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0-22 09:28
來源: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以來,云南省生態環境部門緊緊圍繞生態環境執法工作要點,聚焦污染防治攻堅戰,緊盯突出環境問題,不斷優化執法方式,積極踐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理念,成功辦理了一批涉舉報獎勵、自然保護地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了一批涉嫌污染源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刑事犯罪案件,為促進云南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在各州(市)報送的案例中,省生態環境廳篩選出7個典型案例,現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
典型案例之一
云南某實業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環境違法案
辦案單位:怒江州生態環境局蘭坪分局
案例類型:舉報獎勵
【案情簡介】2023年11月25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蘭坪分局接到群眾實名舉報,反映云南某實業有限公司建設生產線時產生揚塵、噪聲影響周邊居民日常生活。蘭坪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已建成一條低品位礦產再利用生產線,尚未正式投產運行,該項目總投資額1700萬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尚未取得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許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生態環境違法。
【查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和基準規定(2023年版)》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門決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該項目建設,在未取得生態環境部門環評審批行政許可之前不得恢復建設,并處以罰款人民幣23.1萬元。
依據《云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決定對舉報人獎勵人民幣1000元。
【啟示意義】生態環境執法舉報獎勵制度,拓寬了突出環境問題發現渠道、強化了社會監督,有效激發了廣大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熱情,彌補了基層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的盲區,為推動構建全社會共同參與環境監督的良好氛圍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積極回應群眾投訴舉報,依法對違法企業進行查處并對舉報人實施獎勵,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明顯。案例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二
張某非法傾倒廢棄菜葉環境違法案
辦案單位:玉溪市生態環境局通海分局
案例類型:舉報獎勵
【案情簡介】2024年3月13日,玉溪市生態環境通海分局根據實名舉報,對“楊廣鎮落鳳村小矮子溝區域存在大量廢棄菜葉隨意傾倒的現象,嚴重威脅到周邊生態環境安全”舉報線索進行現場核查。經查,楊廣鎮一菜農張某駕駛車輛將采摘、售賣蔬菜過程中產生的約6噸廢棄菜葉運輸至杞麓湖流域內的楊廣鎮落鳳村小矮子溝一土坑塘處傾倒。其行為違反了《云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十一項之規定,構成生態環境違法。
【查處情況】依據《云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十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玉溪市生態環境局決定當場對張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并督促張某及時對傾倒的廢棄菜葉進行清理、處置。
依據《通海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結合案件辦理情況,玉溪市生態環境局通海分局決定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50元。
【啟示意義】云南九大高原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重大,杞麓湖周邊農村隨意傾倒廢棄菜葉往往隱蔽性強、環境影響大、監管難,只有充分調動廣大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才能讓監管部門多長一雙眼睛。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對舉報人實施獎勵,傳遞了倡議全社會共同參與湖泊保護的信號。案例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三
盈江某電力有限公司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案
辦案單位:德宏州生態環境局盈江分局
案例類型:自然保護地環境污染
【案情簡介】2024年7月28日,德宏州生態環境局盈江分局執法人員對盈江某電力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銅壁關省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范圍內的某電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電站危險廢物暫存間內存放有危險廢物廢機油,但盛裝廢機油的容器未粘貼危險廢物標簽,存在“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環境違法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生態環境違法。
【查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和基準規定(2023年版)》第九條“免予處罰”第六項的規定,鑒于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且執法人員現場指出問題后,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問題,屬首次違法,生態環境部門決定對該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行政機關在自然保護地監管過程中堅持包容審慎、寬嚴相濟、教育為先的理念,在嚴厲打擊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對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輕微違法行為予以教育、督促整改、不予行政處罰的做法,更有利于構建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更好地維護好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案例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四
云南某酒店有限公司風景名勝區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案
辦案單位:昆明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昆明市生態環境局西山分局
案例類型:涉自然保護地生態破壞
【案情簡介】2024年4月11日,根據昆明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移交線索,昆明市生態環境局西山分局利用無人機對昆明滇池風景名勝區進行巡查,發現區域內建設有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筑物。經現場檢查,發現云南某酒店有限公司在昆明滇池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有鋼結構觀景平臺31個,且有4個鋼結構觀景平臺位于風景名勝區核心區內,建設內容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并未取得昆明滇池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以及生態環境部門審核通過。其行為違反了《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
【查處情況】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對該企業可處罰款20.8萬元。但鑒于該項目為鄉村振興招商引資項目,該企業在收到改正通知后,立即對已建成的31個鋼結構觀景平臺等建筑物進行了全面拆除,并按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昆明勘察設計院專家現場踏勘指導意見和技術要求》開展了覆土復綠。生態環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和基準規定(2023版)》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該企業不予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后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可以免予處罰。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認真落實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要求,綜合考慮企業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和經濟發展等實際情況,在維護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剛性權威的同時,督促企業消除環境影響,給予企業容錯糾錯空間,引導企業彌補環境損害。案例具有典型性,值得推廣。
典型案例之五
昆明某礦業有限公司破壞風景名勝區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案
辦案單位:昆明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昆明市生態環境局祿勸分局
案例類型:涉自然保護地生態破壞
【案情簡介】2024年3月,接云南轎子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生態環境損害線索移交函,昆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祿勸縣轉龍鎮某某罰沒磷礦處置點進行巡查,發現昆明某礦業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開礦破壞生態行為,經現場調查核實,發現該公司以擴展道路、生態修復等名義開挖、拉運磷礦,占用生態保護紅線25.29畝,超范圍開采磷礦3957.40噸,破壞區域植被和地形地貌。其行為違反了《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生態環境違法。
【查處情況】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做好林草行政執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銜接的通知》(辦發字〔2020〕26號)相關要求,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和基準規定(2023年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企業處以罰款67.5萬元。
【啟示意義】風景名勝資源是珍貴的自然文化遺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與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協調聯動,在接到案件線索推送后,及時運用新技術、新裝備發現環境違法行為,為后續案件調查、證據固定和處理處罰打下堅實基礎。案例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六
云南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辦案單位:紅河州生態環境局屏邊分局
案例類型:污染源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
【案情簡介】2023年10月28日,生態環境部強化監督入河排污口檢查組在對云南某環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屏邊縣分公司運維的屏邊縣垃圾填埋場排污口檢查過程中,發現該企業涉嫌通過人為添加氨氮去除劑干擾在線監測數據,導致在線監測數據失真。檢查組將線索通報當地后,紅河州生態環境局屏邊分局立即與縣公安局組成聯合調查組,于2023年10月29日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立即對添加氨氮去除劑前后水樣進行取樣送檢分析。經調查查明,該公司在二級碟管式反滲透膜與排放水箱中間環節添加氨氮去除劑干擾自動監控數據,導致在線監測數據失真。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八項,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構成生態環境違法。
【查處情況】鑒于該公司屬重點排污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之規定,其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按照《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2024年1月,生態環境部門決定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啟示意義】重點排污單位為了一己之私,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其行為主觀惡性深、危害后果嚴重,必須嚴懲。本案中,生態環境部執法檢查組與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協調聯動,及時發現和制止當事人利用氨氮去除劑干擾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為,并依法嚴厲予以打擊,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明顯。案例具有示范性、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七
楊某某、譚某某擅自傾倒危險廢物案
辦案單位:楚雄州生態環境局楚雄市分局
案例類型: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
【案情簡介】2023年11月24日,接群眾舉報“有人在楚雄市某山林中填埋不明物質,氣味刺鼻”,楚雄州生態環境局楚雄市分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現場查明吳某某承包山林中有1個已經開挖好的土坑,土坑內掩埋有未知數量的粉狀白色固體,現場散發強烈刺激性氣味。經聯合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證,該粉狀白色固體系某公司過期原料、數量47.71噸,由公司采購員譚某某負責管理。譚某某在未向公司進行請示報告的情況下,私自與楊某某達成處置約定,由楊某某組織人員從該公司存放倉庫拉運至事發地傾倒填埋。經委托鑒定,傾倒的粉狀白色固體物質為對氯甲基苯甲酸,屬危險廢物。楊某某、譚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構成生態環境違法。
【查處情況】案發后,生態環境部門已及時將上述危險廢物和沾染危險廢物土壤清運至危廢處置中心安全處置,并完成地塊植被恢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楊某某、譚某某的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刑事犯罪,依照《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生態環境部門決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目前公安機關已刑事立案。
【啟示意義】危險廢物對于生態環境而言具有高度危險性,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不得擅自傾倒。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依靠群眾舉報,與公安機關協調聯動執法,迅速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案例具有典型性。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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