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628.191:625.24 GB 5469-85 (1985年10月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 1986年2月1日實施) 本標準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鐵路貨車洗刷廢水(以下簡稱貨洗廢水)對環境的污染而制訂。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鐵路系統洗刷裝載各類貨物各種車輛的處所,但不適用于洗刷罐(槽)車的處所。 1 標準的適用地區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區,對自然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漁業水域等特定地區,應執行相應地區的有關標準。尚未制訂有關標準的地區、則執行本標準。 2 標準值 貨洗廢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和PH值應符合下表規定。 貨洗廢水量高容許排放濃度和pH值 序號 | 有害物質或項目名稱 | 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 1 |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mg/L | 0.05 | 2 | 鎘及其化合物(以Cd計),mg/L | 0.1 | 3 | 總鉻(以Cr6+±+Cr3+計) mg/L | 0.5 | 4 | 砷及其化合物(以As計),mg/L | 0.5 | 5 | 鉛及其化合物(以Pb計),mg/L | 1.0 | 6 | pH值 | 6-9 | 7 | 懸浮物, mg/L | 150 | 8 | 氟化物, mg/L | 0.5 | 9 | 苯胺類, mg/L | 3.0 | 10 | 硝基苯類, mg/L | 5.0 | 11 | 硫化物, mg/L | 1.0 | 12 | 氟的無機化合物(以F計), mg/L | 10 | 13 | 生化需氧量(5d,20oC哦), mg/L | 60 | 14 | 化學耗氧量(重鉻酸鉀法), mg/L | 200 | 15 | 揮發酚, mg/L | 0.5 | 16 | 有機磷, mg/L | 0.5 | 3 其他規定 3.1鐵路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加強對危險貨物的運輸管理,控制、杜絕運輸中危險劇毒物的撒、冒、滴、漏,避免車輛污染。 3.2表中所列標準值均指在貨車洗刷處所排出口采用監測取得的數據。 3.3貨車洗刷廢水最高允許排水量為5M3/輛。 3.4為使貨洗廢水水質得到充分的均衡,在處理工藝中應有不少于3D停留時間的調節設施。 4 廢水監測 4.1貨洗廢水的污染項目中,PH值、懸浮物、化學耗氧量為每日監測項目。其他項目應根據所裝載的貨物品類、污染程度等情況進行監測。 4.2貨洗廢水的每日監測項目由洗刷處所化驗室負責,并建立水量水質監測制度,應有完整記錄,以備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并按規定呈報有關部門。 4.3貨洗廢水的取樣、樣品保存、分析方法應按現行《鐵路貨車洗刷廢水監測方法》進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提出。 本標準由鐵道部勞動衛生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桂庭、季心康。 本標準委托鐵道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