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5-22 11:47
來源: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遼寧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用于遼寧省內組織開展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的梯度培育創建和動態管理。
關于公開征求《遼寧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發揮綠色制造體系在我省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24〕13號),我廳起草了《遼寧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將意見建議發送至lngxwzyc@163.com。
公示時間:2024年5月15日—6月15日
聯系電話: 024-86892792
傳真:024-86894556
附件:《遼寧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5月15日
遼寧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發揮綠色制造體系在我省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遼寧省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遼寧省內組織開展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綠色制造單位)的梯度培育創建和動態管理。
第三條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第四條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建設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化發展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五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全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遴選發布省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推薦申報國家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各市、沈撫示范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制造單位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條各市、沈撫示范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七條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遼寧省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遼寧省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十條企業、園區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制申請報告后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申報單位對自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園區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將本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企業、園區按要求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申報省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原則上應先納入市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評價機構依據相關要求和標準,對各地推薦的綠色制造單位申報材料進行評價,必要時進行現場評價。并在此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符合要求的擇優確定年度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省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并予以公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適時組織開展宣貫培訓。
第十三條省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認定標準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國家級綠色制造單位有關標準和要求,經綜合考量后擇優確定:
(一)綠色工廠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的標準清單,已納入清單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進行評價。工業重點領域優先推薦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業優先推薦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 1 級水平的工廠。
(二)綠色工業園區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推薦的園區應為省級以上且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三)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的用于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的行業指標體系,已發布行業指標體系的按照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進行評價。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省層面綠色工廠。
(四)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考上述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適當調整要求,確定市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創建評價要求。
第十四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要求,從省級綠色制造名單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已公布的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同時列為省級綠色制造名單。
第十五條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等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對綠色制造名單實施動態跟蹤。國家、省、市級層面綠色制造名單應在每年4月15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十七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不定期組織進行現場抽查復核。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納入綠色制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加強指導和日常監督,持續跟蹤和分析創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八條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五條中所提到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各層面名單移出。
第十九條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提交的變更說明進行復核確認,變更后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從本層面名單中移出。對涉及到上一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于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調整意見統一上報,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
第二十條第三方評價機構應滿足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經查實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第三方機構,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納入綠色制造名單企業或園區的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第五章 配套機制
第二十二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單位提供支持。對納入國家級綠色制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按照省“數字遼寧 制造強省”專項資金的相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鼓勵各市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綠色制造單位獎勵政策。
第二十三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大對綠色制造單位的支持力度,聯合有關部門在技術改造、綠色金融、政府采購、宣傳推廣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加強綠色制造單位培訓,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四條參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五條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積極申請“企業綠碼”,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綠色工廠產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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