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628.191:662.237 GB 4274-84 (1983年5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1985年3月1日實施) 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治梯恩梯工業廢水對環境的污染而制訂。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梯恩梯生產廠。 1 標準的分級 梯恩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二級: 一級: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 二級:是指所有現有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 2 標準值 2.1 生產每噸梯恩梯產品最高容許排放的廢水量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序號 | 年產量 | 含硝基化合物的廢水量m3/t(產品) | t | 一 級 | 二 級 | 1 2 3 | ≥30000 ≥10000 ≥1000 | 2.5 3.0 3.5 | 4.0 5.0 6.0 | 2.2 工廠廢水排出口處梯恩梯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 | pH | 總硝基化合物(以2,4—DNT和α—TNT計) mg/L | | | ≥10 | <10 | ≥10 | <10 | 一級 | >10000 | 5.0~9.0 | 6.0~9.0 | 5.0 | 0.5 | | ≤10000 | | | | | 二級 | >10000 | 3.5~9.0 | 4.0~9.0 | 15.0 | 5.0 | | ≤10000 | 3.0~9.0 | 3.5~9.0 | 30.0 | 10.0 | 3 其他規定 3.1 工藝措施 3.1.1梯恩梯精致生產的堿性廢水(包括精制堿性廢水和沖洗地面、刷洗設備、廢藥回收及事故性排放等堿性廢水)嚴禁直接排放,均應排入堿性廢水貯存池集中貯存,并采取綜合利用或焚燒法進行處理。 3.1.2梯恩梯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酸性廢水,屬于工藝酸性廢水,應采取循環使用措施,不再排放;屬于非工藝酸性廢水及無法循環使用的工藝酸性廢水,應采取措施,盡可能回收利用;對沖洗地面的廢水和采取措施之后仍需少量排放的酸性廢水,必須達到標準要求方可排放。 3.1.3對聚合物中的廢酸和硝基化合物應盡量采取回收措施,嚴禁排放。 3.1.4制片、干燥、包裝等工序宜采用不排或少排含藥粉塵廢水的除塵方法。 3.1.5堿性廢水和酸性廢水沉淀池(包括儲水池)的固體沉渣和各種廢藥不得露天堆放,應定期集中回收或銷毀。 3.2 非單一產品的生產廠最高容許排放的廢水量按車間排放口計算。 3.3 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當地環境特點(如集中生活水源及經濟漁業區等)時,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4 標準的監測 4.1 制訂本標準的監測分析方法是《梯恩梯工業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4.2 本標準廢水排放量的測定,有排水計量裝置的工廠,按實測排水量計算;沒有排水計量裝置的工廠,按工藝實際消耗的清水量計算。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提出。 本標準由兵器工業部第五設計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孟保樓、陸雍森。 本標準委托兵器工業部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