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定額 第1部分:火力發電GB/T 18916.1—2002 1 范圍 本部分給出了火力發電取水定額的術語和定義、計算方法及取水量定額。 本部分適用于電力工業發電廠在生產、設計過程中取水量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得條款通過GB/T 1891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12452 企業水平衡與測試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屬于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3.1 單位發電量取水量。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for unit power generation quantity 火力發電廠生產每兆瓦時電需要從各種水源中提取的水量。 3.2 裝機取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for unit rated capacity 按火力發電廠單位裝機容量核定的取水量。 3.3 重復利用率 recycle rate 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內,生產過程中的重復利用水量占總用水量的百分比。 4 計算方法 4.1 一般規定 取水量包括取自地表、地下水、城鎮供水工程,以及從市區購得得其他水;主要用于生產用水、輔助生產(包括機修、運輸、空運站等)用水和附屬生產(包括廠區辦公樓、綠化、浴室、食堂、廁所等)用水。 不包括企業自取的海水、苦咸水以及生活區取水量。 采用直流冷卻系統的電廠的取水量不包括從江、河、湖等水體取水用于凝汽器冷卻的水量。 4.2 單位發電量取水量 單位發電量取水量按式(1)計算: Vui=Vi/Q ………………………(1) 式中: Vui——單位發電量取水量,單位為立方米每兆瓦時(m3/(MW·h),也可用kg/(kW·h)); Vi—在一定計量時間內,生產過程中取水量總和,單位為立方米(m3); Q—在一定計量時間內的發電量,單位為兆瓦時(MW·h)。 4.3 裝機取水量 裝機取水量按式(2)計算: Vc=Vh/N ………………………(2) 式中:Vc—裝機取水量,單位為立方米每秒每百萬千瓦(m3/s·GW);Vh—熱季最大取水量,單位為立方米每秒(m3/s);N—裝機容量,單位為百萬千瓦(GW)。 4.4 重復利用率 重復利用率按式(3)計算: R=(Vr/(Vi+Vr))100% ………………………(2) 式中:R—重復利用率,%;Vr—在一定計量時間內,生產過程中的重復利用水量總和,單位為立方米(m3);Vi—在一定計量時間內,生產過程中取水量總和,單位為立方米(m3)。 5.火力發電廠取水定額 單位發電量取水量定額指標見表1。 表1 單位發電量取水量定額指標 單位:m3/(MW·h) 機組冷卻形式 | 單機容量<300 MW | 單機容量≥300 MW | 循環冷卻供水系統 | ≤4.80 | ≤3.84 | 直流冷卻供水系統 | ≤1.20 | ≤0.72 | 裝機取水量定額指標見表2。 表2 裝機取水量定額指標 單位:m3/(s·GW) 機組冷卻形式 | 單機容量<300 MW | 單機容量≥300 MW | 循環冷卻供水系統 | ≤1.0 | ≤0.8 | 直流冷卻供水系統 | ≤0.2 | ≤0.12 | 6 定額使用說明 6.1 取水定額包括火電企業生產時使用的“單位發電量取水量定額”和設計火電企業時使用的“裝機取水量定額”; 6.2 循環冷卻系統指帶冷卻塔的循環水系統; 6.3 直流冷卻系統指從江、河、湖、海等水體取水,使用后向同一水體排水的冷卻水系統; 6.4 在申請取水許可證和確定電廠取水能力時,允許留有10%的裕度; 6.5 空冷電廠定額可稍高于直流冷卻供水系統電廠定額指標; 6.6 熱電聯產電廠取水量應按定額增加對外供汽、供熱不能回收而增加的取水量(含自用水量); 6.7 當利用以城市污水為水源由城鎮供水工程供給的工業用再生水時,取水量應按定額增加10%; 6.8 配備濕法脫硫系統的電廠,其取水量應按定額增加脫硫系統所需的水量; 6.9 對于1990年及以前投產的機組,可按定額增加10%; 6.10 取水定額管理中,水平衡測試應符合GB/T 12452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