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6-19 09:30
來源:中國固廢網
作者:易簡乾
6月17日,新三板掛牌企業東實環境披露了一則訴訟金額達到6000億元的案件的最新進展,2025年6月13日,城龍公司收到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即駁回章盡蘭全部訴訟請求,本案終審結案。
該案自去年披露以來,就引發了行業的廣泛關注,以及對環衛行業隱憂的討論。
去年6月,新三板掛牌企業東實環境披露了一則訴訟金額達到6000億元的案件,引發了行業關注。6月17日,東實環境披露了該案件的最新進展,2025年6月13日,城龍公司收到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即駁回章盡蘭全部訴訟請求,本案終審結案。
該案自去年披露以來,就引發了行業的廣泛關注,一是因為涉案金額6000億元這一數字過于夸張吸引眼球;二是因為該案再次引發了對一線環衛工人工作條件,以及環衛行業隱憂的討論。
01環衛工索賠6000億元,終審維持原判
本案中的東實環境成立于2013年9月,下屬公司9家總資產達50億元。東實環境立足東莞城市發展和產業升級,著力打造市政固廢綜合服務、工業固廢綜合服務、城市環境綜合服務三大產業集群。
東實環境屬于東莞實業投資集團,是一家國企,實控人為東莞市國資委。
據悉,東實環境全資二級子公司東莞市東實城龍環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龍公司”)與章盡蘭簽訂了《勞務協議》,章盡蘭為城龍公司提供地面清掃保潔服務。后因章盡蘭提供的保潔服務一直未達到保潔基本要求,城龍公司依據法律規定和《勞務協議》的約定,解除了與章盡蘭的《勞務協議》。章盡蘭因不滿城龍公司解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2023年12月6日,章盡蘭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訴城龍公司;
2024年2月29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駁回章盡蘭的全部訴訟請求。
2024年3月5日,章盡蘭不服一審判決,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2024 年5月8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4年5月15日,章盡蘭不服一審、二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訴訟請求如下:
1、請求依法判決撤銷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4)粵1971民初2097號民事判決書、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粵19民終4064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1)城龍公司向章盡蘭支付賠償款350,000元,再審增加為6000億;(2)城龍公司向章盡蘭賠償購買掃把60元、鏟子50元、外套500元、黑色毛衣400元的費用損失;(3)城龍公司向章盡蘭支付2023年11月-2024年2月的勞務費100,000元。
3、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城龍公司承擔。
2024 年6月3日,城龍公司收到《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應訴通知書》((2024)粵民申7829號)及《再審申請書》副本。
2024 年 9 月 3 日,城龍公司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 ((2024)粵民申 7829 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章盡蘭的殘疾人證 顯示,其殘疾類別為精神殘疾,殘疾等級為二級,其符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特征,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況下參加訴訟,無法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 原審判決程序存在不當,應予撤銷,指令再審。裁定如下:指令廣東省東莞市中 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2025 年 3 月 6 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 本案,2025 年 6 月 13 日,城龍公司收到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粵 19 民 再 114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維持原(2024)粵 19 民終 4064 號民事判決(即 駁回章盡蘭全部訴訟請求),本案終審結案。
02夸張索賠金額背后,隱含哪些行業問題?
本案中,章盡蘭提起訴訟,索賠金額從最初的35萬飆升到6000億,雖然不被法院支持,經多次訴訟被駁回全部訴訟請求。但也有人注意到,章盡蘭索賠包括“掃把60元、鏟子50元”的工具費用和勞務費,指向實際工作中的成本負擔。這也引起了從業人員對環衛行業背后一些問題的擔憂。
環衛行業作為人力集中型行業,人員流動性大,管理難度較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環衛工人合法權益保障較為困難。
去年11月,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案件。2022年初,山東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歷城區分公司承包歷城區某街道辦事處道路保潔,公共衛生間管理、生活垃圾清運及城鄉環衛一體化等外包服務項目。第三人山東某人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具體負責對張某進行考勤并發放勞務費,因未足額發放2023年2、3月的勞務費,拖欠勞務費共計31萬余元,多次維權未果后,張某等187位環衛工人,委托某律所提供法律援助并至歷城法院提起訴訟。
去年12月27日,全國總工會、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10起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到97名環衛工人與天津市三家環衛所的勞動爭議,由于環衛所沒有為武某英等97人登記社保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已退休人員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對此,各地也從規章制度方面盡力完善環衛工人的權利保護。例如2022年,貴陽市發布《貴陽市環衛工人合法權益保障工作指導意見》;2023年,云南省昆明市發布《關于進一步保障環衛工人 合法權益的意見》;2024年2月,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規范廣州市環衛行業用工的意見。意見明確要求,提升環衛工人工資待遇水平。
此外,一些國企在進入環衛行業后,無法適應企業和人員管理形式的轉變,常常采用外包形式轉移責任與成本。管理形式粗放、監管不到位,容易導致環衛工人權益受損。
對這類現象,法律也在這方面做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雖然本案最后原高的夸張訴訟金額未被法院支持,但是環衛企業,尤其是環衛領域的國企也要對此案暴露出的管理問題和一線勞動者權益保障困境,予以足夠關注,在日常管理中,要規范化管理、保障弱勢群體合法權益。政府需要健全權益保障機制,完善勞動者支持體系,并確保糾紛處理程序公正透明。
此類事件比較敏感,容易觸動社會各階層敏感的神經,一旦處理不慎,將對國企的社會形象和公眾信任造成負面影響,引發對涉及輿論的環衛企業管理模式道德合理性的質疑。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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