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行業標準《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通知 建標〔199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委: 根據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7)城科字第276號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編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業經審查,現批準為行業標準,編號CJJ3—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部標準《市政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暫行標準(排水管渠工程)》CJJ3—81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城鎮建設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建設部城市建設研究院歸口管理,其具體解釋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負責。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出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適應市政工程建設發展的需要,統一市政工程質量檢驗辦法和評定標準,以提高市政工程的施工質量,促進市政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應按本標準執行。 工業廠區內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城市市區范圍外的遠郊區及縣(旗)的市政排水管渠工程,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1.0.3條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質量檢驗評定,除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質量標準,凡本標準有規定者,應按照執行;無規定者,也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 第二章 檢驗評定方法和等級標準 第2.0.1條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的質量評定,分為“合格”與“優良”兩個等級。 第2.0.2條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工序、部位、單位工程的劃分: 一、工序: 工序劃分為:溝槽、平基、管座、安管、接口、頂管、檢查井、閉水、回填、渠道、泵站沉井、模板、鋼筋、現場澆注水泥混凝土結構、磚砌結構、構件安裝、水電設備安裝、鑄鐵管安裝、鋼管安裝等。 二、部位: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不宜劃分部位,但也可按長度劃分為若干個部位。 三、單位工程: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的獨立核算項目,應是一個單位工程。采用分期單獨核算的同一市政工程,應是若干個單位工程。 第2.0.3條 檢驗評定必須經外觀項目檢查合格后,始能進行有允許偏差項目的檢驗。 第2.0.4條 進行抽樣檢驗時,應使抽樣取點能反映工程的實際情況(凡檢驗范圍為長度者,應按規定間距抽樣,選取較大偏差點;其它在規定范圍內選取較大偏差點)。 第2.0.5條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質量的檢驗及評定應按工序、部位及單位工程三級進行,當該工程不劃分部位時,可按工序、單位工程兩級進行。其評定標準為合格率: 合格率=同一檢查項目中的合格點(組)數/同一檢查項目中的應檢點(組)數 ×100%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應評為“合格” 1.主要檢查項目(在項目欄列有△者)的合格率應達到100%。 2.非主要檢查項目的合格率均應達到70%,且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點其最大偏差應在允許偏差的1.5倍之內。在特殊情況下, 如最大偏差超過允許偏差1.5倍,但不影響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結構和使用功能,仍可評為合格。 優良:符合下列要求者應評為“優良” 1.符合合格標準的條件。 2.全部檢查項目合格率的平均值,應達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則該部位應評為“合格”。 優良:在評定為合格的基礎上,全部工序檢查項目合格率的平均值達到85%,則該部位應評為優良。 三、單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為合格,則該單位工程應評為合格。 優良:在評定合格的基礎上,全部部位(工序)檢驗項目合格率的平均值達到85%,則該單位工程應評為優良。 第2.0.6條 工序的質量如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應及時進行處理。返工重做的工程,應重新評定其質量等級。加固補強后改變結構外形或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響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評為優良。 第2.0.7條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質量檢驗及評定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序交接檢驗。由檢驗人員(專職或兼職)進行工序交接檢驗,評定工序等級,填寫表2..0.7—1(工序交接檢驗在施工班組自檢、互檢的基礎上進行); 二、部位交接檢驗。檢驗人員在工序交接檢驗的基礎上進行部位交接檢驗,評定部位等級,填寫表2.0.7—2; 三、單位工程交接檢驗。檢驗人員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檢驗的基礎上進行單位工程交接檢驗,評定工程質量等級,填寫表2.0.7—3。 注:實檢點數必須等于或小于應檢點數,如超過應檢點數,其超過點數應從合格點數中減去。 第三章 管道 第一節 溝槽 第3.1.1條 嚴禁擾動槽底土壤,如發生超挖,嚴禁用土回填。 第3.1.2條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凍。 第3.1.3條 溝槽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1.3的規定。 第二節 平基、管座 第3.2.1條 平基、管座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2.1的規定。 第三節 安管 第3.3.1條 管道必須墊穩,管底坡度不得倒流水,縫寬應均勻,管道內不得有泥土磚石、砂漿、木塊等雜物。 第3.3.2條 安管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第四節 接口 第3.4.1條 承插口或企口多種接口應平直,環形間隙應均勻,灰口應整齊、密類、飽滿,不得有裂縫、空鼓等現象。 第3.4.2條 抹帶接口應表面平整密實,不得有間斷和裂縫、空鼓等現象。 第3.4.3條 抹帶接口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4.3的規定。 第五節 頂管 第3.5.1條 接口必須密實、平順、不脫落。 第3.5.2條 內漲圈中心應對正管縫,填料密實。 第3.5.3條 管內不得有泥土、石子、砂漿、磚塊、木塊等雜物。 第3.5.4條 頂管工作坑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5.4的規定。 第3.5.5條 頂管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5.5的規定。 第六節 檢查井 第3.6.1條 井壁必須互相垂直,不得有通縫,必須保證灰漿飽滿,灰縫平整,抹面壓光,不得有空鼓、裂縫等現象。 第3.6.2條 井內流槽應平順,踏步應安裝牢固,位置準確,不得有建筑垃圾等雜物。 第3.6.3條 井框、井蓋必須完整無損,安裝平穩,位置正確。 第3.6.4條 檢查井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6.4的規定。 第七節 閉水 第3.7.1條 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倒虹吸管、設計要求閉水的其它排水管道,必須作閉水試驗。 第3.7.2條 排水管道閉水試驗允許偏差值、滲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排水管道閉水試驗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7.2—1的規定。 二、排水管道閉水試驗允許滲水量應符合表3.7.2-2的規定。 第八節 回填 第3.8.1條 在管頂上500mm(山區300mm)內,不得回填大于100mm的石塊、磚塊等雜物。 第3.8.2條 回填時,槽內應無積水,不得回填淤泥、腐植土、凍土及有機物質。 第3.8.3條 回填土的壓實度標準應符合表3.8.2的規定。 第四章 溝渠 第一節 土渠 第4.1.1條 邊坡必須平整、堅實、穩定,嚴禁貼坡。 第4.1.2條 渠內不得有松散土,渠底應平整,排水通暢。 第4.1.3條 土渠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1.3的規定。 第二節 基礎、墊層 第4.2.1條 混凝土基礎不得有石子外露,脫皮,裂縫等現象。伸縮縫位置應正確、垂直、貫通。 第4.2.2條 基礎墊層壓實度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第三節 水泥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渠 第4.3.1條 墻面、板面嚴禁有裂縫,并不得有蜂窩露筋等現象。 第4.3.2條 墻和拱圈的伸縮縫與底板的伸縮縫應對正。 第4.3.3條 預制構件安裝,必須位置準確、平穩、縫隙必須嵌實,不得有滲漏現象。 第4.3.4條 渠底不得有建筑垃圾,砂漿、石子等雜物。 第4.3.5條 水泥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渠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3.5的規定。 第四節 石渠 第4.4.1條 墻面應垂直,砂漿必須飽滿,嵌縫密實,勾縫整齊,不得有通縫、裂縫等現象,墻和拱圈的伸縮縫與底板伸縮縫應對正。 第4.4.2條 渠底不得有建筑垃圾、砂漿、石塊等雜物。 第4.4.3條 石渠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4.3的規定。 第五節 磚渠 第4.5.1條 墻面應平整垂直,砂漿必須飽滿,抹面壓光,不得有空鼓裂縫等現象。 第4.5.2條 磚墻和拱圈的伸縮縫與底板伸縮縫應對正,縫寬應符合設計要求,磚墻不得有通縫。 第4.5.3條 渠底不得有建筑垃圾、砂漿、磚塊等雜物。 第4.5.4條 磚渠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5.4的規定。 第六節 渠道閉水 第4.6.1條 污水渠道、雨污水合流渠道應做閉水試驗。 第4.6.2條 渠道閉水試驗允許滲水量按設計要求參照表3.7.2-2執行。 第七節 護底、護坡、擋土墻(重力式) 第4.7.1條 砂漿砌體必須嵌填飽滿密實。 第4.7.2條 灰縫整齊均勻,縫寬符合要求,勾縫不得空鼓、脫落。第4.7.3條 砌體分層砌筑,必須錯縫,咬茬緊密。 第4.7.4條 沉降縫必須直順,上下貫通。 第4.7.5條 預埋件、泄水孔、反濾層、防水設施等必須符合設計或規范的要求。 第4.7.6條 干砌石不得有松動、疊砌和浮塞。 第4.7.7條 護底、護坡、擋土墻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7.7的規定。 第五章 排水泵站 第一節 基坑開挖 第5.1.1條 嚴禁擾動基底土壤,如發生超挖,嚴禁用土回填。 第5.1.2條 基底不得受泡或受凍。 第5.1.3條 基坑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1.3的規定。 第二節 回填 第5.2.1條 填方經夯實后不得有翻漿、彈簧現象。 第5.2.2條 填方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機物質等。 第5.2.3條 回填土壓實度標準應符合表5.2.3的規定。 第三節 泵站沉井 第5.3.1條 沉井下沉后內壁不得有滲漏現象,底板表面應平整,亦不得有滲漏現象。 第5.3.2條 泵站沉井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第四節 模板 第5.4.1條 模板安裝必須牢固,在施工荷載作用下不得有松動、跑模、下沉等現象。 第5.4.2條 模板拼縫必須嚴密,不得漏漿,模內必須潔凈。 第5.4.3條 整體式結構模板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4.3的規定。 第5.4.4條 小型預制構件模板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4.4的規定。 第五節 鋼筋 第5.5.1條 鋼筋表面應潔凈,不得有銹皮、油漬、油漆等污垢。 第5.5.2條 鋼筋必須平直,調直后表面傷痕及銹蝕不應使截面積減小。 第5.5.3條 鋼筋彎曲成形后,表面不得有裂紋、鱗落或斷裂等現象。 第5.5.4條 鋼筋加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5.4的規定。 第5.5.5條 綁扎成型時,鐵絲必須扎緊,其兩頭應向內。不得有滑動、折斷、移位等情況。 第5.5.6條 綁接成型時,焊接前的焊接處不得有水銹、油漬等;焊接后的焊接處不得有缺口、裂紋及較大的金屬焊瘤,用小錘敲擊時應發出與原鋼筋同樣的清脆聲。 第5.5.7條 綁扎或焊接成型的網片或骨架必須穩定、牢固,在安裝及澆注混凝土時不得松動或變形。 第5.5.8條 用電弧焊焊接鋼筋接頭的缺陷和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8的規定。 第5.5.9條 鋼筋網片和骨架成型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5.9的規定。距離;當鋼筋末端有彎鉤或彎曲時,系指彎鉤或彎曲處切線間的距離。 第5.5.10條 所配置鋼筋的級別、鋼種、根數、直徑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第5.5.11條 鋼筋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5.11的規定。 第六節 現場澆筑水泥混凝土結構 第5.6.1條 水泥混凝土配合比必須符合設計規定,構筑物不得有蜂窩露筋等現象。 第5.6.2條 現場澆筑水泥混凝土結構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6.2的規定。 第七節 磚砌結構 第5.7.1條 砂漿必須飽滿,砌筑平整、錯縫,不應有通縫。 第5.7.2條 清水墻面應保持清潔,刮縫深度應適宜,勾縫應密實,深淺一致,橫豎縫交接處應平整。 第5.7.3條 磚砌結構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3的規定。 第八節 構件安裝 第5.8.1條 兩板之間的縫隙必須用細石混凝土或水泥砂漿嵌填密實。 第5.8.2條 構件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8.2的規定。 第九節 水泵安裝 第5.9.1條 地腳螺栓必須埋設牢固。 第5.9.2條 泵座與基座應接觸嚴密,多臺水泵并列時各種高程必須符合設計規定。 第5.9.3條 水泵軸不得有彎曲,電動機應與水泵軸向相符。 第5.9.4條 水泵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9.4的規定。 第十節 鑄鐵管件安裝 第5.10.1條 水壓和注水試驗必須符合設計規定,穿墻管埋塞處應不滲漏。 第5.10.2條 支架托架安裝位置應正確,埋設平整牢固,砂漿飽滿,但不應突出墻面,與管道接觸應緊密。 第5.10.3條 承插式管道連接應平直,環形間隙應均勻,灰口應齊整、密實、飽滿,凹進承口不大于5mm。 第5.10.4條 法蘭式管道連接應平整、緊密,螺栓應緊固,螺帽應在同一面,螺栓露出螺帽的長度不應大于螺栓直徑的1/2。 第5.10.5條 閥門安裝應緊固、嚴密,與管道中心線應垂直,操作機構應靈活、準確。 第5.10.6條 鑄鐵管件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10.6的規定。 第十一節 鋼管安裝 第5.11.1條 水壓、氣壓試驗必須符合設計規定。 第5.11.2條 支、吊、托架安裝位置應正確,埋設平整、牢固,砂漿飽滿,但不應突出墻面,與管道接觸應緊密。滑動支架應靈活,滑托與滑槽間應留有3~5mm的間隙,并留有一定的偏移量。 第5.11.3條 管道連接: 一、焊接: 1.焊接表面不得有裂縫、燒穿、結瘤和較嚴重的夾渣、氣孔等缺陷。 2.鋼板卷管或螺旋鋼管對接,縱焊縫應相互錯開100mm以上,直線管段相鄰兩環形焊縫之間距離不應小于200mm。 3.對口間隙尺寸:壁厚5~9mm者不大于2mm,壁厚大于9mm者不大于3mm。 二、絲口連接: 絲口連接應緊固,管端應清潔,不得有毛刺或亂絲,并應留有2~3扣螺紋。 三、法蘭連接: 法蘭盤對接應平行、緊密,墊片不應使用雙層,與管道中心線應垂直。螺帽應在同一面,螺栓露出螺帽的長度不應大于螺栓直徑的1/2。 第5.11.4條 閥門安裝應緊固、嚴密,與管道中心線應垂直,操作機構應靈活、準確。 第5.11.5條 管道穿過墻或底板處應按設計和規范規定設置套管。 第5.11.6條 鐵銹、污垢應清除干凈,油漆顏色和光澤應均勻、附著良好,不得有遺漏、脫皮、起折、起泡等現象。 第5.11.7條 鋼管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11.7的規定。 第六章 測量 第6.0.1條 水準點閉塞差±12(L的開方根)(mm),式中L為水準點之間的水平距離,單位為km。 第6.0.2條 導線方位角閉合差:±40(n的開方根),n為測站數。 第6.0.3條 直接丈量測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0.3的規定。 附錄一 術語對照術語對照 附表1 附錄二質量評定統計計算舉例 1.假設:×××污水管道全長200m,管徑700mm,每節管長2m,檢查井5座,由1號井至5號井每個井段50m,平基的寬度0.996m,厚度0.12m;180°管座的肩高0.408m,肩寬0.09m,其平基、管座各序號實測項目的合格率(合格點數/應檢查點數)見 附表2。 則該工序的平均合格率為: 序號合格率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序號數8=84.4% 該工序評定等級為:“合格”。 說明: ①水泥混凝土抗壓強度必須符合附錄三的規定,否則,即為不合格品。 ②若水泥混凝土抗壓強度符合標準,而其他七個實測項目中的某一項合格率未達到70%,亦為不合格品。 ③若所有實測項目的合格率均符合合格標準,但某一不合格點的實測偏差值超過允許偏差值的1.5倍,如管座的肩寬允許偏差為+10mm,而某一點實測偏差為16mm,但不影響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結構、使用功能,則該分項工程質量仍可評為合格品。 2.假設:×××污水管道1號井至5號井段全長200m,由于長度較短,不再劃分部位,其各工序的合格率(%)為: ①溝槽 86 ②平基、管座 84.4 ③安管 96 ④接口 90 ⑤檢查井75 ⑥閉水 100 ⑦回填 80 則該單位工程平均合格率(%)為: (①+②+③+④+⑤+⑥+⑦)/7=87.3 該評定等級為“優良”。 附錄三 混凝土強度驗收的評定標準 評定混凝土強度的試塊,必須按《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87的規定取樣、制作、養護和試驗,其強度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用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時,其強度應同時符合下列兩式的規定: mfcu-λ1Sfcu≥0.9fcu,k fcu,min≥λ2fcu,k 二、用非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時,其強度應同時符合下列兩式的規定: mfcu≥1.1fcu,k fcu,min≥0.95fcu,k 式中 mfcu——同一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平均值(N/mm2); sfcu——同一驗收批混凝土強度的標準差(N/mm2)。當Sfcu的計算值小于0.06fcu,k時,取Sfcu=0.06fcu,k; fcu,k——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N/mm2); fcu,min——同一驗收批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的最小值(N/mm2); λ1、λ2——合格判定系數,按附表3—1取用。 注: 1.《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87)中的混凝土強度等級與《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TJ10—74)和《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4—83)等規范中的混凝土標號,按附表3—2進行換算。 2.按照《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4—83)評定混凝土強度時,其試塊必須按其規定的組數留置,強度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用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時,按下述條件評定: -Rn-KSn≥0.85R標 R小≥0.85R標 二、當同批試塊少于10組時,應用非統計方法,按下述條件評定: -Rn≥1.05R標 R小≥0.9R標 式中 -Rn——n組試塊強度的平均值; K——合格判定系數;按附表3—3取用; Sn——n組試塊強度的標準差; R標——混凝土設計標號; R小——n組試塊強度中最小一組的值。 檢驗方法:檢查標準養護齡期28d試塊抗壓強度的試驗報告。 3.混凝土強度按單位工程內強度等級,齡期相同及生產工藝條件、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為同一驗收批評定。但單位工程中僅有一組試塊時,其強度不應低于1.15fcu,k。 附錄四 施工現場土工試驗方法 1.環刀法 對一般粘質土的密度試驗,都應采用環刀法,如果土樣易碎裂,難以切削,可用蠟封法,在現場條件下,對粗粒土,可用灌砂法和灌水法。 (1)儀器設備: ①環刀:內徑6~8cm,高2~3cm,壁厚1.5~2cm; ②天平:稱量500g,感量0.01g; ③其它:切土刀、鋼絲鋸、凡士林等。 (2)操作步驟: ①按工程需要取原狀土或制備所需狀態的擾動土樣,整平其兩端,將環刀內壁涂一薄層凡士林,刃口向下放在土樣上。 ②用切土刀(或鋼絲鋸)將土樣削成略大于環刀直徑的土柱。 然后將環刀垂直下壓,邊壓邊削,至土樣伸出環刀為止。將兩端余土削去修平,取剩余的代表性土樣測定含水量。 ③擦凈環刀外壁稱質量。若在天平放砝碼一端放一等質量環刀可直接稱出濕土質量。準確至0.1g。 ④按下列計算濕密度及干密度: ρ0=m0/V ρd=ρ0/(1+ω1) 式中 ρo——濕密度(g/cm3); ρd——干密度(g/cm3); mo——濕土質量(g); V——環刀容積(cm3); ω1——含水量(%);計算至0.01g/cm3。 ⑤本試驗需進行二次平行測定,其平行差值不得大于0.03g/cm3。取其算術平均值。 記錄:本試驗記錄格式見附表4—1。 2.土的最佳壓實度測定方法 本試驗的目的,是用輕型擊實方法,或某種擊實儀在一定擊實次數下,測定土的含水量與密度的關系,從而確定該土的最優含水量與相應的最大干密度。本試驗適用于粒徑小于5mm的土料。粗、細、混合料中如粒徑大于5mm的土重小于總土重3%時,可以不加校正。在3~30%范圍內,則應用計算法對試驗結果進行校正。 一、輕型擊實法 (1)儀器設備 本試驗需用下列儀器設備: ①輕型擊實儀:技術性能為:錘質量2.5kg;錘底直徑51mm;落高305mm;擊實筒:直徑102mm,高度116m,容積947.4cm3; 單位體積擊實功為591.6kJ/m3(分三層擊實,每層25擊)。 ②天平:稱量200g,感量0.01g;稱量2000g,感量1g。 ③臺稱:稱量10kg,感量5g。 ④篩:孔徑5mm。 ⑤其他:噴水設備、碾土器、盛土器、推土器、修土刀及保濕設備等。 (2)操作步驟 ①將代表性的風干或在低于60℃溫度下烘烤干的土樣放在橡皮板上,用木碾碾散或碾土機械碾散,過5mm篩拌勻備用,土量為15~20kg。 ②測定土樣風干含水量,按土的塑限估計其最優含水量,選擇5個含水量,依次相差約2%,其中有兩個大于和兩個小于最優含水量。所需加水量可按下式計算: m=[m0/(1+ω1)](ω1-ω0) 式中 m——所需的加水量(g); m0——含水量ω0時土樣的質量(g); ω0——土樣已有的含水量(%); ω1——要求達到的含水量(%)。 ③按預定含水量制備試樣。稱取土樣,每個約2.5kg,分別平鋪于一不吸水的平板上,用噴水設備往土樣上均勻噴灑預定的水量,稍靜置一段時間裝入塑料袋內或密封盛樣器內浸潤備用。浸潤時間對高塑性粘土(CH)不得少于一晝夜,低塑性粘土44(CL)可酌情縮短,但不應少于12h。 ④將擊實儀放在堅實底面上,取制備好的試樣600~800g(其量應使擊實后試樣略大于筒高的1/3)倒入筒內,整平其表面。并用圓木板稍加壓緊,然后按25擊擊數進行擊實。擊實時擊錘應自由鉛直落下,落高為305mm,錘跡必須均勻分于土面,然后安裝套環,把土面刨成毛面,重復上述步驟進行第二層及第三層的擊實,擊實后超出擊實筒的余土高度不得大于6mm。 ⑤用修土刀沿套環內壁削挖后扭動并取下套環,齊筒頂細心削平試樣,拆除底板,如試樣底面超出筒外亦應削平。擦凈筒外壁,稱質量,準確至1g。 ⑥用推土器推出擊實筒內試樣,從試樣中心處取2個各約15~30g土測定其含水量。計算至0.1%,其平行誤差不得超過1%。 ⑦按④~⑥步驟進行其它不同含水量試樣的擊實試驗。 計算及制圖 (1)按下式計算擊實后各點的干密度: ρd=ρ0(1+ω1) 式中 ρd——干密度(g/cm3); ρ0——濕密度(g/cm3); ω1——含水量(%)。計算至0.01g/cm3。 (2)以干密度為縱座標,含水量為橫座標,繪制干密度與含水量的關系曲線,曲線上峰值點的縱橫座標分別表示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優含水量,如附圖4.1。如果曲線不能繪出準確峰值點,應進行補點。 (3)當直徑大于5mm的礫石含量為3~30%時,按下式計算校正后的最大干密度及最優含水量。 二、重型擊實法: (1)重型擊實儀的技術性能:錘質量4.5kg,落距457mm,擊實筒直徑為152mm,筒高116mm,容積2104cm3,單位擊實功為2682.7kJ/m3(分五層擊實,每層56擊)。 (2)除分五層擊實,每層為56擊外,其他與輕型擊實法相同。 3.石灰土最佳含水量及最大壓實度試驗方法 (1)儀器設備 ①小型擊實儀一套(詳見附圖4.2); 技術性能為:錘質量2.6kg,錘底直徑70mm,落高300mm, 擊實筒直徑50mm,高50mm,其容積為100cm3。單位體積擊實功:30擊時為2207KJ/m3,35擊時為257KJ/m3,40擊時為2943KJ/m3。 ②天平(感量0.001g), ③上皿天平(稱量500g,感量0.1g), ④篩子(篩孔2mm),⑤烘箱及盛土鋁盒若干。 (2)材料準備 將土搗碎,通過2mm篩孔,選取1.5~2.0kg的土樣,測其含水量,換算成干質量,按照設計的石灰劑量準確摻入熟石灰,并仔細拌勻。加入稍低于按經驗估計的最佳含水量(約土樣液限的0.65倍),再充分拌勻備用。 (3)實驗步驟 將兩半圓筒3(見附圖4.2)用少許煤油涂抹后,合攏起來放入底座1內,即將墊板9放入,擰緊螺絲2然后上套筒4,將折合干質量約200g的混合料裝入套筒內,蓋上活塞5,插入導桿7和夯錘6,夯擊次數:砂性土的石灰土為30次;粉性土的石灰土為35次;粘性土的石灰土為40次;夯實試驗應在堅實的地面〔如水泥混凝土或塊石〕上進行,松軟地面會影響測定結果。試件按規定次數擊實后,謹慎地將導桿、活塞及套筒取下,用土刀仔細地沿圓筒邊緣將試件多余部分削去,表面與圓筒齊平拆開兩半圓筒,或用錘自下向上將試件輕輕頂出,稱其濕質量準確至0.1g。同時取樣少許,測定其含水量。求該試件的干密度。如此重作數次(一般最好不少于5次),每次增加含水量2~3%一直做到水分增加而試件密度開始降低時為止。注意每次裝筒的混合料質量要大致相等,過多或過少都會影響試驗結果。 (4)計算 試件干密度按下式計算: ρd=ρ0(1+ω1) 式中 ρd——試件干密度(g/cm3); ρ0——試件濕密度(g/cm3); ω1——試件含水量(%)。 連接試驗各點繪制如附圖4.3所示的含水量與干密度關系曲線。曲線最高點即為試件的最佳含水量及相應的最大干密度。 附錄五 本標準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的要求(或規定)”。 附加說明:本標準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 參加單位:北京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 上海第二市政工程公司 天津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 沈陽市城建局質量監理所 長沙市城市建設所 深圳市公用事業管理公司 主要起草人:高輔民 吳乃昌 焦永達 俞順根 包安文 崔培年 郭大光 孫庚元 伍時標 李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