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液氯瓶閥(以下簡稱閥)的基本型式及連接尺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正常環境工作溫度為-40~+60ºC、公稱工作壓力為2MPa的液氯瓶上的閥。 本標準不適用于液氯設備上的閥。 2 引用標準 GB 699 優質碳素結構鋼 技術條件 GB 1176 鑄造銅合金技術條件 GB 1220 不銹鋼棒 GB 4425 鉛黃銅棒 GB 5232 加工黃銅 化學成分和產品形狀 GB 7307 非螺紋密封的管螺紋 GB 8335 氣瓶專用螺紋 GB 8336 氣瓶專用螺紋量規 JB 1715 中壓型聚四氟乙烯V型填料 3 基本型式及連接尺寸 3.1 閥的基本結構型式和連接尺寸按圖1規定。 3.2 閥的進氣口錐螺紋為PZ27.8,出氣口連接螺紋為G3/4。 3.3 閥的公稱通徑為6mm。 圖1 1—閥桿;2—壓帽;3—閥體;4—安全螺帽 4 技術要求 4.1 材料 閥的主要零件的材料按表1規定。當采用其他材料時,其性能應不低于表1中所列材料。 表1 零件名稱 | 材 料 | 名稱 | 牌號 | 標準號 | 閥體 | 鑄造鋁青銅 鉛黃銅棒 | ZCuAI10Fe31) HPb59-1 | GB 1176 GB 4425 | 壓帽、安全螺帽 | 鉛黃銅棒 | HPb59-1 | GB 4425 GB 5232 | 閥桿 | 優質碳素鋼 | 452) | GB 699 | 不銹鋼棒 | 1Cr18Ni9Ti | GB 1220 | 密封圈 | 聚四氟乙烯 | F—4 | JB 1715 | 注: 1)閥體材料優先采用ZCuAI10Fe3銅合金。 2)閥桿材料采用碳鋼時,表面應作防腐處理。 4.2 加工要求 4.2.1 閥體及閥的零件表面不得有可見的裂紋、氣孔、褶皺、夾雜物和充填不滿等缺陷。 4.2.2 閥體進氣口錐螺紋的牙型和尺寸應符合GB 8335的規定;出氣口連接螺紋的牙型和尺寸應符合GB 7307的規定。 4.3 性能要求 4.3.1 啟閉力矩 在公稱壓力作用下,閥的最大啟閉力矩應不大于10N·m。 4.3.2 氣密性 在公稱壓力作用下,閥在關閉和任意開啟狀態下均應無泄漏。 4.3.3 耐振性 在公稱壓力作用下,閥應能承受全振幅為2mm、頻率為33.3Hz、時間為30min的振動,振動后各連接處不應松動和泄漏。 4.3.4 耐溫性 在公稱壓力作用下,閥在-40~+60ºC溫度范圍內應無泄漏。 4.3.5 耐壓性 在2倍的公稱壓力作用下,閥應無泄漏及其他異常現象。 4.3.6 耐用性 在公稱壓力作用下,閥在全行程啟閉2000次內(包括2000次),應無泄漏及其他異常現象。 5 試驗方法 5.1 外觀檢查 目測檢查閥的表面質量,應符合本標準4.2.1條的規定。 5.2 進出氣口螺紋檢查 以專用量具檢查閥的進出氣口螺紋尺寸和精度,應符合本標準4.2.2條的規定。檢查進氣口用的螺紋量規應符合GB 8336的規定。 5.3 啟閉力矩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使閥處于接近關閉的狀態,從進氣口充入空氣或氮氣并使之達到閥的公稱壓力。然后以本標準4.3.1條規定的力矩,將閥關閉并浸入水中觀察30s,在此期間出氣口不得有泄漏現象。最后將閥提出水面,在有氣壓的情況下,開啟閥門并測出開啟力矩,此力矩應不大于本標準4.3.1條的規定。 5.4 氣密性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使閥處于接近關閉的狀態,從進氣口充入空氣或氮氣并使之達到閥的公稱壓力。然后以本標準4.3.1條規定的力矩將閥關閉并浸入水中觀察30s,在此期間出氣口應無泄漏;然后將出氣口用螺堵封住,將閥處于任意開啟狀態,再將閥置于水中繼續觀察30s,在此期間閥的各個部位均不得有泄漏現象。 5.5 耐振性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使閥處于關閉狀態,從進氣口充入空氣或氮氣并使之達到公稱壓力。然后將專用裝置安裝在振動試驗臺上以任意方向振動30min,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3.3條要求。 5.6 耐溫性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充入空氣或氮氣并使之達到公稱壓力。將閥放入60±2ºC的恒溫箱內保溫3h(啟、閉狀態各1.5h),然后使其空冷至室溫,再放入-30±2ºC的低試驗箱內保溫3h(啟、閉狀態各1.5h)。在整個高、低溫試驗期間,其結果均應符合本標準4.3.4條要求。 5.7 耐壓性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封閉閥的出氣口,使閥處于開啟的狀態下從閥的進氣口充壓進行液壓試驗。試驗壓力按本標準4.3.5條的規定,壓力保持時間為5min,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3.5條要求。 5.8 耐用性試驗 將閥裝在專用裝置上,封閉出氣口,從進氣口充入空氣或氮氣并使之達到公稱壓力。然后以每分鐘8~15次的速率使閥連續作全行程啟閉,其結果應達到本標準4.3.6條的規定。試驗結束后,應再按本標準5.4條規定進行氣密性復試,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3.2條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產品應經出廠檢驗合格方能出廠。 出廠檢驗應逐個進行,檢驗項目為: a. 外觀檢查應符合本標準5.1條的規定; b. 進出氣口螺紋檢查應符合本標準5.2條的規定; c. 氣密性試驗,按本標準5.4條的規定。 6.2 型式檢驗 6.2.1 型試驗的內容除包括出廠檢驗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項目: a. 本標準5.3條啟閉力矩試驗; b. 本標準5.5條耐振性試驗; c. 本標準5.6條耐溫性試驗; d. 本標準5.7條耐壓性試驗; e. 本標準5.8條耐用性試驗。 6.2.2 型式檢驗在下列情況下必須進行: a. 閥的結構、材料或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b. 閥在累計生產6個月時; c. 閥在連續停產6個月后恢復生產時。 6.2.3 型式檢驗的樣品從近期出廠檢驗合格批中抽取。抽驗數從生產的某一批中(每批不大于5000個)抽取5個。 型式檢驗方法按附錄A(補充件)要求進行試驗。在試驗過程中,如有一個樣品不符合本標準某一項的要求,則加倍抽驗;若仍有項目不合格,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7 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7.1 標志 7.1.1 閥上應有下列標志: a. 閥的型號; b. 閥的公稱壓力; c. 生產廠的商標; d. 生產年月或批號。 7.2 包裝 7.2.1 包裝前應清除殘留在閥內的水分。 7.2.2 每只產品應單獨包裝,包裝時應保持閥的清潔和進出氣口螺紋不受損傷。 7.2.3 每只產品在包裝時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書,合格證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制造廠名稱; b. 閥的名稱、型號; c. 閥的公稱通徑; d. 閥的公稱壓力; e. 出廠檢驗印記; f. 檢驗日期。 7.2.4 包裝箱上應有下列標志: a. 制造廠名; b. 閥的名稱、型號; c. 數量和毛量; d. 體積(長×寬×高)尺寸; e. 生產年月或批號。 7.2.5 每只包裝箱內應附有裝箱單,裝箱單包括下列內容: a. 制造廠名稱; b. 產品名稱和型號; c. 數量、凈重和毛重; d. 裝箱者印記或簽字; e. 裝箱日期。 7.3 運輸及貯存 7.3.1 裝卸運輸時應輕拿輕放,防止重壓、碰撞及潮濕。 7.3.2 產品應存放在通風、干燥、清潔的室內。 附錄A 型式檢驗檢測方法(補充件) 本附錄適用于液氯瓶閥的型式檢驗,其檢測順序、項目及被檢祥本的數量按表A1規定進行。 表A1 試件組編號 | 檢驗順序 | 檢驗項目 | 抽驗數,個 | A | 1 2 3 4 5 | 本標準5.1條外觀檢查 本標準5.2條進出氣口螺紋檢查 本標準5.3條啟閉力矩試驗 本標準5.4條氣密性試驗 本標準5.5條耐振性試驗 | 2 | B | 1 2 3 4 5 6 | 本標準5.1條外觀檢查 本標準5.2條進出氣口螺紋檢查 本標準5.3條啟閉力矩試驗 本標準5.4條氣密性試驗 本標準5.6條耐溫性試驗 本標準5.7條耐壓性試驗 | 2 | C | 1 2 3 4 5 | 本標準5.1條外觀檢查 本標準5.2條進出氣口螺紋檢查 本標準5.3條啟閉力矩試驗 本標準5.4條氣密性試驗 本標準5.8條耐用性試驗 | 1 |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技術歸口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由上海市勞動閥門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胡經干、付光仁、錢發祥、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