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給水設計規(guī)范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指導我國給水事業(yè)的建設,使給水工程設計符合黨的方針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會主義建設,特制訂本規(guī)范。 第1.0.2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城鎮(zhèn)、工業(yè)企業(yè)及居住區(qū)的永久性室外給水工程設計。 第1.0.3條 給水工程設計必須正確處理城鎮(zhèn)、工業(yè)與農業(yè)用水之間的關系,妥善選用水源,節(jié)約用地和節(jié)省勞動力。 第1.0.4條 給水工程的設計應在服從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前提下,近遠期結合,以近期為主。近期設計年限宜采用5~10年,遠期規(guī)劃年限宜采用10~20年。 對于擴建、改建的工程,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的能力。 第1.0.5條 給水工程系統(tǒng)中統(tǒng)一、分區(qū)、分質或分壓的選擇,應根據當地地形、水源情況、城鎮(zhèn)和工業(yè)企業(yè)的規(guī)劃、水量、水質、水溫和水壓的要求及原有的給水工程設施等條件,從全局出發(fā),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綜合考慮確定。 第1.0.6條 工業(yè)企業(yè)生產用水系統(tǒng)(復用、循環(huán)或直流)的選擇,應從全局出發(fā)考慮水資源的節(jié)約利用和水體的保護,并應采用復用或循環(huán)系統(tǒng)。 第1.0.7條 給水工程設計應提高供水水質、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漏耗、降低藥耗,應在不斷總結生產實踐經驗和科學試驗的基礎上,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給水工程設備機械化和自動化程度,應從提高供水水質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改善勞動條件和增加經濟效益出發(fā),根據需要和可能及設備供應情況,妥善確定。對繁重和頻繁的手工操作、有關影響給水安全和危害人體健康的主要設備,應首先考慮采用機械化或自動化裝置。 第1.0.8條 設計在地震、濕陷性黃土、多年凍土以及其它地質特殊地區(qū)給水工程時,尚應按現(xiàn)行的有關規(guī)范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0.9條 設計給水工程時,除應按本規(guī)范執(zhí)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二章 用水量、水質和水壓 第2.0.1條 設計供水量應根據下列各種用水確定: 一、綜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二、工業(yè)企業(yè)生產用水和工作人員生活用水; 三、本款刪去; 四、消防用水; 五、澆灑道路和綠地用水; 六、未預見用水量及管網漏失水量。 第2.0.2條 居民生活用水定額和綜合生活用水定額,應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水資源充沛程度,在現(xiàn)有用水定額基礎上,結合給水專業(yè)規(guī)劃,和給水工程發(fā)展的條件綜合分析確定;在缺乏實際用水資料情況下可采用2.0.2-1表和表2.0.2-2的規(guī)定。 居民生活用水定額(L/cap·d) 表2.0.2-1 城市規(guī)模 | 特大城市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用水情況 分區(qū) | 最高日
| 平均日
| 最高日
| 平均日
| 最高日
| 平均日
| 一 | 180~270 | 140~210 | 160~250 | 120~190 | 140~230 | 100~170 | 二 | 140~200 | 110~160 | 120~180 | 90~140 | 100~160 | 70~120 | 三 | 140~180 | 110~150 | 120~160 | 90~130 | 100~140 | 70~110 |
注:cap表示“人”的計量單位。 綜合生活用水定額(L/cap·d) 表2.0.2-2 城市規(guī)模 | 特大城市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用水情況 分區(qū) | 最高日
| 平均日
| 最高日
| 平均日
| 最高日
| 平均日
| 一 | 260~410 | 210~340 | 240~390 | 190~310 | 220~370 | 170~280 | 二 | 190~280 | 150~240 | 170~260 | 130~210 | 150~240 | 110~180 | 三 | 170~270 | 140~230 | 150~250 | 120~200 | 130~230 | 100~170 |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綜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但不包括澆灑道路、綠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區(qū)和近郊區(qū)非農業(yè)人口100萬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區(qū)和近郊區(qū)非農業(yè)人口50萬及以上,不滿100萬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市區(qū)和近郊區(qū)非農業(yè)人口不滿50萬的城市。 ④一區(qū)包括:貴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蘇、安徽、重慶; 二區(qū)包括:黑龍江、吉林、遼寧、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東、寧夏、陜西、內蒙古河套以東和甘肅黃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綜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但不包括澆灑道路、綠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區(qū)和近郊區(qū)非農業(yè)人口100萬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區(qū)和近郊區(qū)非農業(yè)人口50萬及以上,不滿100萬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市區(qū)和近郊區(qū)非農業(yè)人口不滿50萬的城市。 ④一區(qū)包括:貴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蘇、安徽、重慶; 二區(qū)包括:黑龍江、吉林、遼寧、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東、寧夏、陜西、內蒙古河套以東和甘肅黃 河以東的地區(qū); 三區(qū)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內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肅黃河以西的地區(qū)。 ⑤經濟開發(fā)區(qū)和特區(qū)城市,根據用水實際情況,用水定額可酌情增加。 第2.0.2A條 城市供水中,時變化系數、日變化系數應根據城市性質、城市規(guī)模、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和城市供水系統(tǒng)并結合現(xiàn)狀供水曲線和日用水變化分析確定;在缺乏實際用水資料情況下,最高日城市綜合用水的時變化系數宜采用1.3~1.6,日變化系數宜采用1.1~1.5,個別小城鎮(zhèn)可適當加大。 第2.0.3條 生活飲用水的水質,必須符合現(xiàn)行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的要求。 當按建筑層數確定生活飲用水管網上的最小服務水頭時:一層為10米,二層為12米,二層以上每增高一層增加4米。 注:計算管網時,對單獨高層建筑物或在高地上的建筑物所需的水壓不可作為控制條件。為滿足上述建筑物的供水,可設置局部加壓裝置。 第2.0.4條 工業(yè)企業(yè)生產用水量、水質和水壓,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確定。工業(yè)企業(yè)內工作人員的生活用水量,應根據車間性質確定,一般可采用25~35升/人/班,其時變化系數為2.5~3.0。 工業(yè)企業(yè)內工作人員的淋浴用水量,應根據車間衛(wèi)生特征確定,一般可采用40~60升/人/班,其延續(xù)時間為1小時。 第2.0.5條 公共建筑內的生活用水量,應按現(xiàn)行的的《室內給水排水和熱水供應設計規(guī)范》執(zhí)行。 第2.0.6條 消防用水量、水壓及延續(xù)時間等,應按現(xiàn)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設計防火規(guī)范執(zhí)行。 第2.0.7條 澆灑道路和綠地用水量,應根據路面、綠化、氣候和土壤等條件確定。 第2.0.8條 城鎮(zhèn)的未預見用水量及管網漏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計算;工業(yè)企業(yè)自備水廠的未預見用水量及管網漏失量可根據工藝及設備情況確定。 第三章 水源 第一節(jié) 水源選擇 第3.1.1條 水源選擇前,必須進行水資源的勘察。 第3.1.2條 水源的選用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綜合考慮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量充沛可靠; 二、原水水質符合要求; 三、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地下水,宜優(yōu)先作為生活飲用水的水源; 四、與農業(yè)、水利綜合利用; 五、取水、輸水、凈化設施安全經濟和維護方便; 六、具有施工條件。 第3.1.3條 用地下不作為供水水源時,應有確切的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量必須小于允許開采量,嚴禁盲目開采。 第3.1.4條 用地表水作為城市供水水源時,其設計枯水流量的保證率,應根據城市規(guī)模和工業(yè)大用戶的重要性選定,一般可采用90%~97%。 用地表水作為工業(yè)企業(yè)供水水源時,其設計枯水流量的保證率,應按各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注:鎮(zhèn)的設計枯水流量保證率,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降低。 第3.1.5條 確定水源、取水地點和取水量等,應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和衛(wèi)生防護,還應符合現(xiàn)行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的要求。 第二節(jié) 地下水取水構筑物 (I)一般規(guī)定 第3.2.1條 地下水取水構筑物的位置,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水質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二、靠近主要用水地區(qū); 三、施工、運行和維護方便。 第3.2.2條 地下水取水構筑物型式的選擇,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各種取水構筑物型式一般適用于下列地層條件: 一、管井適用于含水層厚度大于5米,其底板埋藏深度大于15米; 二、大口井適用于含水層厚度在5米左右,其底板埋藏深度小于15米; 三、滲渠僅適用于含水層厚度小于5米,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米; 四、泉室適用于有泉水露頭,且覆蓋層厚度小于5米。 第3.2.3條 地下水取水構筑物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層水滲入的措施; 二、過濾器有良好的進水條件,結構堅固,抗腐蝕性強,不易堵塞; 三、大口井、滲渠和泉室應有通氣措施 ; 四、有測量水位的裝置。 第3.2.4條 井群的運行應采用集中控制。 井群的運行應采用集中控制。 第3.2.5條 井群用虹吸管集水時,虹吸管宜采用鋼管。每條虹吸管的長度不宜超過500m,管內流速可采用0.5~0.7m/s,水平管段沿水流方向的向上坡度不宜小于0.001。 (Ⅱ)管井 第3.2.6條 從管井補給水源充足,透水性良好,且厚度在40m以上的中、粗砂及礫石含水層中取水,經抽水試驗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可采用分段取水。 第3.2.7條 管井及其過濾管、過濾器和沉淀管的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的供水管井設計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第3.2.8條 管井井口應加設套管,并填入油麻、優(yōu)質粘土或水泥等不透水材料封閉。其封閉厚度視當地水文地質條件確定,一般應自地面算起向下不小于3米。當井上直接有建筑物時,應自基礎底起算。 第3.2.9條 自含有粉砂、細砂的含水層中取水的管井,當直接向管網送水時,在水泵的出水管道上應設除砂和排砂裝置。 第3.2.10條 采用管井取水時應設備用井,備用井的數量一般可按10%~20%的設計水量確定,但不得少于一口井。 (Ⅲ)大口井 第3.2.11條 大口井的深度一般不宜大于15米。其直徑應根據設計水量、抽水設備布置和便于施工等因素確定,但不宜超過10米。 第3.2.12條 大口井的進水方式(井底進水、井底井壁同時進水或井壁加輻射管等),慶根據當地水文地質條件確定。有條件時宜采用井底進水。 第3.2.13條 大口井井底反濾層宜做成凹弧形。反濾層可做3~4層,每層厚度宜為200~300毫米。與含水層相鄰一層的反濾層濾料粒徑可按下式計算: d/DI=6~8 (3.2.13) 式中 d——反濾層濾料的粒徑; DI——含水層顆粒的計算粒徑。 當含水層為細砂或粉砂時,DI=d40;為中砂時,DI=d30;為粗砂時,DI=d20(d40、d30、d20分別為含水層顆粒過篩重量累計百分比為40%、30%、20%時的顆粒粒徑)。 兩相鄰反濾層的粒徑比,宜為2~4。 第3.2.14條 大口井井壁進水孔的反濾層可分兩層填充,濾料粒徑的計算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2.13條規(guī)定。 第3.2.15條 無砂混凝土大口井適用于中、粗砂及礫石含水層,其井壁的透水性能、阻砂能力和制作要求等,應通過試驗或參照相似條件下的經驗確定。 第3.2.16條 大口井應設置下列防止污染水質的措施: 一、人孔應采用密封的蓋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5米; 二、井口周圍應設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寬度一般為1.5米;在滲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還應填厚度不小于1.5米的粘土層。 (Ⅳ)滲渠 第3.2.17條 滲渠的規(guī)模和布置,應考慮在檢修時仍能滿足用水要求。 第3.2.18條 滲渠中管渠的斷面尺寸,應采用下列數據并經計算確定: 一、水流速度為0.5~0.8m/s; 二、充滿度為0.5; 三、內徑或短邊長度不小于600mm。 第3.2.19條 水流通過滲渠孔眼的流速,不應大于0.01米/秒。 第3.2.20條 滲渠外側應做反濾層,其層數、厚度和濾料粒徑的計算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2.18條規(guī)定,但最內層濾料的粒徑應略大于進水孔孔徑。 第3.2.21條 集取河道表滲透水的滲透渠設計,應根據進水水質并結合使用年限等因素選用適當的阻塞系數。 第3.2.22條 位于河床及河漫灘的滲渠,其反濾層上部,應根據河道沖刷情況設置防護措施。 第3.2.23條 滲渠的端部、轉角和斷面變換處應設置檢查井。直線部分檢查井的間距,應視滲渠的長度和斷面尺寸而定,一般可采用50米。 第三節(jié) 地表水取水構筑物 第3.3.1條 地表水取水構筑物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基本要求,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一、位于水質較好的地帶; 二、靠近主流,有足夠的水深,有穩(wěn)定的河床及岸邊,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 三、盡可能不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支流和咸潮等影響; 四、不妨礙航運和排洪,并符合河道、湖泊、水庫整治規(guī)劃的要求; 五、靠近主要用水地區(qū); 六、供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取水構筑物的位置,應位于城鎮(zhèn)和工業(yè)企業(yè)上游的清潔河段。 第3.3.2條 從江河取水的大型取水構筑物,當河道及水文條件復雜,或取水量占河道的最枯流量比例較大時,在設計前應進行水工模型試驗。 第3.3.3條 取水構筑物的型式,應根據取水量和水質要求,結合河床地形及地質、河床沖淤、水深及水位變幅、泥沙及漂浮物、冰情和航運等因素以及施工條件,在保證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3.3.4條 取水構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狀的選擇,應考慮取水工程建成后,不致因水流情況的改變而影響河床的穩(wěn)定性。 第3.3.5條 江河取水構筑物的防洪標準不應低于城市防洪標準,其設計洪水重現(xiàn)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庫取水構筑物的防洪標準應與水庫大壩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標準相同,并應采用設計和校核兩級標準。 設計枯水位的保證率,應根據水源情況和供水重要性選定,一般可采用90%~99%。 第3.3.6條 設計固定式取水構筑物時,應考慮發(fā)展的需要。 第3.3.7條 取水構筑物應根據水源情況,采取防止下列情況發(fā)生的相應保護措施: 一、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 二、洪水沖刷、淤積、冰凍層擠壓和雷擊的破壞; 三、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擊。 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構筑物應根據航運部門的要求設置標志。 第3.3.8條 岸邊式取水泵房進口地坪的設計標高,應分別按下列情況確定: 一、當泵房在渠道邊時,為設計最高水位加0.5米; 二、當泵房在江河邊時,為設計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0.5米,必要時尚應增設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三、當泵房在湖泊、水庫或海邊時,為設計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0.5米,并應設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第3.3.9條 位于江河上的取水構筑物最低層進水孔下緣距河床的高度,應根據河流的水文和泥沙特性以及河床穩(wěn)定程度等因素確定,一般不得小于下列規(guī)定: 一、側面進水孔不得小于0.5米,當水深較淺、水質較清、河床穩(wěn)定、取水量不大時,其高度可減至0.3米。 二、頂面進水孔不得小于1.0米。 第3.3.10條 位于湖泊或水庫邊的取水構筑物最低層進水孔下緣距水體底部的高度,應根據水體底部泥沙沉積和變遷情況等因素確定,但一般不宜小于1.0米,當水深較淺、水質較清,且取水量不大時,其高度可減至0.5米。 第3.3.11條 取水構筑物淹沒進水孔上緣在設計最低水位下的深度,應根據河流的水文、冰情和漂浮物等因素通過水力計算穩(wěn)定,并應分別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頂面進水時,不得小于0.5米; 二、側面進水時,不得小于0.3米; 三、虹吸進水時,一般不宜小于1.0米,當水體封凍時,可減至0.5米。 注:①上述數據在封凍情況下應從冰層下緣起算; ②湖泊、水庫、海邊或大江河邊的取水構筑物,還應考慮風浪的影響。 第3.3.12條 取水構筑物的取水頭部宜分設兩個或分成兩格。進水間應分成數間,以利清洗。 注:漂浮物多的河道,相鄰頭部在沿水流方向宜有較大間距。 第3.3.13條 取水構筑物進水孔應設置格柵,柵條間凈距應根據取水量大小、冰絮和漂浮物等情況確定,小型取水構筑物一般為30~50毫米,大、中型取水構筑物一般為80~120毫米。當江河中冰絮或漂浮物較多時,柵條間凈距宜取較大值。必要時應采取清除柵前積泥、漂浮物和防止冰絮阻塞的措施。 第3.3.14條 進水孔的過柵流速,應根據水中漂浮物數量、有無冰絮、取水地點的水流速度、取水量大小、檢查和清理格柵的方便等因素確定,一般宜采用下列數據: 一、岸邊式取水構筑物,有冰絮時為0.2~0.6米/秒;無冰絮時為0.4~1.0米/秒; 二、河床式取水構筑物,有冰絮時為0.1~0.3米/秒;無冰絮時為0.2~0.6米/秒。 格柵的阻塞面積應按25%考慮。 第3.3.15條 當需要清除通過格柵后水中的漂浮物時,在進水間內可設置平板式格網或旋轉式格網。 平板式格網的阻塞面積應按50%考慮,通過流速不應大于0.5米/秒;旋轉式格網的阻塞面積應按25%考慮,通過流速不應大于1.0米/秒。 第3.3.16條 進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數量及其管徑,應根據最低水位,通過水力計算確定。其數量不得少于兩條。當一條管道停止工作時,其余管道的通過流量應滿足事故用水要求。 第3.3.17條 進水自流管和虹吸管的設計流速,一般不宜小于0.6米/秒。必要時,應有清除淤積物的措施。 虹吸管宜采用鋼管,但埋入地下的管段也可采用鑄鐵管。 第3.3.18條 取水構筑物進水間平臺上應設便于操作的閘閥啟閉設備和格網起吊設備;必要時還應設清除泥沙的設施。 第3.3.19條 當水源水位變幅大,水位漲落速度小于2.0米/時,且水流不急、要求施工周期短和建造固定式取水構筑物有困難時,可考慮采用纜車或浮船等活動式取水構筑物。 第3.3.20條 活動式取水構筑物的個數,應根據供水規(guī)模、連絡管的接頭型式及有無安全貯水池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第3.3.21條 活動式取水構筑物的纜車或浮船,應有足夠的穩(wěn)定性和剛度,機組、管道等的布置應考慮纜車或船體的平衡。 機組基座的設計,應考慮減少機組對纜車或船體的振動,每臺機組均宜設在同一基座上。 第3.3.22條 纜車式取水構筑物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其位置宜選擇在岸坡傾角為10º~28º的地段; 二、纜車軌道的坡面宜與原岸坡相接近; 三、纜車軌道的水下部分應避免挖槽。當坡面有泥沙淤積時,應考慮沖沙設施; 四、纜車上的出水管與輸水斜管間的連接管段,應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橡膠軟管或曲臂式連接管等; 五、纜車應設安全可靠的制動裝置。 第3.3.23條 浮船式取水構筑物的位置,應選擇在河岸較陡和停泊條件良好的地段。 浮船應有可靠的錨固設施。浮船上的出水管與輸水管間的連接管段,應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搖臂式或階梯式等。 第3.3.24條 山區(qū)淺水河流的取水構筑物可采用低壩式(活動壩或固定壩)或底欄柵式。 低壩式取水構筑物一般適用于推移質不多的山區(qū)淺水河流;底欄柵式取水構筑物一般適用于大顆粒推移質較多的山區(qū)淺水河流。 第3.3.25條 低壩位置應選擇在穩(wěn)定河段上。壩的設置不應影響原河高檔商品的穩(wěn)定性。 取水口宜布置在壩前河床凹岸處。 第3.3.26條 低壩的壩高應滿足取水深度的要求。壩的泄水寬度,應根據河道比降、洪水流量、河床地質以及河道平面形態(tài)等因素,綜合研究確定。 沖沙閘的位置及過水能力,應按將主槽穩(wěn)定在取水口前,并能沖走淤泥沙的要求確定。 第3.3.27條 底欄柵的位置應選擇在河床穩(wěn)定、縱坡大、水流集中和山洪影響較小的河段。 第3.3.28條 底欄柵式取水構筑物的欄柵宜組成活動分塊形式。其間隙寬度應根據河流泥沙粒徑和數量、廊道排沙能力、取水水質要求等因素確定。欄柵長度,應按進水要求確定。 底欄柵式取水構筑物應有沉沙和沖沙設施。
第四章 泵房 第4.0.1條 選擇工作水泵的型號及臺數時,應根據逐時、逐日和逐季水量變化情況,水壓要求,水質情況,調節(jié)水池大小,機組的效率和功率因素等條件,綜合考慮確定。當供水量變化大時,應考慮水泵大小搭配,但型號不宜守多,電機的電壓宜一致。 第4.0.2條 水泵的選擇應符合節(jié)能要求。當供水水量和水壓變化較大時,宜選用葉片角度可調節(jié)的水泵、機組調速或更換葉輪等措施。 第4.0.3條 泵房一般宜設一至二臺備用水泵。 備用水泵型號宜與工作水泵中的大泵一致。 第4.0.4條 不得間斷供水的泵房,應設兩個外部獨立電源;如不可能時,應設備用動用設備,其能力應能滿足發(fā)生事故時的用水要求。 第4.0.5條 要求起動快的大型水泵,宜采用自灌充水。 非自灌充水水泵的引水時間,不宜超過5分鐘。 第4.0.6條 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數值: 一、吸水管: 直徑小于250毫米時,為1.0~1.2米/秒; 直徑在250至1000毫米時,為1.2~1.6米/秒; 直徑大于1000毫米時,為1.5~2.0米/秒。 二、出水管: 直徑小于250毫米時,為1.5~2.0米/秒; 直徑在250至1600毫米時,為2.0~2.5米/秒; 直徑大于1600毫米時,為2.0~3.0米/秒。 第4.0.7條 非自灌充水水泵宜分別設置吸水管。 設有三臺或三臺以上的自灌充水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其數目不得少于兩條,當一條吸水管發(fā)生事故時,其余吸水管仍能通過設計水量。 第4.0.8條 泵房內起重設備,可按下列規(guī)定選用: 一、起重量小于0.5噸時,設置固定吊鉤或移動吊架; 二、起重量在0.5至2噸時,設置手動起重設備; 三、起重量大于2噸時,設置電動起重設備。 注:起吊高度大、吊運距離長、起吊次數多或水泵雙行排列的泵房,可適當提高起吊的機械水平。 第4.0.9條 水泵機組的布置,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相鄰兩個機組及機組至墻壁間的凈距: 電動機容量不大于55千瓦時,不小于0.8米;電動機容量大于55千瓦時,不小于1.2米。 二、當考慮就要檢修時,至少在每個機組一側高水泵機組寬度加0.5米的通道,并應保證泵軸和電動機轉子在檢修時能拆卸; 三、泵房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1.2米。 注:①地下水汞房或活動式取水泵房的機組間凈距,可根據情況適當減小; ②電動機容量小于20千瓦時,機組間凈距可適當減小。 第4.0.10條 當泵房內設有集中檢修場地時,其面積應根據水泵或電動機外形尺寸確定,并在周圍留有寬度不小于0.7米的通道。地下水泵房宜利用空間設集中檢修場地。裝有深井水泵的濕式豎井泵房,還應設堆放泵管的場地。 第4.0.11條 泵房內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礙通道和跨越電氣設備。 第4.0.12條 泵房地面層的地坪至屋蓋突出構件底部間的凈高,除應考慮通風采光等條件外,尚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當采用固定吊鉤或移動吊架時,其值不小于3.0米; 二、當采用單軌起重機時,應保持吊起物底部與吊運所越過的物體頂部之間有0.5米以上的凈距。 三、當采用桁架式起重機時,除應遵守第二款規(guī)定外,還應考慮起重機安裝和檢修的需要。 第4.0.13條 設計裝有立式水泵的泵房時,除應符合上述條文中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盡量縮短水泵傳動軸長度; 二、水泵層的樓蓋上設吊裝孔; 三、設置通向中間軸承的平臺和爬梯。 第4.0.14條 管井泵房內應設預潤水供給裝置。泵房屋蓋上應設吊裝孔。在條件許可時,可建成露天式。 第4.0.15條 泵房至少應有一個可以搬運最大設備的門。 第4.0.16條 泵房內直徑300毫米及300毫米以上的閥門,如啟動頻繁,可采用液壓或電力驅動。 第4.0.17條 根據生產需要,水泵運行可采用集中或自動控制。 第4.0.18條 泵房設計應根據具體情況采用相應的采暖、通風和排水設施。 泵房的防噪措施應符合現(xiàn)行的《城市區(qū)域環(huán)境噪聲標準》及《工業(yè)企業(yè)噪聲控制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4.0.19條 設計負有消防給水任務的泵房時,其耐火等級和電源以及水泵的啟動、吸水管、與動力機械的連接和備用等,還應符合現(xiàn)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 第4.0.20條 向高地輸水的泵房,當水泵設有止回閥或底閥時,應進行停泵水錘壓力計算。當計算所得的水錘壓力值超過管道試驗壓力值時,必須采取消除停泵水錘的措施。 停泵水錘消除裝置應裝設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總管上,且應有庫存?zhèn)溆谩?BR> 第五章 輸配水 第5.0.1條 輸水管渠線路的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確定: 一、盡量縮短線路長度; 二、減少拆遷,少占農田; 三、管渠的施工、運行和維護方便。 第5.0.2條 從水源至城鎮(zhèn)水廠或工業(yè)企業(yè)自備水廠的輸水管渠的設計流量,應按最高日平均時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確定。當長距離輸水時,輸水管渠的設計流量應計入管渠漏失水量。 向管網輸水的管道設計流量,當管網內有調節(jié)構筑物時,應按最高日最高時用水條件下,由水廠所負擔供應的水量確定;當無調節(jié)構筑物時,應按最高日最高時供水量確定。 注:上述輸水管渠,當負有消防給水任務時,應分別包括消防補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第5.0.3條 輸水干管一般不宜少于兩條,當有安全貯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時,也可修建一條輸水干管。輸水干管和連通管管徑及連通管根數,應按輸水干管任何一段發(fā)生保障時仍能通過事故用水量計算確定。城鎮(zhèn)的事故水量為設計水量的70%,工業(yè)企業(yè)的事故水量按有關工藝要求確定。當負有消防給水任務時,還應包括消防水量。 第5.0.4條 當采用明渠輸送原水時,應有可靠的保護水質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第5.0.5條 輸水管渠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檢查井和通氣設施。檢查井間距: 當管徑為700毫米以下時,不宜大于200米;當管徑為700至1400毫米時,不宜大于400米。 非滿流的重力輸水管渠,必要時還應設置跌水井或控制水位的措施。 第5.0.6條 城鎮(zhèn)配水管網宜設計成狀,當允許間斷供水時,可設計為樹枝狀,但應考慮將來有連成環(huán)狀管網的可能。在樹枝狀管段的末端應裝置排水閥。 工業(yè)企業(yè)配水管網的形狀,應根據廠區(qū)總圖布置和供水安全要求等因素確定。 第5.0.7條 城鎮(zhèn)生活飲用水的管網,嚴禁與非生活飲用水的管網連接。 城鎮(zhèn)生活飲用水管網,嚴禁與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tǒng)直接連接。 第5.0.8條 管道(渠)的單位長度水頭損失,宜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舊鋼管和舊鑄鐵管 當µ<1.2米/秒時:  | (5-8-1) |
當µ≥1.2米/秒時:  | (5-8-2) |
二、混凝土管、鋼筋混凝土管和各種渠道  | (5-8-3) |
式中 i——每米管道(渠)的水頭損失(米); DI——管道(渠)的計算內徑(米); µ——平均流速(米/秒); R——水力半徑(米); C——流速系數。 第5.0.9條 混凝土管和鋼筋混凝土管的流速系數C可按下式計算:  | (5-9-1) |
式中 n——粗糙系數, 對各種渠道,流速系數C可按下式計算:  | (5-9-2) |
式中 n——與渠槽材料和狀況有關的粗糙系數。 y——與R和n有關的指數,按下列公式確定:  | (5-9-3) |
第5.0.10條 配水管網應按最高日最高時用水量及設計水壓進行計算,并應分別按下列三種情況和要求進行校核: 一、發(fā)生消防時的流量和水壓要求; 二、最大轉輸時的流量和水壓要求; 三、最不利管段發(fā)生故障時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壓要求。 第5.0.11條 負有消防給水任務管道的最小直徑,不應小于100毫米;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米。 第5.0.12條 輸配水管道材料的選擇應根據水壓、外部荷載、土的性質、施工維護和材料供應等條件確定。有條件時,宜采用承插式自應力鋼盤混凝土管一般可采用橡膠圈接口。 第5.0.13條 承插式鑄鐵管一般宜采用橡膠圈、膨脹性水泥或石棉水泥接口;當有特殊要求時,可采用青鉛接口。承插式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管和承插式自應力鋼筋混凝土管一般可采用橡膠圈接口。 第5.0.14條 輸水管道和配水管網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分段和分區(qū)檢修的閥門。配水管網上的閥門間距,不應超過5個消火栓的布置長度。 在輸水管道和配水管網隆起點和平直段的必要位置上,應裝設排(進)氣閥,低處應裝設泄水閥。其數量和直徑應通過計算確定。 第5.0.15條 設計滿流輸水管道時,應考慮發(fā)生水錘的可能,必要時應采取 消除水錘的措施。 第5.0.16條 金屬管道應考慮防腐措施。當金屬管道需要內防腐時,宜首先考慮水泥砂漿襯里。生活飲用水管道的內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 當金屬管道敷設在腐蝕性土中、電氣化鐵路附近或其他有雜散電流存在的地區(qū)時,應考慮發(fā)生電蝕的可能,必要時應采取陰極保護措施。 第5.0.17條 管道的埋設深度,應根據冰凍情況、外部荷載、管材強度及與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確定。 露天管道應有調節(jié)管道伸縮的設施,并應根據需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第5.0.18條 承插式管道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轉彎處支墩的設置,應根據管徑、轉彎角度、試壓標準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過計算確定。 第5.0.19條 生活飲用水管道應晝避免穿過毒物污染及腐蝕性等地區(qū),如必須穿過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第5.0.20條 城鎮(zhèn)給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豎向標高,應符合城鎮(zhèn)的管道縱使設計要求;工業(yè)企業(yè)給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豎向標高,應符合廠區(qū)的管道綜合設計要求。 第5.0.21條 城鎮(zhèn)給水管道與建筑物、鐵路和其它管道的水平凈距,應根據建筑物基礎的結構、路面各類、衛(wèi)生安全、管道埋深、管徑、管材、施工條件、管內工作壓力、管道上附屬構筑物的大小及有關規(guī)定等條件確定。一般不得小于表5.0.21中的規(guī)定: 表5.0.21 構筑物名稱 | 與給水管道的水平凈距(米) | 鐵路遠期路堤坡腳 | 5 | 鐵路遠期路塹坡頂 | 10 | 建筑紅線 | 5 | 低、中壓煤氣管(<1.5公斤/厘米2) | 1.0 | 次高壓煤氣管(1.5~3.0公斤/厘米2) | 1.5 | 高壓煤氣管(3.0~8.0公斤/厘米2) | 2.0 | 熱力管 | 1.5 | 街樹中心 | 1.5 | 通訊及照明桿 | 1.0 | 高壓電桿支座 | 3.0 | 電力電纜 | 1.0 |
注:如舊城鎮(zhèn)的設計布置有困難時,在采取有效措施后,上述規(guī)定可適當降低。 第5.0.22條 給水管應設在污水管上方。 當給水管與污水管平行設置時,管外壁凈距不應小于1.5米。 當給水管設在污水管側下方時,給水管必須采用金屬管材,并應根據土壤的滲透水性及地下水位情況,妥善確定凈距。 第5.0.23條 給水管道相互交叉時,其凈距不應小于0.15米。生活飲用水給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或輸送有毒液體管道交叉時,給水管道應敷設在上面,且不應有接口重疊;當給水管敷設在下面時,應采用鋼管或鋼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長度每邊不得小于3米,套管兩端應采用防水材料封閉。 第5.0.24條 當給水管道與鐵路交叉時,其設計應按《鐵路工程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執(zhí)行,并取得鐵路管理部門同意。 第5.0.25條 管道穿過河流時,可采用管橋或河底穿越等型式,有條件時盡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橋梁進行架設。穿越河底的管道,應避開錨地,一般宜設兩條,按一條停止工作時,另一條仍能通過設計流量進行設計。管道內流速應大于不淤流速。管頂距河底的埋沒深度應根據水流沖刷條件確定,一般不得小于0.5米,但在航運范圍內不得小于1.0米。并均應有檢修和防止沖刷的設施。 當通過有航運的河流時,過河管的設計應取得當地航運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應在兩岸設立標志。 第5.0.26條 在土基上,輸配水管道一般應敷設在未經擾動的原狀土層上;在碉基上,應鋪設砂墊層;對于淤泥和其它承載能力達不到設計要求的地基,必須進行基礎處理。 第5.0.27條 集中給水站設置地點,應考慮取水方便,其服務半徑一般不大于50米。 第5.0.28條 城鎮(zhèn)水廠內清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產水曲線、送水曲線、自用水量及消防儲備水量等確定,并應滿足消毒的接觸時間要求,當廠外無調節(jié)水池時,在缺乏資料情況下,一般可按水廠最高日設計水量的10%~20%計算。 廠外調節(jié)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水廠送水曲線,用水曲線及消防儲備水量等確定,當缺乏資料時,亦可參照相似條件下的經驗數據確定。 第5.0.29條 工業(yè)用水的貯水池和水塔的有效容積,應根據調度、事故了消防等要求確定。 第5.0.30條 清水池的個數或分格數不得少于兩個,并能單獨工作和分別泄空;如有特殊措施能保證供水要求時,亦可修建一個。 第5.0.31條 生活飲用水的清水池和水塔,應有保證水的流動、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透氣等措施。 第5.0.32條 水塔應設避雷裝置。 第六章 水廠總體設計 第6.0.1條 水廠廠址的選擇,應根據下列要求,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一、給水系統(tǒng)布局合理; 二、不受洪水威脅; 三、有較好的廢水排除條件; 四、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 五、有良好的衛(wèi)生環(huán)境,并便于設立防護地帶; 六、少拆遷,不占或少占良田; 七、施工、運行和維護方便。 第6.0.2條 水廠生產構筑物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程布置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坡度; 二、構筑物間距宜緊湊,但應滿足各構筑物和管線的施工要求; 三、生產構筑物間連接管道的布置,應水流順直和防止迂回; 四、與水廠生產附屬建筑物(修理間、車庫、倉庫等)應分開布置。 第6.0.3條 并聯(lián)運行的凈水構筑物間應配水均勻性。 第6.0.4條 加藥間、沉淀池和濾池相互間的布置,宜通行方便。 第6.0.5條 水廠排隊水一般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時可設排水泵站。 第6.0.6條 水廠應考慮綠化,新建水廠綠化占地面積不宜少于水廠總面積的20%。 清水池池頂宜鋪設草皮。 第6.0.7條 本條刪去。 第6.0.8條 各建筑物的造型宜簡潔美觀,材料選擇恰當,并考慮建筑的群體效果及與周圍環(huán)境的協(xié)調。 第6.0.9條 水廠內根據需要,設置濾料、管配件等露天堆放場地。 第6.0.10條 鍋爐房及危險品倉庫的防火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 第6.0.11條 水廠內應采用水洗廁所,廁所和化糞池的位置應與凈水構筑物保持大于10米的距離。 第6.0.12條 水廠內應設置通向各構筑物和附屬建筑物的道路。一般可按下列要求設計: 一、主要車行道的寬度:單車道為3.5米,雙車道為6米,并應有回車道。人行道路的寬度為1.5~2.0米。大型水廠一般可設雙車道,中、小型水廠一般可設單車道。 二、車行道轉彎半徑不宜小于6米。 第6.0.13條 城鎮(zhèn)水廠或設在工廠區(qū)外的工業(yè)企業(yè)自備水廠周圍,應設置圍墻,其高度一般不宜小于2.5米。 第6.0.14條 水廠的防洪標準不應低于城市防洪標準,并應留有適當的安全裕度。 第七章 水處理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7.1.1條 水處理工藝流程的選擇及主要構筑物的組成,應根據原水水質、設計生產能力、處理后水質要求,參照相似條件下水廠的運行經驗、結合當地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綜合研究確定。 注:高濁度水處理,應按有關設計規(guī)范執(zhí)行。 第7.1.2條 水處理構筑物的生產能力,應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確定,必要時還應包括消防補充水量。 城鎮(zhèn)水廠和工業(yè)企業(yè)自備水廠的自用水量應根據原水水質和所采用的處理方法以及構筑物類型等因素通過計算確定。城鎮(zhèn)水廠的自用水率一般可采用供水量的5%~10%。 第7.1.3條 水處理構筑物的設計,應按原水水質最不利情況(如沙峰等)時,所需供水量進行校核。 第7.1.4條 設計城鎮(zhèn)水廠和工業(yè)企業(yè)自備水廠時,應考慮任一構筑物或設備進行檢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時仍能滿足供水要求。 第7.1.5條 凈水構筑物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壓力沖洗設備等。 第7.1.6條 城鎮(zhèn)水廠和工業(yè)企業(yè)自備水廠的廢水和泥渣,應根據具體條件做出妥善處理。 濾池反沖洗水的回收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在貧水地區(qū)應優(yōu)先考慮回收。 第7.1.7條 凈水構筑物上面的主要通道,應設防護欄桿。 第7.1.8條 在寒冷地區(qū),水處理構筑物應有防凍措施。當采暖時,室內溫度可按5℃設計;加藥間、檢驗室和值班室等的室內溫度可按15℃設計。 第二節(jié) 預沉 第7.2.1條 當原水含沙量高時,宜采取預沉措施。當有天然地形可以利用且技術經濟合理時,也可采取蓄水措施,以供沙峰期間取用。 第7.2.2條 預沉措施的選擇,應根據原水含沙量及其組成、沙峰持續(xù)時間、排泥要求、處理水量和水質要求等因素,結合地形并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一般可采用沉沙,自然沉淀或凝聚沉淀等。 第7.2.3條 預沉池的設計數據,可參照當地運行經驗或通過原水沉淀試驗確定。 第7.2.4條 預沉池一般可按沙峰持續(xù)時期內原水日平均含沙量設計(但計算期不應超過一個月)。當原水含沙量超過設計值期間,必要時應考慮在預沉池中投加凝聚劑或采取其它設施的可能。 第三節(jié) 凝聚劑和助凝劑的投配 第7.3.1條 用于生活飲用水的凝聚劑或助凝劑,不得使處理后的水質對人體健康產生有害的影響;用于工業(yè)企業(yè)生產用水的處理藥劑,不得含有對生產有害的成份。 第7.3.2條 凝聚劑和助凝劑品種的選擇及其用量,應根據相似條件下的水廠運行經驗或原水凝聚沉淀試驗資料,結合當地藥劑供應情況,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7.3.3條 凝聚劑的投配方式可采用濕投或干投。當濕投時,凝聚劑的溶解應按用藥量大小、凝聚劑性質,選用水力、機械或壓縮空氣等攪拌方式。 第7.3.4條 濕投凝聚劑時,溶解次數應根據凝聚劑用量和配制條件等因素確定,一般每日不宜超過3次。 凝聚劑用量較大時,溶解池宜設在地下。凝聚劑用量較小時,溶解池可兼作投藥池。 第7.3.5條 凝聚劑投配的溶液濃度,可采用5%~20%(按固體重計算)。 第7.3.6條 石灰宜制成乳液投加。 第7.3.7條 投藥應設瞬時指示的計量設備和穩(wěn)定加注量的措施。 第7.3.8條 與凝聚劑接觸的池內壁、設備、管道和地坪,應根據凝聚劑性質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 第7.3.9條 加藥間必須有保障工作人員衛(wèi)生安全的勞動保護措施。當采用發(fā)生異臭或粉塵的凝聚劑時,應在通風良好的單獨房間內制備,必要時應設置通風設備。 第7.3.10條 加藥間應與藥劑倉庫毗連,并宜靠近投藥點。加藥間的地坪應有排水坡度。 第7.3.11條 藥劑倉庫及加藥間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計量工具和搬運設備。 第7.3.12條 藥劑倉庫的固定儲備量,應按當地供應、運輸等條件確定,一般可按最大藥量的15~30天用量計算。其周轉儲備量應根據當地具體條件確定。 第7.3.13條 計算固體凝聚劑和石灰貯藏倉庫的面積時,其堆放高度一般當采用凝聚劑時可為1.5~2.0米;當采用石灰時可為1.5米。 當采用機械搬運設備時,堆放高度可適當增加。 第四節(jié) 混凝、沉淀和澄清 (I)一般規(guī)定 第7.4.1條 本節(jié)所指沉淀、澄清均系通過投加凝聚劑后的混凝沉淀和混凝澄清。 第7.4.2條 選擇沉淀池或澄清池類型時,應根據原水水質、設計生產能力、處理后水質要求,并考慮原水水溫變化、制水均勻程度以及是否連續(xù)運轉等因素,結合當地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7.4.3條 沉淀池和澄清池的個數或能夠單獨排空的分格數不宜少于兩個。 第7.4.4條 經過混凝沉淀或澄清處理的水,在進入濾池前的渾濁度一般不宜超過10度,遇高濁度原水或低溫低濁度原水時,不宜超過15度。當生產用水允許沉淀或澄清后水的渾濁度高于10度時,本節(jié)有關條文中的設計指標可適當放寬。 第7.4.5條 設計沉淀池和澄清池時應考慮均勻的配水和集水。 第7.4.6條 沉淀池積泥區(qū)和澄清池沉泥濃縮室(斗)的容積,應根據進出水的懸浮物含量、處理水量、排泥周期和濃度等因素通過計算確定。 第7.4.7條 當沉淀池和澄清池排泥次數較多時,宜采用機械化或自動化排泥裝置。 第7.4.8條 澄清池應設取樣裝置。 (Ⅱ)混合 第7.4.9條 混合設備的設計應根據所采用的凝聚劑品種,使藥劑與水進行恰當的急劇、充分混合。 第7.4.10條 混合方式一般可采用水泵混合或專設的混合設施。 (Ⅲ)絮凝 第7.4.11條 絮凝池宜與沉淀池合建。 第7.4.12條 絮凝池形式的選擇和絮凝時間的采用,應根據原水水質情況和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或通過試驗確定。 第7.4.13條 設計隔板絮凝池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絮凝時間一般宜為20~30分鐘; 二、絮凝池廊道的流速,應按由大到小的漸變流速進行設計,起端流速一般宜為0.5~0.6米/秒,末端流速一般宜為0.2~0.3米/秒; 三、隔板間凈距一般宜大于0.5米。 第7.4.14條 設計機械絮凝池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絮凝時間一般宜為15~20分鐘; 二、池內一般設3~4擋攪拌機; 三、攪拌機的轉速應根據漿板邊緣處的線速度通過計算確定,線速度宜自第一檔的0.5米/秒逐漸變小至末端0.2米/秒; 四、池內宜設防止水體短流的設施。 第7.4.15條 設計折板絮凝池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絮凝時間一般宜為6~15分鐘; 二、絮凝過程中的速度應逐段降低,分段數一般不宜少于三段,各段的流速可分別為: 第一段:0.25~0.35米/秒; 第二段:0.15~0.25米/秒; 第三段:0.10~0.15米/秒; 三、折板夾角采用90º~120º。 第7.4.16條 設計穿孔旋流絮凝池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絮凝時間一般宜為15~25分鐘; 二、絮凝池孔口流速應按由大到小的漸變流速進行設計,起端流速一般宜為0.6~1.0米/秒,末端流速一般宜為0.2~0.3米/秒; 三、絮凝池每格孔口應作上下對角交叉布置; 四、每組絮凝池分格數不宜少于6倍。 (Ⅳ)平流沉淀池 第7.4.17條 平流沉淀池的沉淀時間,應根據原水水質、水溫等,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一般宜為1.0~3.0小時。 第7.4.18條 平流沉淀池的水平流速可采用10~25毫米/秒,水流應避免過多轉折。 第7.4.19條 平流沉淀池的有效水深,一般可采用3.0~3.5米。沉淀池的每格寬度(或導流墻間距),一般宜為3~8米,最大不超過15米,長度以與寬度之比不得小于4;長度與深度之比不得小于10。 第7.4.20條 平流沉淀池宜采用穿孔墻配水和溢流堰集水,溢流率一般可采用小于500米3/米·日。 (Ⅴ)異向流斜管沉淀池 第7.4.21條 異向流斜管沉淀池宜用于渾濁度長期低于1000度的原水。 第7.4.22條 斜管沉淀區(qū)液面負荷,應按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一般可采用9.0~11.0米3/米2·時。 第7.4.23條 斜管設計一般可采用下列數據:管徑為25~35毫米;斜長為1.0米;傾角為60º。 (Ⅵ)同向流斜板沉淀池 第7.4.25條 同向流斜板沉淀池宜用于渾濁度長期低于200度的原水。 第7.4.26條 斜板沉淀區(qū)液面負荷,應根據當地原水水質情況及相似條件下的水廠運行經驗或試驗資料確定,一般可采用30~40米3/米2·時。 第7.4.27條 斜板設計一般可采用下列數據: 一、斜板間距35毫米; 二、斜板長度2.0~2.5米; 三、沉淀區(qū)斜板傾角40º; 四、排泥區(qū)斜板傾角60º; 五、排泥區(qū)斜板長度不小于0.5米。 第7.4.28條 同向流斜板沉淀池應設均勻集水的裝置,一般可采用管式、梯形加翼或縱向沿程集水等型式。 (Ⅶ)機械攪拌澄清池 第7.4.29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宜用于渾濁度長期低于5000度的原水。 第7.4.30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清水區(qū)的上升流速,應按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一般可采用0.8~1.1毫米/秒。 第7.4.31條 水在機械攪拌澄清池中的總停留時間,可采用1.2~1.5小時。 第7.4.32條 攪拌葉輪提升流量可為時水流量的3~5倍,葉輪直徑可為第二絮凝室內徑的70%~80%,并應設調整葉輪轉速和開啟度的裝置。 第7.4.33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是否設置機械刮泥裝置,應根據池徑大小、底坡大小、進水懸浮物含量及期顆粒組成等因素確定。 (Ⅷ)水力循環(huán)澄清池 第7.4.34條 水力循環(huán)澄清池宜用于渾濁度長期低于2000度的原水,單池的生產能力一般不宜大于7500米3/日。 第7.4.35條 水力循環(huán)澄清池清水區(qū)的上升流速成,應按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一般可采用0.7~1.0毫米/秒。 第7.4.36條 水力循環(huán)澄清池導流筒(第二絮凝室)的有效高度,一般可采用3~4米。 第7.4.37條 水力循環(huán)澄清池的回流水量,可為進水流量的2~4倍。 第7.4.38條 水力循環(huán)澄清池斜壁與水平面的夾角不宜小于45º。 (Ⅸ)脈沖澄清池 第7.4.39條 脈沖澄清池宜用于渾濁度長期低于3000度原水。 第7.4.40條 脈動沖澄清池清水區(qū)的上升流速,應按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一般可采用0.7~1.0毫米/秒。 第7.4.41條 脈沖周期可采用30~40秒,充放時間比為3:1~4:1。 第7.4.42條 脈沖澄清池的懸浮層高度和清水區(qū)高度,可分別采用1.5~2.0米。 第7.4.43條 脈沖澄清池應采用穿孔管配水,上設人字形穩(wěn)流板。 第7.4.44條 虹吸式脈沖澄清池的配水總管,應設排氣裝置。 (Ⅹ)懸浮澄清池 第7.4.45條 懸浮澄清池宜用于渾濁度長期低于3000度的原水。當進水渾濁度大于3000度時,宜采用雙層式懸浮澄清池。 第7.4.46條 懸浮澄清池的上升流速及強制出水量比例,應根據進水懸浮物含量及其變化情況,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一般可采用表7.4.46的數據。 懸浮澄清池上升流速 表7.4.46 序 號 | 型 式 | 清水區(qū)上升流速(毫米/秒) | 沉泥濃縮室上升流速(毫米/秒) | 強制出水量占總出水量的百分比(%) | 1 | 單層 | 0.7~1.0 | 0.6~0.8 | 20~30 | 2 | 雙層 | 0.6~0.9 | - | 25~45 |
第7.4.47條 懸浮澄清池單池面積不宜超過150米2。當為矩形時每格池寬不宜大于3米。 第7.4.48條 清水區(qū)高度宜采用1.5~2.0米;懸浮層高度宜采用2.0~2.5米;懸浮層下部傾斜池壁和水平面的夾角宜用50º~60º。 第7.4.49條 懸浮澄清池宜采用穿孔管配水,水在進入澄清池前應有氣水分離設施。 (Ⅵ)氣浮池 第7.4.50條 氣浮池一般宜用于渾濁度小于100度及含有藻類等密度小的懸浮物質的原水。 第7.4.51條 接觸室的上升流速,一般可采用10~20毫米/秒,分離室的向下流速,一般可采用1.5~2.5毫米/秒。 第7.4.52條 氣浮池的單格寬度不宜超過10米;池長不宜超過15米;有效水深一般可采用2.0~2.5米。 第7.4.53條 溶氣罐的壓力及回流比,應根據原水氣浮試驗情況或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溶氣壓力一般可采用2~4公斤/厘米2;回流比一般可采用5%~10%。 溶氣釋放器的型號及個數應根據單個釋放器在選定壓力下的出流量及作用范圍確定。 第7.4.54條 壓力溶氣罐的總高度一般可采用3.0米,罐內需裝填料,其高度一般宜為1.0~1.5米,罐的截面水力負荷可采用100~150米3/米2·時。 第7.4.55條 氣浮池宜采用刮渣機排渣。刮渣機的行車速度一般不宜在于5米/分。
第五節(jié) 過濾 (I)一般規(guī)定 第7.5.1條 供生活飲用水的過濾池出水水質,經消毒后,應符合現(xiàn)行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的要求。 供生產用水的過濾池出水水質,應符合生產工藝要求。 第7.5.2條 濾池型式的選擇,應根據設計生產能力、時水水質和工藝流程的高程布置等因素,結合當地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7.5.3條 濾料應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抗蝕性能,并不得含有有害成分,一般可采用石英砂、無煙煤和重質礦石等。 第7.5.4條 快濾池、無閥濾池和壓力濾池的個數及單個濾池面積,應根據生產規(guī)模和運行維護等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但個數不得少于兩個。 第7.5.5條 濾池應按正常情況下的濾速設計,并以檢修情況下的強制濾速校核。 注:正常情況系指水廠全部濾池進行工作檢修情況系指全部濾池中的一個或兩個停產進行檢修、沖洗或翻砂。 第7.5.6條 濾池的工作周期,宜采用12~24小時。 第7.5.7條 濾池的濾速及濾料組成,宜按表7.5.7采用。 濾池的濾速及濾料組成 表7.5.7 序號 | 類別 | 濾料組成 | 正常濾速 (米/時) | 強制濾速 (米/時) | 粒徑(毫米) | 不均勻系數K80 | 厚度(毫米) | 1 | 石英砂 濾料過濾 | d最小=0.5 d最大=1.2 | <2.0 | 700 | 8-10 | 10-14 | 2 | 雙層濾料過濾 | 無煙煤 d最小=0.8 d最大=1.8 | <2.0 | 300-400 | 10-14 | 14-18 | 石英砂 d最小=0.5 d最大=1.2 | <2.0 | 400 | 3 | 三層濾料過濾 | 無煙煤 d最小=0.8 d最大=1.6 | <1.7 | 450 | 18-20 | 20-25 | 石英砂 d最小=0.5 d最大=0.8 | <1.5 | 230 | 重質礦石 d最小=0.25 d最大=0.5 | <1.7 | 70 |
注:濾料的相對密度為:無煙煤1.4-1.6;石英砂2.6-2.65;重質礦石4.7-5.0 第7.5.6條 濾池的工作周期,宜采用12~24小時。 第7.5.7條 濾池的濾速及濾料組成,宜按表7.5.7采用。 第7.5.8條 快濾池宜采用大阻力或中阻力配水系統(tǒng)。大阻力配水系統(tǒng)孔眼總面積與濾池面積之比為0.20%~0.28%;中阻力配水系統(tǒng)孔眼總面積與濾池面積之比為0.6%~0.8%。 虹吸濾池、無閥濾池和移動罩濾池宜采用小阻力配水系統(tǒng),其孔眼總面積與濾池面積之比為1.0%~1.5%。 第7.5.9條 水洗濾池的沖洗強度及沖洗時間,宜按表7.5.9采用。 當有技術經濟依據時,還可增設表面沖洗設施,或改用氣水沖洗法。 水洗濾池的沖洗強度及沖洗時間(水溫為20℃時) 表7.5. 序號 | 類別 | 沖洗強度(升/秒·米2) | 膨脹率(%) | 沖洗時間(分鐘) | 1 | 石英砂濾料過濾 | 12~15 | 45 | 7~5 | 2 | 雙層濾料過濾 | 13~16 | 50 | 8~6 | 3 | 三層濾料過濾 | 16~17 | 55 | 7~5 |
注:①當采用表面沖洗設施時,沖洗強度可取低值。 ②應考慮由于全年水溫、水質變化因素,有適當調整沖洗強度的可能。 ③選擇沖洗強度應考慮所用混凝劑品種的因素。 ④膨脹率數值僅作設計計算用。 第7.5.10條 每個濾池應設取樣裝置。 (Ⅱ)快濾池 第7.5.11條 快濾池沖洗前的水頭損失,宜采用2.0~3.0米。每個濾池應裝設水頭損失計。 第7.5.12條 濾層表面以上的水深,宜采用1.5~2.0米。 第7.5.13條 當快濾池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統(tǒng)時,其承托層宜按表7.5.13采用。 快濾池大阻力配水系統(tǒng)層粒徑與厚度 表7.5.13 層次 (自上而下) | 粒徑(毫米) | 承托層厚度(毫米) | 1 | 2~4 | 100 | 2 | 4~8 | 100 | 3 | 8~16 | 100 | 4 | 16~32 | 本層頂面高度應高出配水系統(tǒng)孔眼100 |
第7.5.14條 大阻力配水系統(tǒng)應按沖洗劫流量設計,并根據下列數據通過計算確定。 一、配水干管(渠)進口處的流速為1.0~1.5米/秒; 二、配水支管進口處的流速為1.5~2.0米/秒; 三、孔眼流速為5~6米/秒。 干管(渠)上宜裝通氣管。 第7.5.15條 三層濾料濾池宜采用中阻力配水系統(tǒng)。 第7.5.16條 三層濾料濾池承托層宜按采用。 三層濾料濾池承托層材料、粒徑與厚度 表7.5.16 層次 (自上而下) | 材料 | 粒徑 (毫米) | 厚度(毫米) | 1 | 重質礦石 | 0.5~1 | 50 | 2 | 重質礦石 | 1~2 | 50 | 3 | 重質礦石 | 2~4 | 50 | 4 | 重質礦石 | 4~8 | 50 | 5 | 礫石 | 8~16 | 100 | 6 | 礫石 | 16~32 | 本層頂面高度應高出配水系統(tǒng)孔眼100 |
注:配水系統(tǒng)如用濾磚,其孔徑為≤4毫米時,第六層可不設。 第7.5.17條 洗砂槽的平面面積,不應大于濾池面積的25%,洗砂槽底到濾料表面的距離,應等于濾層沖洗時的膨脹高度。 第7.5.18條 濾池沖洗水的供給方式可采用沖洗水泵或高位水箱。 當采用沖洗劫水泵時,水泵的能力應按沖洗單格濾池考慮,并應有備用機組。 當采用沖洗劫水箱時,水箱有效容積應按單格濾池沖洗劫水量的1.5倍計算。 第7.5.19條 快濾池應有下列管(渠),其斷面宜根據下列流速通過計算確定: 一、進水管 0.8~1.2米/秒; 二、出水管 1.0~1.5米/秒; 三、沖洗水管 2.0~2.5米/秒; 四、排水管 1.0~1.5米/秒; (Ⅲ)壓力濾池 第7.5.20條 壓力濾池的設計數據,可參照本節(jié)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7.5.21條 當壓力濾池的直徑大于3米時,宜采用臥式。 (Ⅳ)虹吸濾池 第7.5.22條 虹吸濾池的分格數,應按濾池在低負荷運行時,仍能滿足一格濾池沖洗水量的要求確定。 第7.5.23條 虹吸濾池沖洗前的水頭損失,一般可采用1.5米。 第7.5.24條 虹吸濾池沖洗水頭應通過計算確定,一般宜采用1.0~1.2米,并應有調整沖洗水頭的措施。 第7.5.25條 虹吸進水管的流速,宜采用0.6~1.0米/秒;虹吸排水管的流速,宜采用1.4~1.6米/秒。 (Ⅴ)重力式無閥濾池 第7.5.26條 每個無閥濾池應設單獨的進水系統(tǒng),進水系統(tǒng)應有不使空氣進入濾池的措施。 第7.5.27條 無閥濾池沖洗前的水頭損失,一般可采用1.5米。 第7.5.28條 過濾室濾料表面以上的直壁高度,應等于沖洗時濾料的最大膨脹高度再加保護高。 第7.5.29條 無閥濾池應有輔助虹吸措施,并設調節(jié)沖洗強度和強制沖洗的裝置。 (Ⅵ)移動罩濾池 第7.5.30條 移動罩濾池的分組及每組的分格數,應根據生產規(guī)模、運行維護等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但不得少于可獨立運行的兩組,每組的分格數不得少于8倍。 第7.5.31條 移動罩濾池的設計過濾水頭,可采用1.2~1.5米,堰頂宜做成可調節(jié)高低的形式。移動罩濾池應設恒定過濾水位的裝置。 第7.5.32條 移動罩濾池集水區(qū)的高度應根據濾格尺寸及格數確定,一般不宜小于0.4米。 第7.5.33條 過濾室濾料表面以上的直壁高度應等于沖洗時濾料的最大膨脹高度再加保護高。 第7.5.34條 移動罩濾池的運行宜采用程序控制。 第六節(jié) 地下水除鐵和除錳 (I)工藝流程選擇 第7.6.1條 作為為生活飲用水的地下水水源,當鐵錳含量超過《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的規(guī)定時,應考慮除鐵除錳。生產用水是否考慮除鐵除錳,應根據用水要求確定。 第7.6.2條 地下水除鐵除錳工藝流程的選擇及構筑物的組成,應根據原水水質、處理后水質要求、除鐵除錳試驗或參照水質相似的水廠運行經驗,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7.6.3條 地下水除鐵一般采用接觸氧化法或曝氣氧化法。當受到硅酸鹽影響時,應采用接觸氧化法。 接觸氧化法的工藝: 原水曝氣——接觸氧化過濾 曝氣氧化法的工藝: 原水曝氣——氧化——過濾 注:①接觸氧化法曝氣后水的pH值宜達到6.0以上。 ②曝氣氧化法曝氣后水的pH值宜達到7.0以上。 第7.6.4條 地下水除錳宜采用接觸氧化法,其工藝流程應根據下列條件確定: 一、當原水含鐵量低于2.0豪克/升、含錳量低于1.5豪克/升時,可采用: 原水曝氣——單級過濾除鐵除錳 二、當原水含鐵量或含錳量超過上述數值時,應通過試驗確定。必要時可采用: 原水曝氣——氧化——一次過濾除鐵——二次過濾除錳 三、當除鐵受硅酸鹽影響時,應通過試驗確定。必要時可采用: 原水曝氣——一次過濾除鐵(接觸氧化)——曝氣——二次過濾除錳 注:①除錳濾池濾前水的pH值宜達到7.5以上。 ②二次過濾除錳濾池的濾前水含鐵量宜控制在0.5豪克/升以下。 (Ⅱ)曝氣裝置 第7.6.5條 曝氣設備應根據原水水質及曝氣程度的要求選定,一般可采用跌水、淋水、噴水、射流曝氣、壓縮空氣、板條式曝氣塔、接觸式曝氣塔或葉輪式表面曝氣等裝置。 第7.6.6條 采用跌水裝置時,跌水級數可采用1~3級,每級跌水高度為0.5~1.0米,單寬流量為20~50米3/時·米。 第7.6.7條 采用淋水裝置(穿孔管或蓮蓬頭)時,孔眼直徑可采用4~8毫米,孔眼流速為1.5~2.5米/秒,安裝高度為1.5~2.5米。當采用蓮蓬頭時,每個蓮蓬頭的服務面積為1.0~1.5平方米。 第7.6.8條 采用噴水裝置時,每10平方米集水池面積上宜裝設4~6個向上噴出的噴嘴,噴嘴處的工作水頭一般采用7米。 第7.6.9條 采用射流曝氣裝置時,其構造應根據工作水的壓力、需氣量和出口壓力等通過計算確定。工作水可采用全部、部分原水或其他壓力水。 第7.6.10條 采用壓縮空氣曝氣時,每立方米水的需氣量(以升計),一般為原水二價鐵含量(以2~5倍。 第7.6.11條 采用板條式曝氣塔時,板條層數可為4~6層,層間凈距為400~600毫米。 第7.6.12條 采用接觸式曝氣塔時,填料層層數可為1~3層;填料采用30~50毫米粒徑的焦炭塊或礦渣,每層填料厚度為300~400毫米;層間凈距不宜小于600毫米。 第7.6.13條 淋水裝置、噴水裝置、板條式曝氣塔和接觸式曝氣塔的淋水密度一般可采用5~10米3/時·米2。淋水裝置接觸游泳池容積,一般按30~40分鐘處理水量計算。接觸式曝氣塔底部集水池容積,一般按15~20分鐘處理水量計算。 第7.6.14條 采用葉輪表面曝氣裝置時,曝氣池容積可按20~40分鐘處理水量計算;葉輪直徑與池長邊或直徑之比可為1:6~1:8,葉輪外緣線速度可為4~6米/秒。 第7.6.15條 當跌水、淋水、噴水、板條式曝氣塔、接觸式曝氣塔或葉輪表面曝氣裝置設在室內時,應考慮通風設施。 (Ⅲ)除鐵濾池 第7.6.16條 除鐵濾池的濾料一般宜采用天然錳砂或石英砂等。 第7.6.17條 除鐵濾池濾料的粒徑:石英砂一般為d最小=0.5毫米,d最大=1.2毫米;錳砂一般為d最小=0.6毫米,d最大=1.2~2.0毫米。厚度為800~1200毫米,濾速為6~10米/時。 第7.6.18條 除鐵濾池宜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統(tǒng),其承托層組成可按表7.5.13選用。當采用錳砂濾料時,承托層的頂面兩層需改為錳礦石。 第7.6.19條 除鐵濾池的沖洗強度和沖洗時間可按采用。 除鐵濾池沖洗強度、膨脹率、沖洗時間 表7.6.19 序號 | 濾料種類 | 濾料粒徑(毫米) | 沖洗方式 | 沖洗強度 (升/秒·米2) | 膨脹率(%) | 沖洗時間 (分鐘) | 1 | 石英砂 | 0.5~1.2 | 無輔助沖洗 | 13~15 | 30~40 | 大于7 | 2 | 錳砂 | 0.6~1.2 | 無輔助沖洗 | 18 | 30 | 10~15 | 3 | 錳砂 | 0.6~1.5 | 無輔助沖洗 | 20 | 25 | 10~15 | 4 | 錳砂 | 0.6~2.0 | 無輔助沖洗 | 22 | 22 | 10~15 | 5 | 錳砂 | 0.6~2.0 | 有輔助沖洗 | 19~20 | 15~20 | 10~15 |
注:表中所列錳砂濾料沖洗強度系按濾料相對密度在3.4~3.6之間,且沖洗水溫為8℃時的數據。 (Ⅳ)除錳濾池 第7.6.20條 除錳濾池的濾料可采用天然錳砂或石英砂等。 第7.6.21條 兩級過濾除錳濾池的設計宜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濾料粒徑和濾層厚度同除鐵濾池的規(guī)定; 二、濾速5~8米/時; 三、沖洗強度:錳砂濾料時:16~20升/秒·米2; 石英砂濾料時:12~14升/秒·米2; 四、膨脹率:錳砂濾料:15%~25%; 石英砂濾料:27.5%~35%; 五、沖洗時間:5~15分鐘。 第7.6.22條 單級過濾除錳濾池,可參照兩級過濾除錳濾池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設計。但濾速宜采用低值,濾料層厚度可采用高值。 第七節(jié) 消毒 第7.7.1條 生活飲用水必須消毒,一般可采用加氯(液氯、漂白粉或漂粉精)法。 第7.7.2條 選擇加氯點時,應根據原水水質、工藝流程和凈化要求,可單獨在濾后加氯,或同時在濾前和濾后加氯。 第7.7.3條 氯的設計用量,應根據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按最大用量確定。 第7.7.4條 當采用氯胺消毒時,氯和氨的投加比例應通過試驗確定,一般可采用重量比為3:1~6:1。 第7.7.5條 水和氯應充分混合。其接觸時間不應小于30分鐘,氯胺消毒的接觸時間不應小于2小時。 第7.7.6條 投加液氯時應設加氯機。加氯機至少具備指示瞬時投加量的儀表和防止水倒灌氯瓶的措施。加氯間宜設校核氯量的磅秤。 第7.7.7條 采用漂白粉消毒時應先制成濃度為1%~2%的澄清溶液再通過計量設備注入水中。每日配制次數不宜大于3次。 第7.7.8條 加氯(氨)間應盡量靠近投加點。 第7.7.9條 液氯(氨)加藥間的集中采暖設備宜用暖氣。如采用火爐時,火口宜設在室外。散熱片或火爐應離開氯(氨)瓶和加注機。 第7.7.10條 加氯間及氯庫內宜設置測定空氣中氯氣濃度的儀表和報警措施。必要時可設氯氣吸收設備。 第7.7.11條 加氯(氨)間外部應備有防毒面具、搶救材料和工具箱。防毒面具應嚴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風設備應設室外開關。 第7.7.12條 加氯(氨)間必須與其它工作間隔開,并設下列安全措施: 一、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開的門; 二、觀察窗。 第7.7.13條 加氯(氨)間及其倉庫應有每小時換氣8~12次的通風設備。加漂白粉間及其倉庫可采用自然通風。 第7.7.14條 通向加氯(氨)間的給水管道,應保證不間斷供水,并盡量保持管道內水壓的穩(wěn)定。 投加消毒藥劑的管道及配件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加氨管道及設備不應采用銅質材料。 第7.7.15條 加氯、加氨設備及其管道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備用。 第7.7.16條 液氨和液氯或漂白粉應分別堆放在單獨的倉庫內,且宜與加氯(氨)間毗連。 藥劑倉庫的固定儲備量應按當地供應、運輸等條件確定,城鎮(zhèn)水廠一般可按最大用量的15~30天計算。其周轉儲備量應根據當地具體條件確定。 附錄 規(guī)范用詞說明 一、執(zhí)行本規(guī)范條文時,對于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zhí)行中區(qū)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按……執(zhí)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guī)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guī)范執(zhí)行的寫法為“可參照……”。 附加說明 本規(guī)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編人、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上海市政工程設計院 參加單位:北京市市政設計院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院 中國給水排水東北設計院 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院 中國給水排水中南設計院 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 同濟大學 哈爾濱建筑工程學院 航空部第四規(guī)劃設計院 華東電力設計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湖北省輕工業(yè)科學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吳騑 萬玉成 王蘭君 朱克紹 劉超 劉汝義 劉明遠 孫振堂 李圭白 鄭義滔 張林華 陸奔驪 費瑩如 范瑾初 范懋功 陳翼孫 趙若盛 徐廷章 屠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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