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氣瓶閥的基本結構及進出氣口連接型式和尺寸、技術要求、檢查與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溫度-40~+60ºC ,公稱工作壓力為0.1~30MPa可重復充氣的移動式氣瓶上使用的氣瓶閥(以下簡稱閥)。 本標準不適用于氣瓶盛裝氣體在毒性、腐蝕性、自燃性等方面有特殊安全要求的閥。 注:本標準壓力均指表壓。 2 引用標準 GB 1173 鑄造鋁合金技術條件 GB 4425 鉛黃銅棒 GB 5232 加工黃銅—化學成分和產品形狀 GB 8335 氣瓶專用螺紋 GB 8336 氣瓶專用螺紋量規 GB 8337 氣瓶用易熔合金塞 GB 10922 非螺紋密封的管螺紋量規 GB 15383 氣瓶閥出氣口連接型式和尺寸 3 基本結構及進出氣口連接型和尺寸 3.1 閥的基本結構分膜式、針形式和其它形式。 3.2 閥的進氣口連接錐螺紋按GB 8335規定。 3.3 閥的出氣口連接型式和尺寸按GB 15383規定。 4 技術要求 4.1 材料 4.1.1 對于毒性或腐蝕性氣體。閥應選用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生化學反應,及不影響氣體質量的材料。 4.1.2 閥內使用的非金屬密封材料必須與使用介質相適應,并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4.1.3 閥體及主要零件一般采用HPb 59-1鉛黃銅或性能不低于它的材料制造,HPb59-1鉛黃銅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 5232規定;機械性能應符合GB 4425規定。對閥所選用材料有特殊要求時,應符合相應標準規定。 4.1.4 手輪應用金屬材料制造,一般選用ZL 102鋁合金制造,其化學成分和機械性能應符合GB 1173規定,采用其它金屬材料時應符合相應標準。 4.2 外觀要求 閥體不得有裂縫、折疊、過燒、夾雜物等缺陷,手輪不應有銳邊、毛刺。 4.3 性能要求 4.3.1 啟閉力矩 在公稱工作壓力下,針形結構的閥啟閉力矩最大不超過12N·m采用其它結構時,啟閉力矩最大不超過7N·m。 4.3.2 氣密性 在公稱工作壓力或1.1倍公稱工作壓力或特定壓力下,閥處于關閉和任意開啟狀態時,不得有泄漏。 4.3.3 耐振性 在公稱工作壓力下,閥應能承受頻率331/3Hz、振幅為2mm的振動,閥所有連接處均不得有松動和泄漏。 4.3.4 耐溫性 在公稱工作壓力下,閥在-40~60ºC溫度范圍內,應無泄漏。 4.3.5 耐壓性 在1.5倍的公稱工作壓力下,閥處于開啟狀態下,應無泄漏和其它異常現象。 4.3.6 耐用性 在公稱工作壓力下,按規定力矩,全行程啟閉閥、耐用次數應符合下表規定。 耐用性次數表 類型 | 全行程啟閉次數 | 結果 | 隔膜式 | 1000 | 應無泄漏及其它異常現象 | 針形式 | 其它形式 | 400 | 4.3.7 安全裝置 用于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氣體的閥上,禁止裝配各種型式的安全裝置。 易熔合金不可與瓶內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不允許影響氣體的質量。 裝于閥上的安全裝置有下列型式: a. 易熔合金式安全裝置按GB 8337規定。 b. 爆破片式安全裝置應在1.2~1.5倍公稱工作壓力范圍內動作。 4.3.8 真空度 惰性氣體和高純氣體閥應有真空度要求,其真空度不低于0.980532×10-6MPa 5 檢查與試驗方法 5.1 外觀檢查 外觀采用目視的方法檢查,并符合4.2條規定。 5.2 連接螺紋檢查 進氣口連接螺紋采用按GB 8336標準制造的量規檢查。 出氣口圓柱管螺紋采用按GB 10922標準制造的量規檢查。 5.3 啟閉力矩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從閥進氣口充入氮氣或空氣至公稱工作壓力按4.3.1條規定關閉后,浸入水中1min,應無泄漏現象,然后按4.3.1條規定能順利地將閥打開。 5.4 氣密性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分別使閥處于關閉和任意開啟狀態(當閥處于開啟狀態時應封閉出氣口),從閥的進氣口充入氮氣或空氣至公稱工作壓力,浸入水中,各持續30s,其結果應符合4.3.2條規定。 5.5 耐振性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使閥處于關閉狀態,從閥進氣口充入氮氣或空氣至公稱工作壓力,然后將專用裝置安裝在振動試驗臺上,以振動頻率331/3Hz,振幅為2mm,任一方向振動30min,應符合4.3.3條規定。 5.6 耐溫性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使閥處于關閉狀態,從進氣口充入氮氣或空氣至公稱工作壓力后,置于冷凍箱內,使溫度達到-40±2ºC,保持2h(啟閉各1h),試驗后應符合4.3.4條規定。 按上述要求,將閥置于恒溫箱內,使溫度達到60±2ºC,保持2h(啟閉各1h),試驗結果應符合4.3.4規定。 5.7 耐壓性試驗 將閥進氣口與試壓泵相連,封閉出氣口,使閥處于開啟狀態。充水壓至1.5倍公稱工作壓力,持續3min,其結果應符合4.3.5條規定。 5.8 耐用性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封閉出氣口,使閥處于關閉狀態,從閥進氣口充入氮氣或空氣至公稱工作壓力,按4.3.6條要求進行耐用性試驗,試驗結束后應根據5.4條氣密性試驗再進行復試,應符合其規定要求。 針形式結構的閥在進行耐用性試驗時,如在壓帽時閥桿處出現泄漏,允許將壓帽用規定力矩拼緊至泄漏消失,繼續進行試驗。 5.9 安全裝置動作試驗 帶易熔合金式安全裝置的閥進行試驗時,應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使閥處于關閉狀態,從閥進氣口充入氮氣或空氣至0.4MPa壓力,將專用裝置放入盛有甘油的槽內逐漸升溫,應滿足4.3.7條a的規定。 帶膜片式安全裝置的閥進行試驗時,應將閥同水壓泵相連接,充水壓至1.2~1,5倍公稱工作壓力,應滿足4.3.7條b的規定。 5.10 抽真空試驗 對于有真空度要求的閥應做抽真空試驗,先將閥出氣口安裝在三通接頭上,使閥處于關閉狀態,啟動真空泵,試驗結果應符合4.3.8條規定。 然后將閥體尾部錐螺紋處用堵帽堵住,使閥處于開啟狀態,啟動真空泵,試驗結果也應符合4.3.8條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6.1.1 逐個檢驗 a. 進出氣口連接螺紋檢查; b. 觀外檢查; c.氣密性試驗。 6.1.2 抽查檢驗 抽查檢驗內容除出廠檢驗項目外還應包括安全裝置動作試驗。 6.1.3 抽檢方法 抽查檢驗試件應從近期生產,經出廠檢驗的合格批(5000個為一批)中抽取,其抽檢數為每批產品的千分之一,但不少于3個。 在檢驗過程中如有一個閥不符合標準某一項之要求,則加倍抽取,試件重新檢測時,如仍有項目不合格,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2 型式試驗 6.2.1 在下列情況下,閥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a. 設計、工藝、材料等有重大改變時; b. 停產半年以上,重新恢復生產時; c. 連續生產滿1年時。 6.2.2 抽驗數與方法 型式試驗試件應從出廠檢驗合格批中抽取,抽取數及判定數應符合6.1.3條規定,型式試驗項目及要求應按附錄A(補充件)規定。 7 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7.1 標志 閥上應有下列標志: a. 閥的型號; b. 公稱工作壓力; c. 生產廠商標; d. 生產年月或批號。 7.2 包裝 a. 包裝前應清除殘留在閥內的水分,對氧氣瓶閥要進行脫脂; b. 包裝時應保持閥的清潔,進出口螺紋不受損傷; c. 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合格證和裝箱單。 7.2.1 包裝箱上應有下列標志: a. 制造廠名; b. 閥的名稱、型號; c. 必要的作業要求符號; d. 數量和毛量; e. 體積(長×寬×高)尺寸; f. 生產年月和批號。 7.2.2 產品合格證應注明下列內容: a. 閥的名稱、型號; b. 公稱通徑; c. 公稱工作壓力; d. 質量部門蓋章; e. 檢驗日期。 7.2.3 裝箱單應注明下列內容: a. 制造廠名稱、產品型號; b. 公稱通徑; c. 公稱工作壓力; d. 質量部門簽章; e. 檢驗日期。 7.3 運輸 運輸裝運時,應輕裝輕放,防止重壓及碰撞。 7.4 貯存 閥應放在通風、干燥清潔的室內。 附錄A 型式試驗項目及要求(補充件) 本附錄適用于各類氣體瓶閥的型式試驗,其檢測順序、項目及數量按表A1規定。 表A1 試件編號 | 試驗順序號 | 試驗檢查項目 | 抽驗數 | A | 1 | 5.1條外觀檢查 | 1~2 | 2 | 5.2條連接螺紋檢查 | 3 | 5.3條啟閉力矩試驗 | 4 | 5.4條氣密性試驗 | 5 | 5.5條耐振性試驗 | 6 | 5.6條耐溫性試驗 | 7 | 5.9條安全裝置動作試驗 | 8 | 5.10條抽真空度試驗 | B | 1 | 5.1條外觀檢查 | 1~2 | 2 | 5.2條連接螺紋檢查 | 3 | 5.3條啟閉力矩試驗 | 4 | 5.4條氣密性試驗 | 5 | 5.6條耐溫性試驗 | 6 | 5.7條耐壓性試驗 | 7 | 5.9條安全裝置動作試驗 | 8 | 5.10條抽真空度試驗 | B | 1 | 5.1條外觀檢查 | 1 | 2 | 5.2條連接螺紋檢查 | 3 | 5.4條氣密性試驗 | 4 | 5.8條耐用性試驗 |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附件分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蔡燕昕、張乾龍、胡經干、陳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