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夜久久网|特污兔影院|中文字幕日本一区久久|天堂岛最新版在线bt天堂|草草影院ccyy国产日本欧美

首頁 > 資源> 標準 > 正文

建筑中水設計規范

標準類型 國家標準 實施日期 2002-03-01
發文單位 建設部 國家質量監督總局
標準號 GB50336-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中水設計規范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標函[2002]85號文“關于印發《2001~2002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的要求,在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的組織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建筑設計研究院主編,并會同其他參編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本規范的編制,遵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和有關環保、節水的工作方針,對原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的推薦性規范《建筑中水設計規范》(CECS30:9)施行以來的情況進行全面總結,以多種方式廣泛征求了國內有關科研、設計、院校、設備生產和工程安裝等部門的意見,進行全面修改并補充了新的內容,最后經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定稿。
  本規范工設8章。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符號、中水水源、中水水質標準、中水系統、處理工藝及設施、中水處理站、安全防護和監(檢)測控制等。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建筑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寄送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建筑設計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太平路22號設計院 郵編:100036 傳真:010-68221322),以供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建筑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
       深圳市保安區建設局
       北京中航銀燕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太行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哈爾濱建筑大學
  主要起草人:孫玉林 王冠軍 蕭正輝 秦永生 鄔揚善 崔長起 劉 紅 金善功 鄭大華 趙世明 劉長培 魏德義 李圭白

 

1 總 則

1.0.1 為實現城鎮污、廢水資源化,節約用水,治理污染,保護環境,使建筑中水工程設計做到安全可靠、經濟適用、技術先進,特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各類民用建筑和建筑小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中水工程設計。工業建筑中生活污水回用的中水工程設計,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1.0.3 各種污水、廢水資源,應該根據當地的水資源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充分利用。
1.0.4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區,在進行各類建筑物和建筑小區建設時,其總體規劃設計應包括污水、廢水、雨水資源的綜合利用和中水設施建設的內容。
1.0.5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區社和建設中水設施的工程項目,應按照當地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中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1.0.6 中水工程設計,應根據可用原水的水質、水量和中水用途,進行水量平衡和技術經濟分析,合理確定中水水源、系統型式、處理工藝和規模。
1.0.7 中水工程設計應由主體工程設計單位負責。中水工程的設計進度應與主體工程設計進度相一致,各階段的設計深度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
1.0.8 中水工程設計質量應符合國家關于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質量特性和質量評定實施細則的要求。
1.0.9 中水設施設計合理使用年限應與主體建筑設計標準相符合。
1.0.10 建筑中水工程設計必須確保使用、維修安全,嚴禁中水進入生活飲用水給水系統。
1.0.7 建筑中水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1.1 中水 Reclaimed Water
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后,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生活、市政、環境等范圍內雜用的非飲用水。
2.1.2 中水系統 Reclaimed Water system
由中水原水的收集、儲存、處理和中水供給等工程設施組成的有機結合體,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區的功能配套設施之一。
2.1.3 建筑物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
在一棟或幾棟建筑物內建立的中水系統。
2.1.4 小區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Residential district
在小區內建立的中水系統。小區主要指居住小區,也包括院校、機關大院等集中建筑區,統稱建筑小區。
2.1.5 建筑中水 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s
建筑物重水和小區中水的總稱。
2.1.6 中水原水 Raw-water of Reclaimed Water
選作為中水水源而未經處理的水。
2.1.7 中水設施 Installation of Reclaimed Water
是指中水原水的收集、處理,中水的供給、使用及其配套的檢測、計量等全套構筑物、設備和器材。
2.1.8 水量平衡 Water Balance
對中水原水量、處理量與中水用量和自來水補水量進行計算、調整,使其達到供用平衡和一致。
2.1.9 雜排水 Gray Water
民用建筑中除糞便污水外的各種排水,如冷卻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廚房排水等。
2.1.10 優質雜排水 high grade gray water
雜排水中污染程度較低的排水,如冷卻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

2.2 符號
Qy --中水原水量
α --最高日給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給水量的折減系數;
β --建筑物按給水量計算排水量的折減系數;
Q --建筑物最高日生活給水量
b --建筑物用水分項給水百分率
η -- 原水收集率
h -- 建筑中水回用率
ΣQP --中水系統可回收排水項目回收水量之和
ΣQJ --中水系統可回收排水項目的給水量之和
q -- 設施處理能力
Qpy-- 經過水量平衡計算后的中水原水量
t -- 中水設施每日設計運行時間
 

3 中水水源

3.1 建筑中水水源
3.1.1 建筑中水水源可取自建筑的生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的水源。
3.1.2 中水水源應根據排水的水質、水量、排水狀況和中水回用的水質、水量選定。
3.1.3 建筑中水水源可選擇的項目和選取順序為:
1、衛生間、公共室的浴盆、淋浴等的排水; 2、盥洗排水; 3、空調循環冷卻系統排污水;4、冷凝冷卻水; 5、游泳池排水; 6、洗衣排水; 7、廚房排水; 8、廁所排水。
3.1.4 中水原水量按下式計算:

Qy=Σα·β·Q·b (3.1.4)
  式中:Qy --中水原水量(m3/d)
     α --最高日給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給水量的折減系數,一般取0.67~0.91;
     β --建筑物按給水量計算排水量的折減系數,一般取0.8~0.9;
     Q --建筑物最高日生活給水量,按《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中的用水定額計算確定(m3/d)
     b --建筑物用水分項給水百分率。給類建筑物的分項給水百分率應以實測資料為準,在無實測資料時,可參照表3.1.4選取。
 

表3.1.4 各類建筑物分項給水生百分率(%)
項目 住宅 賓館、飯店 辦公樓、教學樓 公共浴室 餐飲業、營業餐廳
沖廁 21.3~21 10~14 60~66 2~5 6.7~5
廚房 20~19 12.5~14 93.3~95
沐浴 29.3~32 50~40 98~95
盥洗 6.7~6.0 12.5~14 40~34
洗衣 22.7~22 15~18
總計 100 100 100 100 100
注:沐浴包括盆浴和淋浴。

3.1.5 用作中水水源的水量宜為中水回用量的110%~115%。
3.1.6 綜合醫院污水作為中水水源時,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產出的中水僅可用于獨立的不與人直接接觸的系統。
3.1.7 傳染病醫院、結核病醫院污水和放射性污水不得作為中水水源。
3.1.8 建筑屋面雨水可作為中水水源或水源的補充。
3.1.9 中水原水水質應以實測資料為準,在無實測資料時,各類建筑物各種排水的污染濃度可參照表3.1.9確定。

表3.1.9 各類建筑物各種排水污染濃度表 (mg/L)
類別 住宅 賓館、飯店 辦公樓、教學樓 公共浴室 餐飲業、營業餐廳
BOD5 CODcr SS BOD5 CODcr SS BOD5 CODcr SS BOD5 CODcr SS BOD5 CODcr SS
沖廁 300~450 800~1100 350~450 250~300 700~1000 300~400 260~340 350~450 260~340 260~340 350~450 260~340 260~340 350~450 260~340
廚房 500~650 900~1200 220~280 400~550 800~1100 180~220 500~600 900~1100 250~280
沐浴 50~60 120~135 40~60 40~50 100~110 30~50 45~55 110~120 35~55
盥洗 60~70 90~120 100~150 50~60 80~100 80~100 90~110 100~140 90~110
洗衣 220~250 310~390 60~70 180~220 270~330 50~60
綜合 230~300 455~600 155~180 140~175 295~380 95~120 195~260 260~340 195~260 50~65 115~135 40~65 490~590 890~1075 255~285

3.2 建筑小區中水水源
3.2.1 建筑小區中水水源的選擇要依據水量平衡和經濟技術比較確定,并應優先選擇水量充裕穩定、污染物濃度低,水質處理難度小、安全且居民易接受的中水水源。
3.2.2 建筑小區中水可選擇的水源有:
  1、建筑小區內建筑物雜排水;2、小區或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3、相對潔凈的工業排水;4、小區內的雨水;5、小區生活污水。
注:當城市污水回用處理廠出水達到中水水質標準時,建筑小區可直接連接中水管道使用。當城市污水回用處理廠出水未達到中水水質標準時,可作中水原水進一步的處理,達到中水水質標準后方可使用。
3.2.3 小區中水水源的水量應根據小區中水用量和可回收排水項目水量的平衡計算確定。
3.2.4 小區中水水原水量可按下列方法計算:
  1 小區建筑物分項排水原水量按公式3.1.4計算確定。
  2 小區綜合排水量,按《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的規定計算小區最高日給水量,再乘以最高日折算成平均日給水量的折減系數和排水折減系數的方法計算確定,折減系數取值同本規范3.1.4條。
3.2.5 小區中水水源的設計水質應以實測資料為準。無實測資料,當采用生活污水時,可按表3.1.9中綜合水質指標取值;當采用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為原水時,可按二級處理實際出水水質或相應標準執行。其他種類的原水水質則需實測。
 

4 中水水質標準

4.1 中水利用

4.1.1 中水工程設計應合理確定中水用戶,充分提高中水設施的中水利用率。
4.1.2 建筑中水的用途主要是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中的城市雜用水類,城市雜用水包括綠化用水、沖廁、街道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消防等。污水再生利用按用途分類,包括農林牧漁用水、城市雜用水、工業用水、景觀用水、補充水源水等。

4.2 中水水質標準

4.2.1 中水用作建筑和城市雜用水,如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雜用,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的規定。
4.2.2 中水用于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的規定。
4.2.3 中水用于食用作物、蔬菜澆灌用水時,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的要求。
4.2.4 中水用于采暖系統補水等其他用途時,其水質應達到相應使用要求的水質標準。
4.2.5 當中水同時滿足多種用途時,其水質應按最高水質標準確定。

5 中水系統

5.1 中水系統型式
5.1.1 中水系統包括原水系統、處理系統和供水系統三個部分,中水工程設計應按系統工程考慮。
5.1.2 建筑物中水宜采用原水污、廢分流,中水專供的完全分流系統。
5.1.3 建筑小區中水可采用以下系統型式:
1、全部完全分流系統;
2、部分完全分流系統;
3、半完全分流系統;
4、無分流管系的簡化系統。
5.1.4 中水系統型式的選擇,應該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原水和中水用量的平衡和穩定、系統的技術經濟合理性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5.2 原水系統
5.2.1 原水管道系統設計宜靠重力流設計,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的排水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接入。
5.2.2 原水系統應計算原水收集率,收集率不應低于回收排水項目給水量的75%。原水收集率按下式計算:
  η=ΣQP/ΣQP ×100 (5.2.2)
  式中: η -- 原水收集率;
     ΣQP --中水系統回收排水項目回收水量之和(m3/d);
     ΣQJ --中水系統可回收排水項目的給水量之和(m3/d)。
5.2.3 室內外原水管道及附屬構筑物均應采取防滲、防漏措施,并應有防止不符合水質要求的排水接入的措施。井蓋應做“中水”字標志。
5.2.4 原水系統應設分流、溢流設施和超越管,宜在流入處理站之前應能滿足重力排放要求。
5.2.5 當有廚房等含油排水進入原水系統時,應經過隔油處理后,方可進入原水集水系統。
5.2.6 原水應計量,宜設置瞬時和累計流量的計量裝置,當采用調節池容量法計量時應安裝水位計。
5.2.7 當采用雨水作為中水水源或水源補充時,應有可靠的調儲量和超量溢流排放設施。

5.3 水量平衡
5.3.1 中水系統設計應進行水量平衡計算,宜繪制水量平衡圖。
5.3.2 在中水系統中應設調節池(箱)。調節池(箱)的調節容積應按中水原水量及處理量的逐時變化曲線求算。在缺乏上述資料時,其調節容積可按下列計算:
  1、連續運行時,調節池(箱)的調節容積可按日處理水量的35%~50%計算。
  2、間歇運行時,調節池(箱)的調節容積可按處理工藝運行周期計算。
5.3.3 處理設施后應設計中水貯存池(箱)。中水貯存池(箱)的調節容積應按處理量及中水用量的逐時變化曲線求算。在缺乏上述資料時,其調節容積可按下列計算:
  1、連續運行時,中水貯存池(箱)的調節容積可按日中水量的25%~35%計算。
  2、間歇運行時,中水貯存池(箱)的調節容積可按處理設備運行周期計算。
  3、當中水供水系統設置供水箱時,其供水箱的調節容積不得小于中水系統日用水量的5%。
5.3.4 中水貯存池或中水供水箱上應設自來水補給管,其管徑按中水最大時供水量計算確定。
5.3.5 自來水補給管上應安裝水表。

5.4 中水供水系統
5.4.1 中水供水系統必須獨立設置。

5.4.2 中水用水量計算按《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中的用水定額及本規范表3.1.4中規定的百分率計算確定。
5.4.3 中水供水系統的設計秒流量和管道水力計算、供水方式及水泵的選擇等按照《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中給水部分執行。
5.4.4 中水供水系統管道宜采用塑料給水管、塑料和金屬復合管或其他給水管材,不得采用非鍍鋅鋼管。
5.4.5 中水貯存池(箱)宜采用耐腐蝕、易清垢的材料制作。鋼板池(箱)內、外壁應采取防腐處理。
5.4.6 中水供水系統上,應根據使用要求安裝計量裝置。
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裝設取水龍頭。當裝有取水接口時,必須采取嚴格的防止誤飲、誤用的措施。
5.4.8 綠化、澆灑、汽車沖洗宜采用有防護功能的壁式或地下式的給水栓。

6 處理工藝及設施

6.1 處理工藝
6.1.1 中水處理工藝流程應根據中水原水的水質、水量和中水使用要求等因素,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6.1.2 當以優質雜排水和雜排水作為中水原水時,可采用以物化處理為主的工藝流程,或采用生物處理和物化處理相結合的工藝流程。
  1、物化處理工藝流程(適用于優質雜排水)

  2、生物處理和物化處理相結合工藝:

  3、預處理和膜分離相結合的處理工藝流程:

6.1.3 當利用含有糞便污水的排水作為中水原水時,宜采用二段生物處理與物化處理相結合的處理工藝流程,

  1、生物處理和深度處理相結合的工藝流程:

  2、生物處理和土地處理:

  3、曝氣生物濾池處理工藝流程:

  4、膜生物反應器處理工藝流程:

6.1.4 利用污水處理站二級處理出水作為中水水源時,宜選用物化或與生化處理結合的深度處理工藝流程。
  1、物化法深度處理工藝流程:

 

  2、物化與生化結合的深度處理流程:

 

 

  3、微孔過濾處理工藝流程:

6.1.5 采用膜處理工藝時,應有保障其進水水質的可靠預和易于膜的清洗、更換的技術措施。
6.1.6 在確保中水水質的前提下,也可采用耗能低、效率高、經過實驗或實踐檢驗的新工藝流程。
6.1.7 中水用于采暖系統補充水等用途,采用一般處理工藝不能達到相應水質標準要求時,應增加深度處理設施。
6.1.8 中水處理產生的沉淀污泥、活性污泥和化學污泥,污泥量較小時可排至化糞池處理,當污泥量較大時,可采用機械脫水裝置或其他方法進行妥善處理。

6.2 處理設施

6.2.1 中水處理設施處理能力按下式計算:

q=Qpy/t          (6.2.1)

式中:  q——設施處理能力(m3/h);
   
  Qpy——經過水量平衡計算后的中水原水量(m3/d)
   
  t——中水設施每日設計運行時間(h)。
6.2.2 以生活污水為原水的中水處理工程,應在建筑物糞便排水系統中設置化糞池,化糞池容積按污水在池內停留時間不小于12h計算。
6.2.3 中水處理系統應設置格柵,格柵宜采用機械格柵。格柵可按下列規定設計:
  1、設置一道格柵時,格柵條空隙寬度應小于10mm;設置粗細兩道格柵時,粗格柵條空隙寬度為10~20mm,細格柵條空隙寬度為2.5mm。
  2、設在格柵井內時,其傾角不得小于60°。格柵井應設置工作臺,其位置應高出格柵前設計最高水位0.5m,其寬度不宜小于0.7m,格柵井應設置活動蓋板。
6.2.4 以洗浴(滌)排水為原水的中水系統,污水泵吸水管上應設置毛發過濾器。毛發過濾器可按下列規定設計:
  1、 過濾筒(網)的有效過水面積應為連接管截面積的2倍。
  2、 過濾筒(網)的孔徑宜采用3mm。
  3、 具有反洗功能和便于清污的快開結構,過濾筒(網)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制造。
6.2.5 調節池可按下列規定設計:
  1、調節池內宜設置預曝氣管,曝氣量宜為0.6m3/m3·h。
  2、調節池底部應設有集水坑和排泄管,池底應有不小于0.02坡度,坡向集水坑,池壁應設置爬梯和溢水管。當采用地埋式時,頂部應設置人孔和直通地面的排氣管。
  注:中、小型工程調節池可兼用作提升泵的集水井。
6.2.6 初次沉淀池的設置應根據原水水質和處理工藝等因素確定。當原水為優質雜排水或雜排水時,設置調節池后可不再設置初次沉淀池。
6.2.7 生物處理后的二次沉淀池和物化處理的混凝沉淀池,其規模較小時,宜采用斜板(管)沉淀池或豎流式沉淀池。規模較大時,應參照《室外排水設計規范》中有關部分設計。
6.2.8 斜板(管)沉淀池宜采用矩形,沉淀池表面負荷宜采用1~3m3/m2·h,斜板(管)間距(孔徑)應大于80mm,板(管)斜長宜取1000mm,斜角宜為60°。斜板(管)上部清水深不宜小于0.5m,下部緩沖層不宜小于0.8m。
6.2.9 豎流式沉淀池的設計表面水力負荷宜采用0.8~1.2m3/m2·h,中心管流速不得大于30mm/s,中心管下部應設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得小于0.3m,排泥斗坡度應大于45°。
6.2.10 沉淀池宜采用靜水壓力排泥,靜水水頭不得小于1500mm,排泥管直徑不宜小于80mm。
6.2.11 沉淀池集水應設出水堰,其出水最大負荷不應大于1.70L/s·m。
6.2.12 建筑中水生物處理宜采用接觸氧化池或曝氣生物濾池,供氧方式宜采用低噪聲的鼓風機加布氣裝置、潛水曝氣機或其他曝氣設備。
6.2.13 接觸氧化池處理洗浴廢水時,水力停留時間不應小于2h;處理生活污水時,應根據原水水質情況和出水水質要求確定水力停留時間,但不宜小于3h。
6.2.14 接觸氧化池宜采用易掛膜、耐用、比表面積較大、維護方便的固定填料或懸浮填料。當采用固定填料時,安裝高度不小于2m;當采用懸浮填料時,裝填體積不應小于池容積的25%。
6.2.15 接觸氧化池嚗氣量可按BOD5的去除負荷計算,宜為40~80m3/kgBOD5。
6.2.16 中水過濾處理宜采用濾池或過濾器。采用新型濾器、濾料和新工藝時,可按實驗資料設計。
6.2.17 選用中水處理一體化裝置或組合裝置時,應具有可靠的主要處理環節處理效果參數和組合設備中主要處理環節處理效果參數,其出水水質應符合使用用途要求的水質標準。
6.2.18 中水處理必須設有消毒設施。
6.2.19 中水消毒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毒劑宜采用次氯酸鈉、二氧化氯或二氯異氰尿酸鈉或其他消毒劑。當處理站規模較大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時,可采用液氯作為消毒劑,但必須使用加氯機。
  2、投加消毒劑宜采用自動定比投加,與被消毒水充分混合接觸。
  3、采用氯化消毒時,加氯量宜為有效氯5~8mg/L,消毒接觸時間應大于30min。當中水水源為生活污水時,應適當增加加氯量。
6.2.20 污泥處理的設計,可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中有關要求執行。
6.2.21 當采用其他處理方法,如混凝氣浮法、活性污泥法、厭氧處理法、生物轉盤法等處理的設計時,按國家現行的有關規范、規定執行。

7 中水處理站

7.0.1 中水處理站位置應根據建筑的總體規劃、中水原水的產生、中水用水的位置、環境衛生和管理維護要求等因素確定。以生活污水為原水的地面處理站與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離不宜小于15m,建筑物內的中水處理站宜設在建筑物的最低層,建筑群(組團)的中水處理站宜設在其中心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內,小區中水處理站按規劃要求獨立設置,處理構筑物宜為地下式或封閉式。
7.0.2 處理站的大小可按處理流程確定。對于建筑小區中水處理站,加藥貯藥間和消毒劑制備貯存間,宜與其他房間隔開,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門;對于建筑物內的中水處理站,宜設置藥劑儲存間。根據規模和條件,中水處理站宜設有值班、化驗、貯藏等附屬房間。
7.0.3 處理構筑物及處理設備應布置合理、緊湊,滿足構筑物的施工、設備安裝、運行調試、管道敷設及維護管理的要求,并應留有發展及設備更換的余地。應考慮最大設備的進出。
7.0.4 處理站地面應設置集水坑,當不能重力排出時,應設潛污泵排水。
7.0.5 處理設備的選型應確保其功能、效果、質量要求。
7.0.6 處理站設計應滿足主要處理環節運行觀察、水量計量、水質取樣化驗監(檢)測和進行單獨成本核算的條件。
7.0.7 處理站應設有適應處理工藝要求的采暖、通風、換氣、照明、給水、排水設施。
7.0.8 處理站的設計中,對采用藥劑所產生的污染危害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7.0.9 對中水處理中產生的臭氣應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7.0.10 對處理站中機電設備所產生的噪聲和振動應采取有效的降噪和減振措施,處理站產生的噪聲值不應超過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的要求。

8 安全防護和監、檢測控制

8.1 安全防護
8.1.1 中水管道嚴禁與生活飲用水給水管道連接。
8.1.2 除衛生間外,中水管道不宜暗裝于墻體內。
8.1.3 中水池(箱)內的自來水補水管應采取自來水防污染措施,補水管出水口應高于中水貯存池(箱)內溢流水位,其間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徑。嚴禁采用淹沒式浮球閥補水。
8.1.4 中水管道與生活飲用水給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設時,其水平凈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設時,中水管道應位于生活飲用水給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凈距均不小于0.15m。中水管道與其他專業管道的間距按《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中給水管道要求執行。
8.1.5 中水貯存池(箱)設置的溢流管、泄水管,均應采用間接排水方式排出。溢流管應設隔網。
8.1.6 中水管道應采取下列防止誤接、誤用、誤飲的措施:
  1、中水管道外壁應按有關標準的規定涂色和標志;
  2、水池(箱)、閥門、水表及給水栓、取水口均應有明顯的"中水"標志;
  3、公共場所及綠化的中水取水口應設帶鎖裝置;
  4、工程驗收時應逐段進行檢查,防止誤接。


8.2 監、檢測控制
8.2.1 中水處理站的處理系統和供水系統應采用自動控制裝置,并應同時設置手動控制。
8.2.2 中水處理系統應對使用對象要求的主要水質指標定期檢測,對常用控制指標(水量、主要水位、pH值、濁度、余氯等)實現現場監測,有條件的可實現在線檢測。
8.2.3 中水系統的自來水補水宜在中水池或供水箱處,采取最低報警水位控制的自動補給。
8.2.4 中水處理站應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和管理要求設置水量計量、水位觀察、水質觀測、取樣監(檢)測的儀器、儀表。
8.2.5 中水處理站應對耗用的水、電進行單獨計量。
8.2.6 中水水質應按現行的國家有關水質檢驗法進行定期監測。
8.2.7 管理操作人員應經專門培訓。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l)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規定”;可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可按……的規定執行”。

相關推薦

標準搜索

頒布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