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0-16 11:39
來源:黑龍江生態環境
近年來,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堅持積極探索創新執法監管模式,推行生態環境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引導和促進企業自覺守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現公布哈爾濱市、佳木斯市、雙鴨山市、大興安嶺地區生態環境局辦理的一批輕微違法“減免罰”典型案例,并對辦案單位提出表揚。
典型案例一:哈爾濱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排放從輕處罰案
基本情況
2024年5月27日,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哈爾濱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工作人員正在密閉的噴漆房內對機械零部件進行噴漆,執法人員通過手持式氣體檢測儀進行檢測,結果顯示有含揮發性有機廢氣排出。經進一步調查,該企業噴漆作業使用環氧酚醛雙組份防腐涂料,主要成分為雙苯酚與環氧乙烷的聚合物、二甲苯等化合物,噴漆過程中未開啟廢氣收集過濾裝置,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排放。
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在密閉空間進行噴漆行為,并開啟廢氣收集過濾設施。該公司在收到執法文書后立即改正了違法行為,并作出書面守法承諾,同時配合開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依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和《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從輕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第(五)項的規定,該企業符合從輕處罰條件,哈爾濱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在原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20%,處罰款人民幣3.6萬元。
啟示意義
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本身就是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一種經濟制裁,旨在恢復受損的生態環境,能夠激勵企業主動采取修復措施,減輕對環境的損害程度,并恢復受損生態環境功能。從輕處罰并不意味著對違法行為的縱容,而是通過合理的處罰力度,使違法者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嚴重性,并產生改正的動力。該制度能夠更有效地發揮法律的教育作用,促使企業和個人自覺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預防未來類似違法行為的發生。
典型案例二:佳木斯某鑄造廠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免予處罰案
基本情況
2024年3月26日,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鑄造廠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將機械加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機油貯存在廠區辦公室北側的危險廢物貯存間內,日常轉運、處置由有資質第三方公司負責,貯存間內部建設規范,但危險廢物貯存間外側未按照《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2022)要求,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該企業在檢查當日即按照規定設置了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并作出書面守法承諾。經調查核實,該企業屬于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當場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第(五)項的規定,該企業符合免予行政處罰情形,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單位免予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對于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且及時改正的違法行為,通過責令整改而非直接處罰的方式,既達到了糾正違法行為的目的,又避免了對企業造成過大的經濟負擔。這種柔性執法方式有助于構建和諧的政企關系,促進企業的合規經營。免予處罰的決定促使企業更加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這有助于企業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實現可持續發展。
典型案例三:雙鴨山某環境治理有限責任公司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免予處罰案
基本情況
2024年1月5日,雙鴨山市集賢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環境治理有限責任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總氮、總磷分析儀廢液經桶裝收集后暫存于該企業危險廢物貯存間內,日常轉運、處置由有資質第三方公司負責,貯存間內部建設規范,但收集分析儀廢液的收集桶未按照《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2022)要求,張貼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雙鴨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該企業在檢查當日即按照規定設置了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并作出書面守法承諾。經調查核實,該企業屬于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當場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第(五)項的規定,該企業符合免予行政處罰情形,雙鴨山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單位免予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我省制定《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將依法從輕處罰、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具體化、標準化。執法人員可以有理有據地對一些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并及時改正的情形給予從輕處罰、免予處罰的決定,體現了行政執法的人性化,有助于防止執法“一刀切”的不良現象,有效提升行政執法公信力。
典型案例四:大興安嶺某供熱有限責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免予處罰案
基本情況
2024年3月15日,大興安嶺地區松嶺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供熱有限責任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原料煤渣露天堆放于廠區東北角,煤渣堆總占地面積約為8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大興安嶺地區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該企業檢查當日即對煤渣堆進行了苫蓋,并作出書面守法承諾。經調查核實,該企業屬于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物料占地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依據《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第(二)項規定,符合免予行政處罰情形,大興安嶺地區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單位免予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該案件中執法部門采用包容審慎的監管方式,不僅體現出了生態環境的“溫度執法”,同時也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堅實的保障。免予處罰并非放任不管,而是要求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這一過程中,執法部門通過現場指導、政策宣講等方式,加強了對企業和公眾的教育與引導。這種“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式,更好的幫助企業合法合規生產,提升企業的環保意識,促進企業健康蓬勃發展,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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