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鋼質無縫氣瓶(簡稱氣瓶)的質量控制要點。 本標準適用于按照GB 5099《鋼質無縫氣瓶》組織生產的氣瓶制造企業。 2 引用標準 GB 5099 鋼質無縫氣瓶 GB 6583 質量——術語 GB 9251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B 12137 氣瓶氣密性試驗方法 3 術語 3.1 標記 氣瓶表面所作的非永久性記號,如漆色標記;氣瓶表面所作的永久性記號,如鋼印標記。 3.2 批量管理 氣瓶制造全過程中的批量生產和批量檢驗,并包括了對混合批和回用瓶的管理。 3.3 回用瓶 在生產過程中,對于正常批和混合批外的余數或跟不上批的鋼坯、瓶坯及返工瓶,屬同一設計條件、同一公稱直徑及厚度、同一制造方法、同一材料、同一熱處理規范,允許在不超過五個爐罐號范圍內重新編批,可作為回用瓶重新管理。 4 質量保證 4.1 組織 4.1.1 氣瓶制造企業必須建立相應的質量體系。 4.1.2 職責權限 4.1.2.1 廠長(經理)應對本企業產品質量負全責。 4.1.2.2 質量體系的責任工程師應由廠長(經理)任命,在各自的質保、設計、工藝、材料、探傷、理化、計量、檢驗、設備范圍內負責氣瓶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工作的實施。 4.1.2.3 職能部門的職能權限,以及其與責任工程師的控制和協調措施應由廠長(經理)或其授權部門明確。 4.1.3 氣瓶生產質量體系的正常運轉 4.1.3.1 責任工程師必須到崗工作,并有工作見證。 4.1.3.2 責任工程師因故臨時離崗,應有經認可的責任工程師代理人員到崗,并有工作見證。 4.1.3.3 質保責任工程師應定期召開責任工程師技術例會,并有質量問題的處理記錄。 4.2 條件 4.2.1 氣瓶制造企業應具備實施質量方針和達到質量目標所必不可少的條件,并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 a.技術力量和專業化技能; b.專用設備和工藝裝備; c.檢測手段。 4.2.2 氣瓶制造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明確各級氣瓶質量責任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所必須具備的資格,經驗和培訓等級。同時對行政、技術、檢驗及操作人員進行技能和質量意識培訓,做到關鍵崗件有證操作。 4.3 質量管理手冊 氣瓶制造企業對其質量體系中采用體系的全部要素、要求和規定,要有系統和有規則地以質量方針和程序形式寫成質量管理手冊,質量管理手冊應保證人們對質量方針和程序有共同的理解。 4.3.1 質量管理手冊的基本目的是對氣瓶制造企業的質量體系作適當的闡述,同時將其作為企業的產品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的法規性文件。 4.3.2 質量管理手冊應包含有設計、工藝、材料、探傷、理化、計量、檢驗、設備以及其與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有關的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 4.3.3 應對質量管理手冊的評審、修改和控制作出規定。 4.3.4 質量管理手冊的修改或補充應根據企業機構及人員的變動、質量體系運轉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變動。 4.4 質量記錄 與設計、制造、檢驗、試驗、調查、審核、評價等有關的質量記錄圖表是質量保證的重要組成部分。 4.4.1 應制定有關識別、收集、檢索、存放、存檔、保管、發放、更改及處理有關質量文件和質量記錄的規定。 4.4.2 質量記錄應按有關規定保留,為質量分析提供線索,以鑒定質量趨勢、糾正措施的有效性及質量跟蹤能力。 4.5 質量體系審核及監督 4.5.1 內部審核 廠長(經理)應組織與質量體系有關的部門和責任工程師審核和評價質量體系要素中的規范是否能有效地達到規定的質量目標,并提出糾正措施。 4.5.2 外部審核 4.5.2.1 制造許可證 氣瓶制造企業應按規定的程序申報,通過省級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初審,并經主管部和國家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查合格后發給“制造許可證”,并接受發證部門定期換證審查。 4.5.2.2 質量監督 氣瓶制造企業取得許可證后才有制造氣瓶產品的資格,并接受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部門授權的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監檢。 5 質量控制 5.1 設計控制 5.1.1 氣瓶制造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要求,將完整的設計文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批。 5.1.2 氣瓶制造企業應按有審批標記的設計圖樣組織生產。 5.1.3 氣瓶制造企業應根據企業內部規定的設計工作程序對設計文件進行設計驗證,在小批量試生產的基礎上,按有關規程要求進行技術鑒定,鑒定通過后方可組織批量生產。 5.1.4 設計文件的更改應符合有關規程要求,且應按企業內部規定的設計文件更改、批準、發放、使用程序進行。 5.2 工藝文件控制 5.2.1 各工序質量控制點應編制相應的質量控制文件。 5.2.2 工藝文件的制訂 工藝文件經有關工藝人員制訂,應由工藝責任工程師負責審核,由質保責任工程師批準。 5.2.3 工藝文件的更改 5.2.3.1 工藝文件的更改需經工藝責任工程師審核,經質保責任工程師批準。 5.2.3.2 應在更改通知單中注明更改的性質,以及對其它文件的影響。 5.2.3.3 應及時把工藝文件的更改和更改后的情況通知全體有關人員和機構,并及時收回已作廢的工藝文件。 5.3 生產過程控制 5.3.1 瓶體材料 5.3.1.1 材料責任人員對瓶體材料的訂貨、采購、驗收、標記移植、保管、發放等環節實行質量控制。 5.3.1.2 進廠瓶體材料嚴格按技術標準復驗。材料復驗單經理化責任工程師和材料責任工程師簽署確認后方能投產。 5.3.1.3 氣瓶制造企業采用新材料設計制成的氣瓶,應按有關規程要求進行技術鑒定,鑒定后,才能投入批量生產。 5.3.2 坯塊加熱和瓶坯熱處理 5.3.2.1 爐溫的控制須有自動記錄裝置,料溫須定時抽查記錄。 5.3.2.2 熱處理規范的制訂及其修改和重新熱處理規范的制訂,均應經熱處理責任工程師審核,工藝責任工程師會審,報質保現任工程師批準。 5.3.3 瓶坯檢驗 5.3.3.1 由檢驗人員逐只檢驗瓶坯質量。 5.3.3.2 降級瓶做好區分標記,另行堆放。 5.3.3.3 檢驗中的疑難問題由檢驗責任工程師提出處理方法。 5.3.4 內螺紋加工 內螺紋加工后操作工應逐只自檢,檢驗人員逐只復驗,并做好返工瓶的隔離標記。 5.3.5 水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5.3.5.1 按GB 9251和GB 12137要求進行操作,并由持證的操作人員填寫原始記錄。 5.3.5.2 檢驗責任工程師應對水壓和氣密性試驗單予以確認。 5.3.5.3 對不合格氣瓶要及時做好隔離標記。 5.3.6 底部解剖和性能試驗 5.3.6.1 樣瓶底部解剖和爆破試驗由檢驗責任工程師確認放行。其它性能試驗報告由理化責任工程師確認檢驗責任工程師簽署合格后放行。 5.3.7 探傷 5.3.7.1 凡管子瓶的管段或作過淬火后回火處理的瓶體都應逐只作探傷檢查。 5.3.7.2 探傷責任工程師應負責制定探傷規范,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并對超聲波探傷或磁粉探傷報告單予以確認。 5.3.8 成品出廠 5.3.8.1 成品出廠前檢驗員應逐只檢驗閥與瓶的裝配質量,安全帽必須配置齊全。 5.3.8.2 出廠氣瓶要求標記清晰、完整。符合有關規程和標準要求。 5.3.8.3 出廠文件應齊全,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應項目齊全,且符合有關規程和標準要求。 5.3.8.4 氣瓶出廠由檢驗責任工程師確認。 5.4 批量管理控制 5.4.1 氣瓶制造企業應制定氣瓶的批量生產和批量管理制度。 5.4.2 混合批和回用瓶應分別單列管理。 5.4.2.1 混合批管理應符合有關規程、規則要求。 5.4.2.2 每一百個正常批中,回用瓶的組批數應不超過三個批。 5.4.2.3 混合批或回用瓶的兩個試驗樣瓶必須從不同的爐罐號抽取。 5.4.2.4 混合批或回用瓶出廠,必須在生產原始記錄和批量質量證明書上注明。 5.4.2.5 混合批和回用批須經檢驗責任工程師進行確認。 5.5 氣瓶附件管理 5.5.1 氣瓶制造企業對各類附件進廠應規定驗收標準。 5.5.2 根據驗收標準按比例抽樣檢驗,驗收合格,經檢驗人員認可后入庫。 5.6 工藝裝備、設備質量控制 5.6.1 有關工藝裝備質量管理的技術文件須經工藝責任工程師審核。 5.6.1.1 應按技術文件的規定對工藝裝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和更換。 5.6.2 有關設備質量管理的技術文件須經設備責任工程師審核。 5.6.2.1 制定設備操作規程,落實設備的維護保養計劃,保證設備的專管率和完好率,設備責任工程師應控制其工作質量。 5.6.3 維修保養 5.6.3.1 設備在生產使用間隙中或經一周期使用后,應按規定進行適當的保養和維修,以保證持續的工序能力。 5.6.3.2 對氣瓶產品關鍵的質量特性參數有影響的沖壓、拔伸、收口、熱處理、探傷及性能試驗設備經大修或周期檢定后,設備責任工程師必須到場驗收。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高壓容器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馮平、欣懷忠、張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