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8-07-03 09:44
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網
從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獲悉,《海南省“十一五”規劃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聯合審批管理辦法》已經海南省政府同意,印發給海南省內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海南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十一五”規劃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聯合審批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十一五”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審批工作,推進項目實施進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本省有關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前期審批工作由項目規劃選址意見、項目用地預審意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項目建議書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等階段組成。
第三條 各市、縣發展與改革、建設、水務、國土環境資源部門應當聯合對項目進行預選址,項目選址應當盡量避免占用基本農田,項目預選址確定后要及時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對項目用地凡不涉及基本農田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在收到合格的申報材料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預審審批。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途的,項目市、縣要編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經專家論證和聽證后,可辦理用地預審手續。待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與用地報批一并報請審批。
第四條 各市、縣在完成項目預選址的基礎上,根據省國土環境資源廳下達的環評告知書,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上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在收到合格的申報材料后 7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五條 各市、縣應當根據項目用地選址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項目的性質,編制項目建議書,并按規定辦理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手續。項目建議書對建設規模、處理工藝技術的確定應當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下發的《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建設“十一五”規劃》(發改投資〔2007〕2006號)及《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建設“十一五”規劃》(發改投資〔2007〕1760號)中有關規定為依據,省建設廳與省水務局應當給予行業指導。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審批需由項目市、縣向有審批權限的發展與改革部門提交項目建議書審批請示、項目建議書文本、項目規劃選址意見、項目用地預審意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等材料。省發展與改革廳會同省水務局、省建設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咨詢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議書文本進行評估,并依據出具的咨詢評估報告7個工作日內聯合完成審批工作。
第七條 初步設計與概算審批由項目市、縣向有審批權限的發展與改革部門提交初步設計與概算審批請示、初步設計與概算文本。省發展與改革廳會同省水務局、省建設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咨詢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文本進行評審,并依據出具的咨詢評審報告7個工作日內聯合完成審批工作。
第八條 根據國家中央投資項目申報要求,必要時,可對項目審批程序進行適當調整。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與改革廳商省水務局、省建設廳、省國土環境資源廳負責解釋。
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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