙生產排水量,不包括化學制備排水、間接冷卻排水、廠區生活排水及廠內鍋爐、電站排水量。 排水量和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4.4 產品產量的統計 制漿、造紙或制漿造紙聯合企業的原材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等,以法定月報表為準。根據企業實際正常生產天數,計算出各類產品的日均產量。 4.5 混合廢水標準值的確定 制漿、制漿造紙與造紙生產廢水混合排放時,其污染物排放指標按附錄A方法計算。 4.6 測定 本標準采用的測定方法按表2執行 表2 污染物項目測定方法序 號 | 項 目 | 測定方法 | 方法標準號 | 1 | BOD5 | 稀釋與接種法 | GB 7488-86 | 2 | CODCr | 重鉻酸鉀法 | GB 11914-87 | 3 | SS | 重量法 | GB 11901-89 | 4 | pH | 玻璃電極法 | GB 6920-89 | 5 | AOX | 微庫侖法 | GB/T 15959-1995 | 5 標準實施監督 5.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5.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水污染排放標準不能保證達到水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混合廢水標準值確定 制漿、制漿造紙與造紙生產廢水混合排放時,采用如下方法計算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最高允許水污染物排放量。  式中:Q混合——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 C混合——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L混合——噸產品最高允許水污染物排放量; Qi——不同產品適用的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 Ci——不同產品適用的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Li——不同產品適用的噸產品最大允許水污染物排放量; Yi——不同產品適用的日均生產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