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是GB/T778的第1部分,涉及術語、技術特性、計量特性和壓力損失。 本標準適用于常用流量范圍為0.6~4000m3/h,最大允許工作壓力(MAP)等于或大于1MPa和最大允許溫度(MAT)為30°C的不同計量等級(第5章)的水表。 本標準僅適用于容積式和速度式水表。 GB/T 778本部分必須遵守法規要求。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208—93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4216.4—84 10巴灰鑄鐵管法蘭尺寸 GB 7306—87 用螺紋密封的管螺紋 GB 7307—87 非螺紋密封的管螺紋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容積式水表 volumetric meter 安裝在封閉管道中,由一些被逐次充滿和排放流體的已知容積的容室和憑借助流體驅動的機構組成的一種水表。通過計算流過該裝置的體積的方法,積算出所流出的水的體積。 3.2 速度式水表 velocity meter 安裝在封閉管道中,由一個運動元件組成,并由水流速直接使其獲得運動的一種水表。運動元件的運動靠機械的或其他方式傳輸給指示裝置,積算出所流出的水的體積。 3.2.1 螺翼式水表(伏特曼水表) Woltmann meter 由圍繞流動軸線旋轉的螺旋翼轉子組成的一種水表。 3.2.2 單流束和多流束水表 single-jet and multi-jet meters 由圍繞垂直于水流的軸線旋轉的渦輪轉子組成的一種水表。如果流束沖擊在轉子邊緣的某一處,則稱之為單流束水表;而如果是多股流束同時沖擊在轉子邊緣的幾個點處,則稱之為多流束水表。 3.3 流量 flow-rate 通過水表的水的體積與此體積通過水表所需時間之商。流量的單位符號以m3/h表示。 3.4 常用流量(qp) permanent flow-rate 水表在正常工作條件即穩定或間歇流動下,最佳使用的流量。 3.5 過載流量(qs) overload flow-rate 水表在短時間內,且無損壞情況下,最大使用的流量。其值兩倍于常用流量。 3.6 最小流量(qmin) minimum flow-rate 在最大允許誤差限之內要求水表給出示值的最低流量。它與水表代號的數值有關。 3.7 流量范圍 flow-rate range 由最小流量和過載流量所限定的范圍,在此范圍內水表的示值不得產生超過最大允許誤差的誤差。該范圍由分界流量分割成“高區”和“低區”的兩個區。 3.8 分界流量(qt) transitional flow-rate 流量范圍被分割成兩個區處所出現的流量。“高區”和“低區”各自由一個該區的最大允許誤差來表征。 3.9 體積流量總量 volume flow 通過水表的水的體積,不考慮所花費的時間。 3.10 指示裝置 indicating device 顯示體積流量總量的裝置。 3.11 公稱壓力(PN) nominal pressure 水表工作壓力的公稱值。通常以大寫字母“PN”冠首的壓力公稱值的數字代號表示,例如:PN1。 3.12 最大允許工作壓力(MAP) maximum admissible working pressure 在給定溫度下水表能持久地經受的最大內部壓力。對于冷水水表,PN=MAP。 3.13 公稱口徑(DN) nominal size 水表口徑的公稱值。通常以大寫字母“DN”冠首的口徑公稱值的數字代號表示,例如:DN15。 3.14 壓力損失 pressure loss 在給定的流量下,管道中水表的存在所造成的壓力降低。 3.15 最大允許溫度(MAT) maximum admissible temperature 在給定的內部壓力下,水表能持久地經受的最高溫度。 3.16 水表代號N meter designation N 以大寫字母N冠首的,表示水表常用的流量數值的代號。 4 技術特性 4.1 水表公稱口徑和總尺寸一水表代號和常用流量。 4.1.1 水表公稱口徑和總尺寸 水表公稱口徑是用連接端的螺紋或法蘭的內徑來表征的。每一個公稱口徑都相應有一組固定的總尺寸(見圖1)。尺寸規定在表1和表2中。  H1+H2、L1、L2+L3分別為能容納水表的一個立方體的高度、長度和寬度(表蓋處于與其關閉位置垂直的位置上)。 H1、H2、L2、L3是最大尺寸。 L1為具有規定公差的固定值。 圖1 水表公徑口徑與總尺寸 表1 螺紋端連接的水表—水表代號、公稱口徑和尺寸 mm 公稱口徑 | 水 表 尺 寸 | 水表代號 N | 公稱口徑 N | 公稱口徑 DN | L1max 公差-2 | L2max 和L3max | H1max | H2max | 螺紋 | amin | bmin | - No.6 N1 N1.5 N2.5 N3.5 N6 N10 | - 15 15 15 20 25 32 40 | - 15 15 15 20 25 32 40 | 80 110 130 165 195 225 230 245 | 50 50 50 50 65 85 85 105 | 50 50 50 50 60 65 70 75 | 180 180 180 180 240 260 280 300 | G3/4B G3/4B G3/4B G3/4B G1B G11/4B G11/2B G2B | 10 10 10 10 12 12 13 13 | 12 12 12 12 14 16 18 20 | 表2 法蘭連接的水表—水表代號、公稱口徑和尺寸 mm 公稱口徑 | 水 表 尺 寸 | 水表代號 N | 公稱 口徑 DN | 公稱 口徑 DN | L1[公差0-3 (200≤L1≤400), 0-5(400<L1≤1200)] | L2max和 L3max | H1max | H2max | 容積式,單流束 和多流 束水表 | 螺翼式水表 | 容積式,單流束和多流束水表 | 其他水表 | 容積式,單流束和多流束水表 | 螺翼式水表 | 容積式,單流束和多流束水表 | 螺翼式水表 | 容積式,單流束和多流束水表 | 螺翼式水表 | N15 N20 N30 N50 - N100 | N15 N25 N40 N60 N100 N150 N250 N400 N600 N1000 N1500 N2500 N4000 | 50 65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400 500 600 800 | 50 65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400 500 600 800 | 280 - 370 370 - 500 | 200 - 225 250 - 300 350 400 450 550 800 1000 1200 | 135 150 180 225 - 240 | 135 135 135 135 135 175 108 210 240 290 365 390 510 | 115 130 150 215 - 230 | 100 110 120 140 140 180 200 220 250 320 380 450 550 | 300 320 320 320 - 400 | 390 390 410 440 440 500 500 500 500 500 520 600 700 | 4.1.2 水表代號與常用流量之間的關系 以m3/h表示的常用流量qp的數值原則上應至少等于水表代號N相對應的數字。 4.1.3 公稱口徑和水表代號之間的關系 如表1和表2所規定的,公稱口徑及總尺寸原則上是與水表代號有關。對于某一給定的公稱口徑,只要滿足計量要求,允許采用表中與其直接相鄰的較大或較小公稱口徑,在這種情況下,水表不僅應標志N的數值,而且還應標志其DN。在水表進口和出口的連接端應是相同的。 4.1.4 螺紋連接 水表連接端的螺紋應符合GB 7307的規定。圖2規定了尺寸a和b,其數值由表1給出。  圖2 螺紋 螺紋端連接的水表,其接管長度和螺紋應符合圖3和表3的規定。螺紋應符合GB 7306的規定。  圖3 接管 表3 螺紋端連接的水表——接管長度和螺紋 mm 公徑口徑 DN | 接管長度L4 公差±1 | 螺紋有效長度L5 | 螺紋D1 | 15 20 25 32 40 | 45 50 58 60 62 | 14 16 18 20 22 | R1/2 R3/4 R1 R13/4 R11/2 | 4.1.5 法蘭連接 法蘭連接端應符合GB 4216.4的要求。 為了便于安裝和拆卸,制造廠應在法蘭背面留出一個合理的空隙。 4.2 指示裝置 4.2.1 一般要求 4.2.1.1 功能 指示裝置應提供一個便于讀數、可靠和明確直觀的體積流量總量的示值。 指示裝置必須包含有用于檢定試驗和校驗的直觀裝置。 指示裝置可包含有用其他方法(例如自動的)進行檢定試驗和校驗的附加元件。 4.2.1.2 測量的單位、符號及其位置 被測水的體積應以立方米表示。單位符號m3應顯現在度盤上或直接鄰近于數字顯示。 4.2.1.3 指示器范圍 指示裝置應有能力在不越過零的情況下記錄下相當在常用流量下工作至少1999h的以立方米表示的體積。 指示器范圍按表4規定。 表4 指示器范圍 qp m3/h | 指示器范圍 m3(min) | qp≤5 5<qp≤50 50<qp≤500 500<qp≤4000 | 9 999 99 999 999 999 9 999 999 | 4.2.1.4 顏色標志 黑色應用于表示立方米及其倍數。紅色用于表示立方米的約數。 這些顏色應適用于指針、指示標志、字輪、圓盤、度盤和開孔框架。 4.2.1.5 指示器運動的方向 指針和圓形標尺的旋轉運動應是順時針的。指針和標尺的直線運動應是從左向右的。數字鼓輪指示器的運動應是向上的。 4.2.1.6 電子數字指示器的增值變化 電了數字指示器的增值變化應是瞬變的。 4.2.2 指示裝置的型式: 指示器允許有以下形式: 4.2.2.1 1型 模擬式裝置 水的體積靠下述部件的連續運動給出: a)相對于分度標尺的一個或多個指針; b)一個或多個圓形標尺或鼓輪,各自通過一個指示標志。 對每一個標尺分度以立方米表示的值應有10n的形式,其中n為正整數、負整數或零,由此建立一個連續十進制。每種標尺應為按立方米表示值的分度,或者是帶有一個乘數(×0.001;×0.01;×0.1;×1;×10;×100;×1000等)。 4.2.2.2 2型 數字式裝置 水的體積由一排相鄰的,在一個或多個開孔中顯現的數字來給出。 任何給定數字單位的進位應在相鄰低位數值的變化從9至0時完成。 最低值十個數可以連續運動,開孔要足夠大,以使數字被明確地讀出。 數字的可見高度至少應為4mm。 4.2.2.3 3型 模擬式和數字式的組合裝置 水的體積由1型和2型裝置組合的形式給出,并且分別應符合各自的要求。 數字指示器的最低值十個數可以連續運動。 4.2.3 輔助裝置 除了已經敘述過的指示裝置以外,水表可以永久性或臨時性安裝輔助裝置。 ——在指示裝置清楚地看出以前用于檢出測量元件運動的裝置; ——只要其他裝置保證指示裝置按4.3.3要求有令人滿意的工作,在國家規程許可的地方,可加上一個檢定元件用于水表的試驗和初始檢定; ——可按照4.6要求用于水表遠傳讀數的裝置; ——如果是臨時安裝上去的,輔助裝置的存在及其一般的使用方式應不改變水表計量特性。 4.3 檢定裝置 4.3.1 檢定元件和檢定標尺分格 具有最低值十個數的指示器元件稱為檢定元件。它的最低值標尺標度稱為檢定標尺分格。 可見的檢定顯示可以是連續的運動,也可以是繼續的運動。 每個指示裝置應裝備有通過一個檢定元件,用目視法進行準確無誤的檢定試驗和校驗的裝置。 除了用目視顯示檢定法外,指示裝置可包括快速檢事實上的輔助元件(盤,星等),并由外部電子裝置讀出或轉換成數字數據的記錄信號。 4.3.2 可見檢定顯示 4.3.2.1 檢定標尺分格值 以立方米表示的檢定標尺分格值應根據公式:1×10n、2×10n或5×10n得出,式中n為正整數,負整數或零。 對于具有連續運動的檢定元件的模擬或數字式指示裝置,可以在檢定元件兩個相鄰數字之間以2、5或10個等分作為檢定標尺分格。這些分格不應標以數字。 對于具有斷續運動的檢定元件的數字式指示裝置,檢定標尺分格是檢定元件兩個相鄰數字之間的分格或是增值的動程。 4.3.2.2 檢定標尺分格的樣式 在具有連續運動檢定元件的指示裝置上,檢定標尺分格的間距應不小于1mm和不大于5mm。標尺或者是僅長度以不同的等寬線,寬度不超過兩相鄰軸線之距離的四分之一,或是恒定寬度的對比帶,寬度為標尺分度的間距。 指針指示端的寬度應不超過檢定標尺分格間距的四分之一;在任何情況下應不大于0.5mm。 4.3.2.3 由于讀數所產生的測量不確定度的最大值 檢定標尺的細分格應足夠小,以便試驗期間由于水表讀數所產生的測量不確定度不超過0.5%以及在最小流量下試驗所花費的時間不超過1h 30min。 當檢定元件的顯示是連續的,應考慮每次讀數可能有的讀數誤差不超過最小標尺分格間距的一半。 當檢定元件的顯示是斷續的,應考慮每讀數可能有的讀數誤差為一個數字。 4.3.2的這些規定列舉在表5中。 4.3.3 附加的檢定元件 對于采用附加的檢定元件,只要其檢定標尺分格足夠小,以使由于水表讀數所產生的測量不確定度不超過體積流量的0.5%即可。 4.4 調整裝置 水表可配置一個調整裝置,允許將所指示的體積調整到體積流量總量。 4.5 加速裝置 禁止在qmin以下使用提高水表流速的加速裝置。 4.6 遠傳輸出系統 水表可配置遠傳輸出系統。 遠傳輸出系統由若干單元組成——遠傳輸出、傳輸連接和遠傳讀數裝置。本標準的要求只涉及遠傳輸出的某些方面。 水表加上遠傳輸出裝置后不應改變水表的計量性能。 遠傳輸出裝置可以安置在水表本體內或指示裝置內,或者配置在外部,如果裝置在外部;應該按4.10提供防護裝置和封印。 遠傳輸出裝置連同電纜和電纜密封裝置應能在潮濕條件下工作,按GB 4208具有IP65的防護等級。對于要求能浸在水中工作的特殊訂貨,應具有IP68的防護等級。 表5 檢定標尺分格 m3 水表代號 N | 檢定標尺分格的最大值 | 具有連續運動檢定元件的 模擬式或數字式裝置 | 具有斷續運動檢定元件的 數字式裝置 | A級 | B級 | C級 | D級 | A級 | B級 | C級 | D級 | N0.6 N1 N1.5 N2.5 N3.5 N6 N10 N15 N20 N25 N30 N40 N50 N60 N100 N150 N250 N400 N600 N1 000 N1 500 N2 500 N4 000 | 0.0001 0.0002 0.0002 0.0005 0.001 0.001 0.002 0.005 0.01 0.01 0.01 0.02 0.02 0.02 0.05 0.05 0.1 0.2 0.2 0.5 0.5 1 2 | 0.000 05 0.0001 0.0002 0.0002 0.0005 0.0005 0.001 0.002 0.002 0.005 0.005 0.005 0.01 0.01 0.02 0.02 0.05 0.05 0.1 0.2 0.2 0.5 0.5 | 0.000 02 0.000 05 0.0001 0.0001 0.0002 0.0002 0.0005 0.0005 0.0005 0.001 0.001 0.001 0.002 0.002 0.002 0.005 0.01 0.01 0.02 0.02 0.05 0.1 0.1 | 0.000 02 0.000 05 0.000 05 0.0001 0.0001 0.0002 0.0005 | 0.000 05 0.000 1 0.000 2 0.000 2 0.000 5 0.000 5 0.001 0.002 0.005 0.005 0.005 0.01 0.01 0.01 0.02 0.02 0.05 0.1 0.1 0.2 0.2 0.5 1 | 0.000 02 0.000 05 0.000 1 0.000 1 0.000 2 0.000 2 0.000 5 0.001 0.002 0.002 0.002 0.002 0.005 0.005 0.01 0.01 0.02 0.02 0.05 0.1 0.1 0.2 0.2 | 0.000 02 0.000 02 0.000 05 0.000 05 0.000 1 0.000 2 0.000 2 0.000 2 0.000 2 0.000 5 0.000 5 0.000 5 0.001 0.001 0.002 0.002 0.005 0.005 0.01 0.02 0.02 0.05 0.05 | 0.000 01 0.000 02 0.000 02 0.000 05 0.000 05 0.000 1 0.000 1 | 4.7 材料 在工作溫度范圍內的水溫變化,不應損害用于結構的材料。與流經水表的水接觸的全部材料應無毒和無污染,并應符合現行國家規程。 構成水表的全部材料應耐通常的內外部腐蝕或經某種合適的表面處理加以保護。 水表應用強度適合其使用目的材料制成。 水表的指示裝置應由透明窗(玻璃或其他材料)加以保護,還可用一個適宜的表蓋提供進一步的保護。 如果在水表指示裝置窗下面會出現冷凝的話,水表應提供去除冷凝的手段。 4.8 過濾器 容積式水表和多流束水表應配備有位于測量元件上游的內部過濾器。 4.9 逆流時的工況 當可能受到意外的逆流時,水表應能經受住逆流且其計量特性沒有任何損壞或變化,與此同時應顯示出這逆流量。 4.10 封印 水表應有防護裝置,封印后,在水表正確安裝好之前和之后,如不破壞這防護裝置就不能拆開或改變水表及其調整裝置。 4.11 標記 所有水表都必須清楚、永久性地在外殼、指示裝置度盤或一個銘牌上集中或分散標志下列內容。能拆的水表蓋絕不應用于此種用途。 a)制造廠的廠名或商標; b)計量等級、水表代號和壓力損失(MPa); c)制造年份和編號; d)在水表的殼體標志出指示流動方向的一個或兩個箭頭,但不應在罩蓋上標志箭頭; e)型批準合格的標志; f)如果超過1MPa,公稱壓力(PN),MPa; g)如果水表只能在垂直或水平位置工作,字母V(表示垂直)或H(表示水平); h)水表公稱口徑(DN)。 5 計量特性 5.1 最大允許誤差 在從包括qmin在內到不包括qt的低區中的最大允許誤差為±5%。 在從包括qt在內到包括qs的高區中的最大允許誤差為±2%。 5.2 計量等級 水表按最小流量和分界流量分為A、B、C和D四個計量等級,見表6。 表6 根據qmin和qt值(m3/h)的水表等級 等級 | 水 表 代 號 N | N>15 | N≥15 | A級 qmin值 qt值 | 0.04N 0.10N | 0.08N 0.30N | B級 qmin值 qt值 | 0.02N 0.08N | 0.03N 0.20N | C級 qmin值 qt值 | 0.01N 0.015N | 0.006N 0.015N | D級 qmin值 qt值 | 0.0075N 0.0115N | - - | 6 壓力損失 在過載流量時最大允許的壓力損失,應按下列數系選取:0.1,0.06,0.03和0.01MPa。 附 錄 A (提示的附錄) 文 獻 目 錄 [1]ISO 6708:1980 管道部件——公稱尺寸的定義 [2]ISO 7268:1993 管道部件——公稱壓力的定義 [3]ISO 7005/1:1992 金屬法蘭——第1部分:鋼法蘭 [4]OIML(日內瓦),法制計量名詞(1978) [5]BIPM—IEC—ISO—OIML 國際計量學基本和通用名詞(1984) [6]OIML——國際建議No.49“冷水計量用水表”(1977) [7]WHO(日內瓦),飲用水質量指南——Vol.1:“建議”(1984) [8]1980年7月15日EEC理事會關于人類消費方面飲用水的指令EEC期刊、L229、PP、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