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項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水利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能源基礎與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武漢水利電力大學、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天津市水利局負責起草。本標準起草人:戴紫燕、劉肇祎、謝祟寶、龍期泰、周年生。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取水許可應遵循的技術要求與管理的主要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取水許可管理范圍內的一切用水單位。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4—92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8978一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 7119—93評價企業合理用水技術通則 GB/T 12452—90企業水平衡與測試通則 3 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取水量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在一定時間內(年),取水許可審批單位批準取水許可持證人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取自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的最大水量。即取水許可證中批準的取水量值。 3.2 年度計劃取水量annual planned quantity of water intake 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對取水許可持證人下達的年度取水的控制量。 3.3 新水量quantity of new water intake(taking no account of the recycled water) 在一定時間內(年),取水許可持證人取自任何水源(含從自來水公司等其他供水單位獲得的)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4 退水量quantity of water discharge 取水許可持證人取用的水量,經利用后退入自然水體的水量。 4 基礎考核要求 4.1 取水許可技術檔案 取水許可申請人或持證人應建立以下技術檔案: a) 取水水源、水工程名稱、水量、水質; b) 取水線路圖; c)用水過程圖; d)退水路線圖; e)水量計量系統圖; f)取水、用水狀況; g)退水狀況; h)灌溉制度。 還應具備工、農業生產技術檔案,包括:人員、設備、土地、產品、規模、產量、產值等。 4.2 水平衡測試 4.2.1 取水許可申請人及持證人應根據GB/T 12452、GB/T 7119進行水平衡測試。農業取、用水應計量。 4.2.2 水平衡測試后應驗收,驗收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水的取、用、退技術檔案; b) 水平衡測試結果評價; c) 水平衡測試后存在問題分析; d) 節水潛力及措施計劃。 4.3 水質監測 取、退水應進行水質監測。 5 取、用水量考核 5.1 當地水資源狀況變化,原取、用水量應作調整。取用水量應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內容如下: a) 水源類型; b) 取水:方式、地點、量、質; c) 用水:對象、計量、工藝; d) 退水:起、止點,途經地點、時間、污染物濃度、總量,廢污水處理設施,工藝及運行; e) 節水:節水器具、設備、系統運行及管理手段。 5.2 取、用水量統計 取、用水量統計應包括:企(事)業取、用水量考核(見表1);自來水公司取、用水量考核(見表2);農業取、用水量考核(見表3)新水量年內分配考核(見表4)。 6 新水定額 新水定額指在一定時間、一定條件下、生產單位產品或完成單位工作量而消耗新水的數量。 6.1 新水定額考核歸口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應按不同行業、地區分類考核。 6.2 新水定額的制定 6.2.1 新水定額的制定應按GB/T 7119中的4.4并參照行業標準及國內外行業的先進水平。 6.2.2 新水定額的確定: 企業制定單位產品新水定額時,應按歷史統計、技術計算及水平衡測試數據綜合考慮。 6.2.3 新水定額的評審與修訂: 企業產品新水定額應報本行業主管部門及取水許可審批部門審批。新水定額應隨技術及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進行修訂。 6.2.4 新水定額制定程度  7 節水器具、設備與工程 取水許可申請人與持證人在選擇節水器具、設備與工程時,如冷卻塔、冷凍機、空壓機、泵類、各種管道輸水灌溉機組、噴微灌機等,應選擇在材質、零件及整機的加工制造按標準、規范設計生產的產品。還應選擇在設計、開發、生產、安裝和服務各階段保證符合GB/T 19000—ISO 9000族并編制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的產品。保證單機及其系統都能節能節水。 8 建設項目的節水措施 8.1 凡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時,取水許可申請人應在設計、施工中包括節水型的工藝設備和器具,必須建設相應的節約用水設施系統。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簡稱三同時)。 8.2 建設項目應建立以下技術檔案: a)水源供水能力:地表水、地下水; b)新水使用計劃、生產工藝流程圖、年水量平衡表及節約用水項目內容; c)退水量、質、所含污染物種類、濃度及總量、處理情況,起止地點、流向何處。 8.3 建設項目的節水器具、設備及設施: a)間接冷卻水設備(如冷凍機、空壓機、引風機等)冷卻水必須自身循環使用; b)冷卻塔應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或有企業標準的產品; c)鍋爐蒸汽冷凝水應回收利用; d)車輛沖洗應建設循環水洗臺; e)游泳池用水應循環使用; f) 各類不同性質的建筑,如大中型旅館、賓館、科研樓、辦公樓等,應建中水工程設施,其設置范圍及要求,可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g) 應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降低水的需用量。 9 農區節水系統 9.1 農田節水灌溉指標體系 9.1.1 灌水定額 灌水定額指單位灌溉面積上一次灌水的灌水量。 按式(1)計算: ………………………………(1) 式中: m — 灌水定額,m3/ha; W — 一次灌水的灌水量,m3; ω — 灌溉面積,ha。 9.1.2灌溉定額灌溉定額指農作物在播前、插前及全生育期內各次灌水定額之和。 按式(2)計算: ………………………………(2) 式中: M — 灌溉定額m3/ha; mi — 第i次灌水定額,m3; 9.1.3 渠系水利用系數 渠系水利用系數指渠系輸出水量與輸入水量的比值,也等于渠系內各級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數的乘積。 按式(3)計算: ηs=ηm·ηb·ηd·ηf……………………………(3) 式中: ηs — 渠系水利系數; ηm — 干渠渠道水利用系數; ηb — 支渠渠道水利用系數; ηd — 斗渠渠道水利用系數; ηf — 農渠渠道水利用系數。 注:當干渠、支渠、斗渠、末級固定渠道不止一條時,指該級渠道的加權平均值。 9.1.4 田間灌水利用系數 田間灌水利用系數指儲存在田間主要土壤根系層的水量和灌入田間的水量之比。 按式(4)計算: ………………………………(4)
式中: Ef — 田間灌水利用系數; Ws — 灌后儲存在土壤根系層中的水量,m3; Wf — 灌入田間的水量,m3。 9.2 農區節水指標考核 取水許可申請人與持證人應加強對農業灌溉的渠系配套與改造技術。 9.2.1 新建、擴建和改造項目的大中小型灌區渠系水利用系數控制應分別不低于0.55、0.65和0.75;并灌區應不低于0.9。 9.2.2 新建、擴建和改造的噴微灌應選用符合灌溉水利用系數不低于0.8和0.9的設備。 9.3 農用水源的利用 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特點,地表水和地下水應采用合理利用技術并裝置計量設施。 9.3.1 在以地下水為灌溉水源的地區,首先應該進行資源評價和平衡,然后應遵循因井設泵,以泵配機的原則進行機井配套。對現有機井應進行測試改造,提高機井出水率和裝置效率,降低能耗,并保持采補平衡。 9.3.2 有條件的地方,應回補地下水,并渠結合,實現地表水和地下水聯合運用,提高灌區水資源的重復利用率。 9.3.3 應對多種水源綜合利用。 9.4 灌溉節水技術 從水源引水至田間用水的輸水灌溉系統必須采用系列節水工程技術。主要應對灌溉系統的引水、輸 水、配水、灌水、用水等環節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a)渠道防滲技術; b)低壓管道輸水技術; c)噴灌技術; d)微灌技術; e)地面灌改進技術。 9.5 農藝節水技術 農作物種植工藝節水技術應包括下列內容: a)耕作保墑技術; b)適雨種植; c)覆蓋保墑技術; d)施用化學制劑技術; e)培肥改土技術; f)經濟灌溉定額; h)抗旱品種選育。 10 退水 取水許可申請人或持證人,退水應符合GB 3838、GB 5084、GB 5749、GB 8978的要求。 10.1取水許可申請人應將退出本系統外的退水水質、水量等建立退水技術檔案。 退水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a)退水年總量、達標量、末達標量及年內季度分布情況; b)退水水質所含污染物按有機物、毒物、重金屬及生物難降解四類測其濃度與總量; c)退水時間:連續、間斷起止時間; d)退水起點、途經地點及退入自然水體終點名稱; e)污水退前處理措施,污水處理設備、設施的設計標準及基本工藝情況; f)污水再利用計劃、實施辦法。 10.2 取水許可申請人及持證人年檢必須按行業填報表5,取水許可申請人、持證人退水考核。 10.3 取水許可申請人與待證人應在每年用水的高、中、低峰進行退水水質檢測,并接受取水許可管理機關對其進行的常規或抽檢,所提供的水質、水量監測數據應經國家計量認證。 11 管理 11.1 水資源保護 取水許可申請人或持證人應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規劃,維護水資源的水文、生物和化學等方面的自然功能。合理利用水資源。 地下水人工回灌應有規劃和實施辦法,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 11.2 水資源平衡和調度 各地應根據水資源條件和需求變化,合理調度水資源。應使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自然水體、水域與輸、配水系統、排水系統、管井系統、人工回灌措施等兒方面相協調,實行地表水、地下水、城市和農村聯合運用及保護,維持全地區水資源的平衡。 11.3 取水工程的管理 11.3.1 取水工程的建設應向取水許可審批部門申請,并經審批和驗收。 11.3.2 取水工程應有完備的技術檔案。 11.3.3 取水工程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維護和保養使用。 11.4 礦產資源的開發對水質、水量的影響,應由各地根據本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有關細則。 11.5 水、水體、水域的信息管理 11.5.1 應建立完整的監測系統 11.5.2 監測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大氣降水、地下水位、河道和水庫的水位和流量; b) 地下水及地表水水質、廢水數量及污染物質和各種污染源的監測,污染物質遷移、轉化過程監測; c) 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取水量。 11.5.3 監測信息的傳遞、分析各類監測網點都應按上述監測項目和監測要求進行工作。信息站接收后,處理分析并及時報送本地區水資源管理部門匯總。 11.6 取水許可數據信息的采集、處理和交換工作,應采用自動識別技術。 11.7 建立取水許可管理規章制度 各地應建立取水許可管理規章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管理,取水許可證年度審驗、水資源統計及水量、水質監測管理、計量設施管理等。 11.8 培訓 取水單位應明確人員培訓要求,并制定書面培訓計劃,應對其內部水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 11.8.1 行政領導和管理人員 應對取水單位行政領導和管理人員就取水許可管理體系進行培訓,并掌握在其體系內運行管理中所需要的方法和技術及有效性的原則。 11.8.2 技術人員 取水單位應對技術人員進行培訓,應掌握工業產品的設計、工藝制造及農產品的設計、農藝生產、設備及系統運行等的取水、用水和退水全過程的基本方法和技術。 11.8.3 工長的操作者 必須對所有工農業崗位上的工長和操作者在生產操作過程中科學用水方面進行培訓。 表1企(事)業取、用水量考核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 萬m3/年 上年與當年 | 取水量 (審批機關批準量) | 年度計劃取水量 (下達量) | 新水量 | 耗水量 | 漏溢水量 | 排水量 | 重復利用水量 | 重復利用率% | 實際取水量 (水工程上水表計量數) | 自來水公司 (自來水管裝表計量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新水量 = 耗水量+漏溢水量+排水量 | 表2自來水公司取、用水量考核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 萬m3/年 上年與當年 | 取水量 (審批機關批準量) | 年度計劃取水量 (下達量) | 新水量 | 自來水公司供給部門 | 備注 | 實際取水量 (水工程上的水表計量數) | 企(事)業單位 | 居民生活 | 市政 | 其他 | 總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3農業取、用水量考核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 萬m3/年 上年與當年 | 取水量(審批機關批準量) | 年度計劃取水量(下達量) | 實際取水量(水工程上水表計量數) | 灌溉面積ha | 灌溉定額m3/ha | 用水量 | 備注 | 灌溉水量 | 人、蓄飲用水量 | 林、牧、漁業水量 | 總計 | | | | | | | | | | | | | | | | | | | | 表4新水量年內分配考核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 萬m3/年 取水許可申請人: 持證人: | 單位地址: | 郵編: | 許可證號: | 電話: | 取水許可 申請人: 單位條件:企業所屬行業、建廠時間、產業結構、人員、設備、產品、產量產值概況介紹 持證人: | 上年與當年 | 新水量年內季度、月分配 | 總計 | 備注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一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十月 | 十一月 | 十二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人 表5取水許可 退水考核 填報單位: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 萬m3/年 行業 | 地址郵編與 電話 | 取水許可批準時間 | 上年與 當年 | 新 水 量 | 退水量 | 退水 | 退水污染物質 | 廢污水退前處理措施 | 再利用計劃 | 達 標 量 | 未達標量 | 總計 | 起、止時間(年月日) | 起點途經地點終止地點 | 重金屬 | 毒物 | 有機物 | 生物難降解 | 其他 | 濃度mg/L | 總量t | 濃度mg/L | 總量t | 濃度mg/L | 總量t | 濃度mg/L | 總量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