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供水水量計量儀表的配備、選擇、實施原則,量值傳遞和水量計量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水量計量儀表的正確配備和科學管理。 2 引用標準 2.1 GB778《公稱口徑15~40旋翼式冷水水表》 2.2 JB695《大口徑旋翼濕式水表》 3 術語 3.1 原水 未經任何處理的地表水及地下水 3.2 供水廠出廠水 經過凈化處理并符合標準的成品水。 3.3 水量計量儀表配備率 實配水量計量儀表臺數與應配水量計量儀表總臺數之比的百分數。 3.4 水量計量儀表檢測率 實測水量總量與應測水量總量之比的百分數。 4 水量計量儀表配備實旋原則 4.1 水量計量儀表必須使用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CMC)標志的產品。凡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還必須有生產許可證(XK)標志。 4.2 水量計量儀表的選型、配備率、檢測率、周期受檢率應滿足生產需要。 4.3 新建、擴建水廠水量計量儀表的配備、設計及旋工必須符合本標準。 4.4 已建水廠的水量計量儀表的配備不符合本標準的,應通過技術改造,逐步達到本標準的要求。 4.5 水量計量儀表的選型、訂貨、入庫驗收、安裝調試、降級、報廢所建立的臺帳、卡片等原始資料應歸口管理。 5 水量計量儀表配備范圍及配備率、檢測率 5.1 水量計量儀表配備范圍 凡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的原水、出廠水和貿易結算的用水應配備水量計量儀表。 5.2 水量計量儀表配備率和檢測率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儀表用途 | 配備率 | 檢測率 | 原水、出廠水計量 | 新建水廠 | 100% | 95% | 已建水廠 | 按以上標準逐步達到 | 貿易結算計量 | 100% | 90% | 6 水量計量儀表精確度等級要求 6.1 原水、出廠水水量計量儀表精確度等級不低于2.5級。 6.2 貿易結算用的水量計量儀表的精確度等級不低于2.5級。 6.3 水表應符合GB778和JB695中的A級規定。 7 水量計量儀表的量值傳遞 7.1 城鎮供水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各自具體情況,對本單位的水量計量儀表實行量值傳遞。 7.2 貿易結算用水戶的水量計量儀表必須由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檢定機構實行強制檢定。 8 水量計量管理 8.1 水量計量管理工作范圍 a.建立水量計量儀表管理目錄; b.建立水量計量臺帳、卡片; c.制定并實施水量計量儀表的周檢、強檢、抽檢和流轉計劃; d.繪制水量計量儀表量值傳遞系統圖; e.制定水量計量人員崗位責任制與考核辦法; f.制定水量計量人員培訓計劃; g.制定各種水量計量管理制度。 8.2 水量計量管理應由供水企事業單位統一管理計量的職能部門負責。 8.3 從事水量計量工作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持證上崗。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城鎮建設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自來水公司負責起草并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文毓、宗金榮、張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