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索金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標準類型 | 國家標準 | 實施日期 | 1985-03-01 |
發文單位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 ||
標準號 | GB 4275-84 |
黑索金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UDC 628.191:662.221 GB 4275-84 (1984年5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1985年3月1日實施)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黑索金工業廢水對環境的污染而制訂。 1 標準的分級 黑索金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二級: 2 標準值 2.1 根據黑索金年產量,生產每噸黑索金廢水和污染物最高容許排放量應符合表1規定。
2.2 生產每噸黑索金酸性廢水最高容許排放量和酸性廢水水質應符合表2規定。
2.3 黑索金生產廢水排出口的水質應符合表3規定。
3其他規定 3.1 工藝措施 3.1.1 采用直接硝化法生產工藝,主機的中間試樣、黑索金酸性洗滌水、煮洗水(包括鈍化產品煮洗水)必須回用,不得排放。 3.1.2 為了降低排放的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對散落在地面上的固體黑索金應清掃搜集,盡量少用水沖;工廠內廢水沉淀池應有過濾裝置,并定期清理和更換,清理出的沉渣應集中處理或銷毀;對理化分析廢水、沖洗地面水、檢修洗刷設備等所產生的酸性水和工藝上回用剩余的廢水,均應經過凈化處理達到本標準規定方可排放。 3.1.3 根據現行生產工藝,對某些設備和工藝條件作進一步改進,以減少廢水排放量。如真空泵水封水量大、酸度高,應設法將這部分廢水回用:硝鎂濃縮法大氣冷凝器應逐步由直接冷凝改為間接冷凝,以減少大量酸性廢水排放;要提高酸性產品水洗效率,避免煮洗不合格,以減少煮洗水的排放量;一般不應采取紅白品同時生產的方法,以免導致副產物的大量排放。 3.2 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當地環境特點(如集中生活水源、經濟漁業區等)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4 標準的監測 4.1廢水量應每月測定一次,廢水排放濃度應每周測定二次。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原國務院環境保護小組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