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2-16 10:02
來源:中國水網
建設項目實施分期建設但未發生重大變動且符合產業準入政策的,可以依據實際建設進度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單位應當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并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并對相關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排污登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規范化排放口,落實排污主體責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十九條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應當自取得排污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設置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標志牌。
第二十一條 審批部門應當加強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對排污許可證記載內容的完整性、規范性及與實際情況的一致性等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進行復核,發現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責令限期改正,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部門應當按照責令期限改正并報告情況,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可以作為開展年度生態環境統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等工作的依據。
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當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聯動機制,健全排污單位違法線索發現、問題反饋、督促整改的管理機制,加強與排污許可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線索移交和通報反饋。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加強對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清單式執法檢查,重點檢查排放口規范化建設、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落實情況。執法檢查情況應當記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檢查,重點檢查排污單位提交執行報告的及時性、報告內容的完整性、排污行為的合規性以及落實各項管理要求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數據、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展執法監測。
第二十七條 審批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估,并承擔相應費用。
技術機構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提出技術評估意見,并對技術評估意見負責,不得向排污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技術機構開展技術評估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保守排污單位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 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依法對排污單位和排污登記單位的排污行為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反饋調查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污許可管理標桿指標體系,樹立排污許可管理標桿企業,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生態環境執法正面清單。
第三十條 在排污許可審批或者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規定填報排污登記表等違反排污許可管理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應當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擅自降低為登記管理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涉及國家秘密的,其排污許可、監督管理等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解讀
2024年11月16日,《河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省政府令〔2024〕第6號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F就相關內容進行如下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河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排污許可制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有力抓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排污許可管理工作,黨的二十大提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機制,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2021年國務院《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頒布施行,對規范排污單位排污行為、持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我省經過積極探索,在排污許可日常管理、質量核查等方面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同時將我省在排污許可管理方面的創新探索和實踐經驗通過政府規章的形式進行固化,切實增強排污許可制度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制定該《辦法》十分必要。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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