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莊環境整治分類指導標準
標準類型 | 國際標準 | 實施日期 | 2008-04-01 |
發文單位 | 河南省建設廳 | ||
標準號 | 豫建村鎮〔2008〕16號 |
1 總則
1.1為科學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整治,規范村容村貌管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發展,依據《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標準,制定本指導標準。
1.2本標準適用于全省城市、鎮(鄉)規劃區以外的村莊環境整治。城市、鎮(鄉)規劃區范圍以內的村莊環境整治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1.3本標準所列村莊分類,按自然環境條件分為山區、丘嶺和平原地區三大類;按村莊現狀人口規模分為特大型(3000人以上)、大型(1000—3000人)、中型(200—1000人)、小型(200人以下)四級;按現狀年人均純收入分為一類(人均5000元以上)、二類(人均3000—5000元)、三類(人均3000元以下)等三類。
1.4村莊整治應遵循以下原則
1.4.1遵循規律、規劃先行的原則。遵循村莊建設發展客觀規律,堅持先規劃、后整治,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整治應符合縣(市)、鎮(鄉)編制的各層次城鄉規劃中的有關要求。
1.4.2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區分村莊自然環境條件、規模等級、經濟發展等不同情況,采用相應的簡便易行的整治方案,確保環境整治效果。
1.4.3統籌安排、節約利用的原則。立足村莊已有條件,統籌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與維護,符合經濟、安全、美觀的要求,推廣節地節能技術。
1.4.4保護自然生態、突出文化特色的原則。充分利用現狀環境要素,延續傳統村莊空間形態、景觀特色和歷史文化特色。
1.4.5有序推進、制度規范的原則。堅持試點引路、量力而行,有計劃、有步驟地穩步推進。建立和完善農村基礎設施運行維護和村容村貌管理長效機制。
2 整治內容
2.1基本整治內容。
與農村居民生活生命安全、必要生產生活條件緊密聯系,體現村莊生命線系統和村莊整體功能的村莊布局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活廢棄物處理等,列入村莊環境基本整治內容。
2.1.1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充分利用現有環境條件進行整治,改善道路交通功能,并與自然環境相融合。
2.1.2給水設施與飲水安全。村莊給水設施包括集中式給水和分散式給水設施整治,應滿足用水水量和水質要求。
2.1.3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確定雨污合流或分流收集與排放標準,整治和建設排水、污水處理系統與雨水、污水再利用系統。
2.1.4垃圾與糞便處理。搞好村莊垃圾收集、清運、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建設衛生廁所、沼氣池等循環利用設施。
2.1.5生活能源設施。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生活能源,包括傳統能源、常規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1.6安全與防災。綜合考慮火災、洪災、震災、雪災、地質災害等災種的影響,保障村民生命安全和村莊可持續發展。
2.2其它整治內容。
與農村居民生產生活緊密相關,體現村莊功能完善和整體形象風貌的自然河道坑塘等公共環境整治與建設,文化遺產保護,環境衛生保潔等列入村莊環境其它整治內容。
2.2.1村莊坑塘河道。村莊自然或人工開挖的坑塘、河道或溝渠的整治,達到保障其使用功能與水環境景觀的要求。
2.2.2村莊文化遺產保護。保護歷史文物、傳統建筑、歷史環境要素等文化遺產,維護村莊歷史空間格局和傳統風貌。
2.2.3村莊景觀環境。根據村莊傳統特色,搞好園林綠化和公共環境整治,形成協調統一的景觀風貌。
2.2.4村莊環境衛生保潔。完善環衛設施,建立環衛保潔制度,保持公共環境整潔優美。
3 分類指導標準
3.1村莊規劃編制與實施
3.1.1合理編制村莊規劃。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鄉村特色,合理編制村莊規劃,統籌村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村莊布局,保護自然生態與傳統文化風貌。村莊規劃應綜合考慮火災、洪災、震災、雪災、地質災害等災種的影響,保障村莊可持續發展。凡在確定的應當制定村莊規劃區域的各類村莊,均應編制村莊規劃。國家、省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還應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村莊規劃按法定程序批準實施。規劃相關圖件應在村民委員會或村莊公共活動場所公示。
3.1.2村莊規劃實施。嚴格依據村莊規劃安排農民住宅和村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推進村莊環境整治。發揮村民自治組織作用,引導村民合理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均應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和進行建設。
3.1.3制定環境整治實施方案。列入村莊環境整治計劃的村莊應依據村莊規劃,參照本標準,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方案應明確整治內容、項目與整治標準,明確實施步驟與責任人,并將實施方案向村民公示。
3.2村莊基礎設施建設與整治
3.2.1村莊道路交通。(1)村莊道路應由以交通功能為主的主要道路、以集散交通兼服務功能的次要道路和以服務功能為主的甬路構成合理的路網形態,形成通達暢順的交通系統。(2)村莊道路鋪裝應滿足道路功能要求。主要道路路面應全部硬化,次要道路應逐步硬化,一類村莊主次道路硬化分別達100%、80%以上;有條件的二、三類村莊逐步實施,二類村莊和扶貧開發整體推進三類村主次道路硬化分別達95%、60%以上。(3)村莊道路尤其是主次道路必須設置排水溝渠,排水溝渠應與道路硬化同時進行硬化處理,并保持封閉、暢通。(4)村莊道路通過學校、商店等人流密集路段,與過境公路、鐵路平交時,須設置相應交通安全標志或設施,確保交通安全。(5)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下水道應及時清理,保持良好的通行與排水功能。
3.2.2村莊供水設施。(1)村莊供水應滿足用水水量和水質要求。生活飲用水水量為40—60L/人?天,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要求。(2)村莊供水應根據當地地理環境與經濟技術條件,規劃建設集中式或分散式供水設施。靠近城鎮的村莊優先選擇城鎮的配水管網延伸供水,其它村莊提倡建設聯村、聯片或單村集中供水設施。一類村莊率先實行集中供水,自來水入戶率達90%以上;有條件的二類、三類村莊尤其扶貧開發整體推進村積極建設集中供水設施,自來水入戶率分別達75%、60%以上,盡快改善農村飲水條件。(3)暫無條件實現集中供水的村莊,應加強對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手壓機井等)的衛生防護和周圍環境的清理整治,保證水質達標與飲水安全。
3.2.3村莊排水與污水治理。(1)結合村莊道路建設逐步完善村莊排水系統。根據自身條件采用雨污分流或雨污合流排水方式。靠近城鎮的村莊可將生活污水就近引入城鎮排水系統集中處理。一類村莊中的大型以上村莊生活污水、工業廢水排放量較大的,應建設污水處理站。污水處理站可采用人工濕地、氧化塘、生物濾池等處理技術;無條件建設污水處理站的村莊可采用分散式排水方式,通過整治排水溝渠,就近排入村莊水系或收集利用。(2)糞便污水可單獨收集制作肥料,或經化糞池、沼氣池等進行衛生處理后直接利用或引至村莊水系下游;養殖業污水、工業廢水經處理達標后排入村莊排水系統,不得暴露或污染村莊生活環境;其它生活污水可與雨水合流排放。(3)排水溝渠應經常清理,防止生活垃圾、污泥淤積堵塞,保持排水順暢。
3.2.4村莊生活垃圾收集與處理。(1)村莊垃圾應定點收集、定時清運,保持環境整潔。生活垃圾宜就地回收利用,減少垃圾產生量。提倡垃圾分類收集,廢品類可單獨回收,可腐爛的有機垃圾單獨收集堆肥再利用或沼氣厭氧化處理,磚瓦、灰渣等垃圾可就地再利用作為建筑材料,其余混合垃圾采取定點收集。(2)根據規劃建設村莊垃圾收集處理設施。一類村莊和有條件的二、三類村莊沿村莊主次道路建設標準化半封閉式磚砌垃圾池,每池服務半徑為800—1000m,并在主要道路人流密集路段和公共活動場所設置垃圾箱(果皮箱);積極推行村收集、鄉鎮清運、縣城或較大鄉鎮集中處理的模式。距城鎮較遠的大型以上村莊,山區可利用非行水山溝,平原利用廢坑塘加圍堰建設簡易垃圾處理設施,進行集中處理。(3)推廣符合生態健康要求的衛生側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提倡結合農戶住房新建、改建,將戶用廁所建在居室內,室外廁所應符合衛生要求、方便使用管理,并與飲用水源保持必要的安全衛生距離。根據自然地理、民俗習慣和經濟狀況,選擇廁所建設模式,一類和二、三類上下水完備的村莊,可建水沖式廁所,排出的糞便污水與排水管網相連接;上下水不完備的村莊可建設沼氣池式廁所;干旱地區的村莊可建設糞尿分集式生態衛生廁所。在村莊文化活動中心、集貿市場、村莊游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共廁所,建設標準不低于10—30m2/千人,服務半徑控制在300—500m。一類村莊戶用衛生廁所普及率85%以上,二類村莊和扶貧開發整體推進三類村戶用衛生廁所普及率60%以上。
3.2.5村莊能源設施。(1)在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農村生活能源。減少使用柴木等傳統能源,合理使用煤炭等常規能源,提倡鼓勵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推進農村沼氣建設,有條件的村莊逐步建設大中型沼氣、聯戶沼氣為主的集中供氣設施,一類、二類及扶貧開發整體推進三類村和其它三類村莊中沼氣普及率分別達到80%、60%、30%以上,臨近城鎮有城鎮燃氣氣源條件的村莊,可采用管道燃氣或液化石油氣;有條件的村莊積極發展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2)結合農村電網改造,提高供電保證率,在電氣化水平較高的村莊,應積極推廣電磁爐、空調等生活電器使用。(3)在以煤柴為主要生活能源的村莊應推廣使用省柴節煤爐灶。對燃料使用后的垃圾及時收集和就地再利用處理。
3.2.6村莊公共服務設施。應根據村莊規劃和生產生活需要,做到科學配置,完善功能,方便使用,有序管理。一般包括村委會及其它管理機構,小學和幼兒園,醫務所(室)和計生指導站、文化大院(文化站,青少年、老年活動中心等),超市、日雜店、理發、浴室等商業與服務設施(參照表3.2.6)。公共服務設施應優先改造、利用現有閑置房屋;中、小型村莊應配置多種功能復合的公共服務設施。
表3.2.6 村莊公共服務設施項目配置表
類型 項目 特大型村莊 大型村莊 中型村莊 備注
行政管理 1村委會 ○ ○ ○ 設在行政村
2其他管理機構 ● ○ ○
教育機構 3小學 ● ● ○
4幼兒園 ● ● ○
醫療衛生 5醫務所(室) ● ● ○
6計生指導站 ● ● ○
文體娛樂 7文化站、點 ● ● ○ 包含廣播站
8青少年、老年中心 ● ○ ○
9公園、游園 ● ● ○
商業服務 10小型超市 ● ● ●
11日雜用品店 ● ● ○
12旅館、招待所 旅游性質村莊均可設置
13餐飲小吃店 ● ○ ○
14理發、浴室 ● ○ ○
15綜合修理服務 ● ○ ○
注:●為應設置項目 ○為選擇設置項目
3.3村莊公共環境(村容村貌)整治
3.3.1村莊坑塘河道整治。(1)根據坑塘的旱澇調蓄、漁業養殖、農作物種植、雜用水、水景觀和污水凈化等不同功能,采取相應整治方式。坑塘應及時清淤,保持水面潔凈,保證其正常生態功能。提倡利用水塘養魚、養藕等經營,綠化美化堤岸,營造清水環境。(2)根據村莊河道溝渠排洪、取水、水景觀等功能,搞好堤岸維護,配置保護自然植被,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坑塘河道實施安全防護整治,根據需要設置護坡,保障其使用功能。(3)做好坑塘河道堤岸的環境衛生治理,保持堤岸和水面清潔,無垃圾、糞便、油污、枯死植物等廢棄漂浮物,保障其正常使用功能和水景觀環境。
3.3.2 村莊文化遺產保護。(1)依據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規劃,對重要文物建筑及始建年代久遠,具有一定建筑文化價值的傳統民居及祠堂、廟宇、亭榭、橋坊、碑塔和橋堡等建筑物、構筑物悉心維護,破損的按原貌加以整修。切實保護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傳統街巷,其道路走向、空間尺度、建筑形式及其建筑小品和細部裝飾,均應按原貌保存和維修。(2)處于古文化遺址分布范圍的村莊整治,應符合保護地下遺存的相關規定與要求。凡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修繕工程,應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3)實施文物保護單位、傳統建筑分布范圍內的環境整治,清除可能引起火災和有損景觀的建筑雜物,防止環境問題引發損害傳統建筑。凡鄰近傳統建筑、傳統街巷的新建建筑,其尺度、形式、材質、色彩均應與傳統建筑協調統一,保護好村莊傳統文化風貌。(4)保護自然歷史環境要素形成的自然地貌,維護其生態功能。應搞好山體形貌維護和植被修復養護,保護好歷史水系,保持水系傳統岸線、水質和水流的通暢。對古樹名木掛牌,明確保護要求。保護好傳統道路、橋梁、水井、溝渠、公共場地等人工歷史要素。對構成歷史標志性環境要素的街巷樞紐空間、古井、匾額、招牌、幌子等物質要素和街名、店名、傳統典故、音樂、民俗、技藝等非物質要素,采取必要保護措施,延續村莊傳統文脈。
3.3.3村莊景觀環境整治。(1)注重村莊景觀環境的歷史延續性、完整性、協調性與鄉村美感。建筑外觀的整治應根據村莊的歷史沿革、文化傳統和特色,引導村民按照確定的統一建筑風格和基調,逐步整合既有農宅的型式、體量、高度及色彩,形成協調統一的村容村貌。(2)公共服務建筑的型式、體量和色彩應成為整個村容村貌的中心,公共環境中心重要位置如文化廣場、街心游園可適當布置環境小品,提升環境景觀文化品味。(3)沿主要街道兩側建筑的外墻面、門窗應保持完好和整潔。沿街建筑外立面通過粉刷、裝飾等辦法進行美化。街巷兩側亂搭亂建的違章建筑物、構筑物及殘垣斷壁等設施應予拆除。(4)搞好村莊園林綠化。根據當地自然氣候條件種植適宜的喬灌花草植物,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通過街道綠化、庭院綠化與公共場合綠化相結合,綠化美化村莊環境。一類村莊和有條件的二、三類大型以上村莊應建設1—2處公園綠地或小游園,為村民提供公共休閑活動空間。村莊主要道路綠化率一、二、三村莊分別達90%、75%、60%以上。行道樹和各類綠地保持整潔美觀、管理到位,無死樹、無地皮空禿、無垃圾雜物。
3.3.4村莊環境衛生保潔。(1)村莊道路保持整潔完好。路面破損及時修復,主要道路應定時清掃,路面積雪及時清除,道路及綠化帶、路邊溝無暴露垃圾。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不得在街道占道經營、堆放農副產品、雜物和晾曬糧食。(2)村莊內的果殼箱、垃圾站(池、桶)等環衛設施應滿足需求,公共廁所布局合理,設施齊全,通風良好,清潔衛生,并有保潔員專人管理。垃圾應定點堆放,定時清運,集中處理設施按標準建設運行,不得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3)農村商戶應入店、入市經營,產生垃圾應定點存放;集市市場應及時清掃、清運垃圾,保持場內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4)不得在路邊、溝渠及其它公共場所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臨街建筑施工場地周圍應設置隔離圍檔,施工完畢后應及時清理現場。(5)戶外廣告、招牌、標牌、公告欄、讀報欄、宣傳畫廊等設施應布置合理,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安全完好、整潔美觀。各類標語應按規定規范設置,過時、破舊標語應及時清除干凈。無亂貼、亂涂、亂畫現象。(6)村莊公共娛樂、健身、休閑、游園等公共活動場所,無亂晾亂曬、無積存垃圾或積留污水,無堆積雜物及違章搭建,無安全隱患,保持設施良好、環境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