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定額 第4部分:棉印染產品
標準類型 | 國家標準 | 實施日期 | |
發文單位 | |||
標準號 | GB/T 18916.4-200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8916.4-2002
取水定額 第4部分:棉印染產品
前 言
GB/T 18916《取水定額》,目前已制定的有:
——第1部分:火力發電;
——第2部分:鋼鐵聯合企業;
——第3部位:石油煉制
——第4部分:棉印染產品;
——第5部分:造紙產品。
本部分為GB/T 18916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8820-2002《工業企業產品取水定額編制通則》所規定的原則制定。
本部分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司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能源基礎與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負責起草單位:北京紡織環境保護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楊書銘、柯曉莉、邱華、宋伯堯。
取水定額 第4部分:棉印染產品
1 范圍
本部分給出了棉印染產品取水定額的術語和定義、計算方法及單位產品取水量定額。
本部分適用于棉印染產品(包括純棉、棉混紡和化學纖維產品)生產過程中取水量的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891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12452 企業水平衡與測試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3.1
單位產品取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for unit product
企業生產單位產品需要從各種水源提取的水量。
3.2
重復利用率 recycle rate
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內,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重復利用水量與總水量的百分比。
4 計算方法
4.1 一般規定
4.1.1 棉印染產品取水量的取水范圍指從各種水源取得的水,包括取自地表水、地下水、城鎮供水及企業從市場購得的其他水的產品(蒸汽、熱水等),以進入企業計量為準。用于主要生產(工藝加工全過程,退漿、煮煉、漂白等前處理工藝,印花、染色的印染工藝及后整理工藝,化纖堿減量工藝)、輔助生產(軟水站、鍋爐房、空壓機站、污水站等)和附屬生產(辦公樓、食堂、浴室、廠內宿舍、廠內綠化等)。
4.1.2 棉印染產品是指采用棉機織或棉針織加工工藝生產的各類純棉、棉混紡和純化學纖維產品等(包括漂白布、印花布、染色布、色織布等)
4.1.3 棉印染產品取水定額是指企業生產每百米棉機織印染產品或每噸棉針織印染產品為核算單元的標準取水量。
4.1.4 計算基準棉印染產品為棉機織印染布幅寬平均為106cm、布重11kg/100m的合格產品,當棉機織印染布幅寬或布重不同時,均按上述標準產品進行換算(參見附錄A)。棉針織印染布按噸產品進行計算。
4.1.5 重復用水量包括企業內部連續生產設備的逆流漂洗利用的水量、間歇生產的最終漂洗用于初次漂洗的水量以及生產過程中冷凝水和冷卻水回用的水量等。
4.2 單位產品取水量
GB/T 18916.4-2002
單位產品取水量按式(1)計算:
Vui= VI ∕Q …………………………(1)
式中:
Vui——單位產品取水量,單位為立方米/百米(m3/100m)或立方米/噸(m3/t)
Vi——在一定計量時間內產品生產取水量,單位為立方米(m3)
Q——在一定計量時間內標準棉印染產品產量,單位為百米(100m)或噸(t)。
4.3 重復利用率
重復利用率按式(2)計算:
R= Vr∕(Vi+Vr)×100% ……………………………(2)
式中:
R——重復利用率%
Vr——在一定計量時間內產品生產過程中的重復和用水量總和,單位為立方米(m3)
Vi——在一定計量時間內產品生產過程取水量總和,單位:立方米(m3)
5 棉印染單位產品取水量定額指標
棉機織印染產品取水量定額指標見表1。
表1 棉機織印染產品取水量定額指標 單位:m3/100m
產品名稱 | A級 | B級 |
棉及棉混紡產品 | ≤3.0 | ≤4.0 |
化纖:滌綸產品 | ≤2.5 | ≤3.5 |
棉針織印染產品取水量定額指標見表2。
表2 棉針織印染產品取水量定額指標 單位:m3/t
產品名稱 | A級 | B級 |
棉及棉混紡產品 | ≤150 | ≤200 |
化纖產品 | ≤130 | ≤170 |
6 取水量定額使用說明
6.1 取水定額是企業制定生產計劃和發展規劃的主要依據,也是評價企業節約用水水平的指標。
6.2 取水定額指標為最高允許值,在實際運用中根據不同的地區情況取水量應小于或等于定額指標值。
6.3 當企業生產上述各類產品時,應分別用上述指標加以計算。
6.4 企業取水定額管理中,水平衡測試應符合GB/T 12452的要求。
6.5 1998年7月1日起建成的新擴改企業或生產線,其純棉或棉混紡產品及純化纖產產品取水量定額執行A級指標。
6.6 1998年7月1日前建成投產的企業或生產線,其純棉或棉混紡產品及純化纖產品取水量定額執行B級指標。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基準棉印染產品產量的計算
基準棉印染品產量的計算見式(A.1)
Q=a×b×c …………………………(A.1)
式中:
a——合格品產量:入庫一等品量;
b——重量可比修正系數:由于產品織物纖維種類不同,厚薄不同,其重量也不相同,考慮上述情況后規定:
坯布重≤12.0kg/100m時為1.00
12.0kg/100m≤坯布重20.0kg/100m時為1.05
20.0kg/100m≤坯布重30.0kg/100m時為1.10
30.0kg/100m≤坯布重40.0kg/100m時為1.15
40.0kg/100m≤坯布重50.0kg/100m時為1.20
坯布重>50.0時為1.30
c——闊幅產品可比修正系數:
成品幅寬≤106cm時為1.00
106cm≤成品幅寬≤152cm時為1.10
152cm≤成品幅寬≤228cm時為1.25
成品幅寬>228cm時為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