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標準類型 | 國家標準 | 實施日期 | 1985-03-01 |
發文單位 | |||
標準號 | GB 4276-84 |
(1984年5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1985年3月1日實施)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雷汞工業污染物對環境的污染,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雷汞生產廠。
1標準的分級
雷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二級:
一級: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
二級:是指所有現有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
2標準值
2.1雷汞廢水中單位產品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大于表1規定。
表1 g/kg(產品)
年產值 | 汞 | 銅 | 硫化物 | 氰化物 |
一噸以上 一噸以下 | 0.006 0.008 | 1.5 2 | 1.5 2 | 0.75 1 |
2.2 雷汞廢氣中單位產品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大于表2規定。
表2 g/kg(產品)
級別 | 汞 | 氧化氮 | |||||
| 排煙筒高度 20~30m | 排煙筒高度 >30m | 輸送至人煙 稀少處排放 | 排煙筒高度 20~30m | 排煙筒高度 >30m | 輸送至人煙 稀少處排放 | |
一級 二級 | 0.1 2 | 0.2 4 | 1 10 | 100 400 | 200 800 | 500 2000 |
2.3 雷汞生產排放的廢水量,年產量1T和1T以上的工廠,不得大于110L/kg產品;年產量1T以下的工廠,不得大于150L/kg產品。
2.4 雷汞生產廢氣的排放量,不得大于200m3/kg產品。
2.5 雷汞生產廢水經處理后,污染物的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3規定。
表3
項 目 | 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 采樣位置 |
汞, mg/L | 0.05 | 處理設備排放口 |
銅, mg/L | 1 |
|
硫化物, mg/L | 1 |
|
氰化物, mg/L | 0.5 | 工廠總排放口 |
化學需氧量, mg/L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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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 6~9 |
|
2.6 雷汞生產廢氣經過處理后,污染物的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4規定。
表4
級別 | 一級 | 二級 | |||||
排放形式 | 排煙筒高度20~30m | 排煙筒高度>30m | 輸送至人煙稀少處排放 | 排煙筒高度20~30m | 排煙筒高度>30m | 輸送至人煙稀少處排放 | |
汞mg/m3 | 0.5 | 1 | 5 | 10 | 20 | 50 | |
氧化氮,mg/m3 | 500 | 1000 | 2500 | 2000 | 4000 | 10000 | |
耗氧量 | 20 | 50 | 150 | 100 | 200 | 500 |
3其他規定
3.1 每生產1kg雷汞,其主要原料汞的消耗定額如下:
3.1.1 雷汞年產量在1T和1T以上的工廠,汞的消耗定額不得大于0.8kg。
3.1.2 雷汞年產量1T以下的工廠,汞的消耗定額不得大于0.9kg。
3.2 雷汞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汞廢水與其他不含汞廢水應嚴格分開;含汞廢水應集中排入廢水貯存池或其他容器內貯存,經處理后,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分開排放。
3.3 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雷汞、廢擊發藥等含汞廢渣,應采用有效方法進行處理。不得使用燃燒法進行銷毀。由雷汞三廢處理回收的汞和酒精,必須加以利用,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3.4 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當地環境特點(如集中生活水源、經濟漁業區等)時,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4標準的監測
4.1 雷汞生產中的廢水、廢氣排放量,每月測定一次;廢水廢氣中污染物每周測定一次。
4.2 制訂本標準依據的監測分析方法是《雷汞工業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原國務院環境保護小組提出。
本標準由長江電工廠、龍江電工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德俊、關恩保。
本標準委托兵器工業部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