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mmonia industry (GWPB4-1999 實施) 本標準按照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合成氨工業噸氨最高允許日均水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氨最高允許日均排水量。本標準適用于合成氨企業(包括合成氨、尿素、硝酸氨、碳酸氫氨)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前 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合成氨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根據合成氨工業現有成熟的清潔生產工藝和水污染治理技術為依托,以控制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負荷為基點,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不同裝置工程能力和合成氨工業噸氨最高允許日均排放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氨最高允許日均排水量。 本標準主要在以下幾方面對原標準做了修訂:(1)標準時間段從三個改為兩個;(2)對氨氮的標準值進行了調整;(3)從以原料結構和工程能力劃分企業類別改為以合成氨工業的產品類別和單套裝置工程能力劃分企業類別。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13458—92。 本標準首次發布為1992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合成氨工業噸氨最高允許日均水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氨最高允許日均排水量。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合成氨企業(包括合成氨、尿素、硝酸氨、碳酸氫氨)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 6097—1997 海水水質標準 GHZB 1—1999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6920—86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78—87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 7479—87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 7487—87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測定 GB 7490—87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11901—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14—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6488—1996 水質 石油類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技術內容 3.1 企業類別 合成氨企業按單套裝置工程能力分為: 大型企業:年產量≥30萬t氨; 中型企業:6萬t氨≤年產量<30萬t氨; 小型企業:年產量<6萬t氨。 3.2 標準分級 3.2.1 排入GB 3838中Ⅲ類水域(水體保護區除外)和GB 3097中二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一級標準。 3.2.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GB 3097中三、四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二級標準。 3.2.3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廢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水域的功能區類別,分別執行3.2.1和3.2.2的規定。 3.2.4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廢水,應達到地方規定的污水處理廠進水標準。 3.3 標準值 3.3.1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1執行。 表1 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 | 氨氮 | 化學需氧量 | 氰化物 | SS | 石油類 | 揮發酚 | 硫化物 | 排水量 m3/t* | pH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大型 | 尿素硝氨 | 一級 | 60 | 0.6 | 150 | 1.50 | 0.30 | 0.003 | 70 | 0.70 | 10.0 | 0.10 | 0.20 | 0.002 | 1.00 | 0.01 | 10 | 6~9 | 二級 | 100 | 1.0 | 中型 | 尿素硝氨碳氨 | 一級 | 60 | 3.6 | 150 | 9.0 | 1.0 | 0.06 | 100 | 6.00 | 10.0 | 0.60 | 0.20 | 0.012 | 1.00 | 0.06 | 60 | | 二級 | 100 | 6.0 | 小型 | 尿素硝氨碳氨 | 一級 | 70 | 3.5 | 150 | 7.50 | 1.0 | 0.05 | 200 | 10.0 | 10.0 | 0.50 | 0.20 | 0.01 | 1.00 | 0.05 | 50 | | 二級 | 150 | 7.5 | 200 | 14.0 | 碳氨 | 一級 | 40 | 2.0 | 150 | 7.5 | 1.0 | 0.05 | 200 | 10.0 | 10.0 | 0.50 | 0.20 | 0.01 | 1.00 | 0.05 | | 二級 | 60 | 3.0 | 200 | 10.0 | *t為 NH3的量。 3.3.2 2001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2執行。 表2 合成氨工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限值 (2001年1月1日之后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 | 氨氮 | 化學需氧量 | 氰化物 | SS | 石油類 | 揮發酚 | 硫化物 | 排水量 m3/t* | pH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mg/L | kg/t* | 大型 | 尿素硝氨 | 40 | 0.4 | 100 | 1.0 | 0.2 | 0.002 | 60 | 0.6 | 5 | 0.05 | 0.1 | 0.001 | 0.50 | 0.005 | 10 | 6~9 | 中型 | 尿素硝氨面碳氨 | 70 | 3.5 | 150 | 7.5 | 1.0 | 0.05 | 100 | 5.0 | 5 | 0.25 | 0.1 | 0.005 | 0.50 | 0.025 | 50 | *t為 NH3的量。 3.3.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為準。 3.3.4 排水量只計生產直接排水。 4 監測與實施 4.1 廢水量測定與采樣 在廢水排放口應設置永久性排放口標志,必須安裝廢水連續計量裝置和污水比例采樣裝置。 4.2 采樣頻率 按24h為一個生產周期,日常監測每4h采樣一次。 4.3 排污量的計算 合成氨產品的產量以法定月報表為準,根據產品產量和測定的排水量及水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企業噸氨日均排水量和噸氨日均污染物排放量。 4.4 測定方法 本標準的測定方法見表3。 表 3 污染物項目的測定方法 序號 | 項目 | 方法名稱 | 方法來源 | 1 | PH值 | 玻璃電極法 | GB 6920— 86 | 2 | 懸浮物 | 重量法 | GB 11901— 89 | 3 | 石油類 | 紅外光度法 | GB/T 16488— 1996 | 4 | 揮發酚 | 蒸餾后用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 GB 7490— 87 | 5 | 硫化物 |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 GB/T 16489— 1996 | 6 | 氰化物 | 蒸餾后異煙酸 -吡唑啉酮比色法 | GB 7487— 87 | 7 | 化學需氧量 | 重鉻酸鹽法 | GB 11914— 89 | 8 | 氨氮 | 蒸餾和滴定法 納氏試劑比色法 | GB 7478— 87 GB 7479— 87 | 5 標準實施與監督 5.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5.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保證達到地方水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